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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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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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
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
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
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
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
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
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的确定及组织形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
(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十、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四)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以增资扩股。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的限制
(一)主要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股东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限制
1、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2、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不得发放高息贷款
4、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对外担保
7、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8、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
9、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1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2、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6、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
(二)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6、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十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
(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会计法》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四)《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
(五)《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十七、小额贷款公司破产条件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十八、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公司印章);
(三)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出资额;
(四)公司经营情况;
(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六)省中小企业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十九、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禁止的行为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利率政策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