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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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满足半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心理慰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配置合理、运行经济,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高质量和人性化的服务。
第六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次性建成,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居住区人口数量确定,其用房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规模分类表
类别
居住区人口(人)
建筑面积(㎡)
一类
30000~50000
1080
二类
10000~15000
580
注1:
规模在10000人以下的居住区原则上不单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
注2: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十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一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包括:
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用房;辅助用房。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二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
第十三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四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表(㎡)
用房类别
使用面积指标
一类
二类
老年人
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
311
129
保健康复用房
84
60
精神慰藉用房
158
88
辅助用房
150
102
使用面积合计
703
379
建筑面积合计
1081
583
注1:
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65计算。
注2: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老年人照料日间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新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半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宜与医疗、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七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建筑,二层以上的宜设置电梯。
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选择建筑的低层部分设置,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
第十八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半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九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单独设置老年人休息区,休息区宜与保健康复和精神慰藉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半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强度不应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4~8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
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
第二十五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
6。
第二十六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温馨的要求,装修标准应为中档,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章建筑及相关设备配备
第二十七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监控、消防、通讯和网络等。
第二十八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电源设备。
第二十九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三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监控管理、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附录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
项目构成
类别
备注
一类
二类
老
年
人
用
房
生活服务用房
休息室
√
√
沐浴间
√
√
餐厅
√
√
含配餐间
保健康复用房
医疗保健室
√
√
康复训练室
√
√
精神慰藉用房
阅览室
√
√
含书画室
网络室
√
多功能
活动室
√
√
心理疏导室
√
√
辅助用房
工作人员
办公室
息室
√
√
厨房
√
√
洗衣房
√
√
库房
√
√
公共卫生间
√
√
注:
√表示应具备。
附录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主要用房名词解释
1.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为仅具有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照料设施,是一种适合半失能老年人的“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照顾模式。
2.休息室: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午间及需要时休息的用房。
3.沐浴间: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在工作人员及有关设施的帮助下进行沐浴的用房。
4.餐厅: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进餐和活动的场所。
5.医疗保健室:
为入托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6.康复训练室: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
7.阅览室(含书画室):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阅览图书、报纸和杂志,从事书画活动的用房。
8.网络室: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络与外地亲人见面聊天的用房。
9.多功能活动室:
供入托半失能老年人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用房。
10.心理疏导室:
对入托半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的用房。
附录三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自1999年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开始,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人口老龄化将伴随21世纪始终。
国家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989万人,占总人口的12.0%。
由于家庭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家庭照料模式面临极大挑战。
为积极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指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相当多生活在家庭的半失能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轻微伤残等,虽具有一定的行动能力,但日常生活仍需要他人的照顾和看护。
这些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成为困扰很多家庭的首要难事和沉重负担。
一些老年人由于白天无人照顾,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安全的风险因素。
加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势在必行。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通过向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综合性的日间服务,一方面减轻了家庭照料压力,解除了子女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提升了半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进了半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让他们能继续生活在家庭和熟悉的社区,这不仅符合老年人的意愿,而且减轻了机构养老的压力。
因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投入少而社会效益突出,是体现和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老年日间照料基础设施的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乏,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老年日间照料的基础设施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且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为了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