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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doc111206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31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㈠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原则。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村卫生室。

㈡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一般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做到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三室分开”;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较大规模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并随着服务人口的增加相应增加面积,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㈢村卫生室的命名规范。

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

推行农村社区化建设、把地域相近的几个村庄规划为一个社区的地方,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村卫生室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㈣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总数的1.5‰-2‰配置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根据妇幼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㈤乡村医生的选聘方法。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配置情况,制定乡村医生选聘的实施方案,做好乡村医生的选聘工作。

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由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卫生院初步审查同意,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对于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聘期一般为5年。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实现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12月底前,在完成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划设置,搞好清理整顿,并将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设置配备数量、机构和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㈠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㈡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

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

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

原则上,一些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并可委托乡镇卫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㈢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

㈣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各地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㈠逐步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011年年底前,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逐步将所有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㈡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定点医疗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鼓励各地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㈠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

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考核结果,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直接拨付给乡村医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或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具体补偿政策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㈡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从2012年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个人按企业职工年平均总收入的8%缴费,市、县(市、区)政府按12%的比例补助,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

乡村医生实行60岁离岗制度,符合离岗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对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服务满20年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离岗手续,离岗后由县级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身体状况允许或具有一技之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同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离岗年龄最多可延长至70岁,延长在岗期间,不发放补助。

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㈠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县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

乡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㈡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㈠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㈢落实资金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省级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

㈣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

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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