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3821242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docx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

我们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行驶自己的监督权,也可以使政府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信息公正,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的公平,也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务,那么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我们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的行驶自己的监督权,也可以使政府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信息公正,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的公平,也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政务,那么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什么呢?

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

  第八条“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发布。

在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上传至该网站一并发布。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当公开;采用单一来源、自行采购方式(涉密采购除外)的,只公开采购合同;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需求、验收报告可不予公开,其他均应当公开。

  第十条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分包预算、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服务等具体要求。

需求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品目代码及名称;

  (四)技术和服务要求;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载明采购项目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

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可以不公开谈判(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谈判(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报价(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七条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八条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本项目公告日期、中标(成交)日期;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五)中标(成交)清单,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中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还应当包括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废标(终止)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四)废标(终止)原因。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一条采购结果。

采购结果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具体评审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中标成交标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

验收报告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主要履约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六)验收结论性意见;

  (七)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以及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项目分包预算。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

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采购文件应当随招标公告、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一同公布。

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及谈判(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文件应当随成交公告一同公布。

采购文件公布前,应当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书面确认。

公告的电子采购文件应当同纸质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采购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和格式予以发布。

  第三十条采购结果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予以体现和发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情况可以采取公布预中标供应商得分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予以公开发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依法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项目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采购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二)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采购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采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由此可以,政府信息公开是了更好的便民服务,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文章也有提出,对于▲山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不服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提高政府工作质量的保障,因此,对政府的工作我们有权利提出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