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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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
第四条 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
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的单位。
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场所、业务库技术防护要求
第八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实时监视、记录现金、贵金属等交易全过程,应能清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柜员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2.非现金业务区、客户活动区应安装摄像机,系统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3.远程柜员系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记录柜员和客户间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清晰可辨。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内侧应安装摄像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供客户出入的出入口,其外侧区域应安装大于等于1080P(或大于等于200万像素)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记录营业场所出入口20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面部特征、车辆号牌等。
同时,应能实时监视、记录银行营业场所出入口50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颜色、车型等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区域、款箱途经区域、交接款箱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款箱交接环节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主机房、设备间、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
应能清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业务库库区、保管箱库库区及其客户等待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库区的安防视频监控应全覆盖(看物间除外),安防视频监控不得监视和记录到用户的操作密码等隐私。
9.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非业务库库区范围内的清分整点场地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业务库有关标准执行。
10.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连接通道内、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应安装摄像机,系统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人员出入与加钞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体貌特征。
11.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保管箱库看物间应安装对讲等紧急求助装置。
12.自助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区域内应具备判别“尾随进入、打斗、挟持、遮挡脸面、破坏”等异常、可疑情形,并向监控中心发送预警信号,实现识别预警、主动防范功能。
第九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系统应保持24h运行状态,营业期间采取连续录像,非营业期间采取报警事件触发录像,并应有报警预录像功能,预录像时间应不小于10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4.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视频信号丢失侦测识别并报警功能;数字录像设备应具备硬盘故障及图像丢失报警功能,重启后所有设置及保存信息不应丢失。
5.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
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在环境光照条件不能满足监控要求的区域应增加照明装置,保证回放图像清晰可见。
6.对现金业务区、运钞交接区、业务库、保管箱库、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设备间等重要部位的图像存储、回放的单路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单路显示帧率应不小于25fps。
传输到联网监控中心的图像帧率应不小于15fps,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352×288。
7.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m为宜,室外以3~10m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8.业务库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设置权限限制;监控图像显示应屏蔽处理,只有授权才能查看;应限制守库人员查看库房内的监控图像。
9.视频监控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后对摄录像装置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h。
第十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每个柜台均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应具有防误操作功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不少于2路的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路防区上串联的紧急报警按钮不得超过4个。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现金业务区、在行式自助银行与其它客户活动区相通的出入口、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等部位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相应部位的辅助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
系统报警后,应及时准确地将报警位置等信息发送到联网监控中心或接处警中心,联网监控中心应具备监控画面弹出、语音提示等报警信息功能。
3.报警系统应具有断电、断线、故障等报警功能,线路铺设应有护线保护措施防止线缆外露。
4.报警系统应采取2种(含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公共电话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备。
5.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
6.紧急报警装置触发后,可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3分钟。
7.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营业场所的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
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并应能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改变系统工作状态,其容量应能保证系统连续正常工作不小于8h。
8.业务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业务库的进出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9.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设置有线、无线两种(含)以上通讯方式。
10.枪弹库应安装与属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11.周界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得有盲区。
12.不同类型的报警探测装置不应串接同一防区,不同功能的物理区域应接入不同防区。
13.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在将紧急报警信号发送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的同时,将紧急报警信号及相应部位的视音频信号发送到联网监控中心,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14.报警系统的设防、撤防、报警及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
15.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及GB50348的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16.银行营业场所技术防范系统应实现报警、视音频联网功能。
联网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6676-2010、GB/T28181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钞箱的下箱体),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装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保管箱库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现金区内的设备间、加钞间除外)。
在行式的上述重要部位,非营业期间,其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联动;离行式的上述重要部位,其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24小时联动。
2.应有备用电源,主电源断电后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48h。
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3.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当通向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