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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

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

  农村集市是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封建地主制经济具有特征意义的现象。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古代的农村集市,被认为是唐宋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它萌芽于南朝的草市;战国秦汉时代并不存在农村集市。

近年来,经过一些学者的研究和论证,这种不全面的认识得到了纠正[1],战国秦汉时代已经有农村集市,似乎没有什么人表示怀疑了。

不过,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补充和辨正。

我曾经写过《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一文,论证了战国时代已经出现农村集市,现在我再谈谈对汉代农村集市及有关问题的看法,作为上文的延伸和补充,而它们共同的主题,则是研究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早期小农经济与市场的关系。

农村集市的不同类型

农村集市指县城以下的乡村的集市。

汉代的农村集市包括乡市、聚市、亭市以及“野市”等不同类型。

乡市乡是县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

乡政府所在的村邑一般有市,这已经有不少的证据。

除论者已经指出的,在长沙马王堆汉墓和江陵凤凰山出土的漆器铭文中有“南乡之市”、“中乡之市”的戳记,在传世陶文中也有“南乡之市”的记录外,《中国历代墓卷略考》15墓卷中也有“平阴都乡市南里”的记载。

“平阴”是汉代河南郡的一个县,“都乡”是位于平阴县中心的一个乡,“市南里”既然是都乡辖下的一个里,这说明都乡中必有市,而且它在人们心目中是相当显赫的,以至被作为地理方位的坐标;因为“市南里”显然是以其位于都乡市之南而得名的。

与此相似的还有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木牍的有关记载。

如4号木牍: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赐□钱

这里是说“市阳”里的算赋钱由该里的里正名偃者交付给“西乡”的乡佐名赐者收讫。

“市阳”是“西乡”中的一个里,其所以称“市阳”,是因其处于西乡市之阳;西乡无疑是有市的。

传世陶文中有“莹市”、“东武市”,有的学者指出,有汉一代无以“莹”、“东武”名县者,推测是县以下的乡市或亭市。

又《春秋繁露》卷16《山川颂七十三》载:

二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午,江都相仲舒告内史中尉:

阴雨太久,恐伤五谷,趣止雨,止雨之礼,废阴起阳,书十七县、八十离乡,及都官吏千石以下夫妇在官者,咸遣妇归,女子不得至市,市无诣井,盖之,勿令泄,鼓用牲于社。

文中“女子不得至市”的“市”,应该包括江都管辖下的“十七县、八十离乡”中的“市”。

此材料可从一个侧面说明西汉时代“乡”是普遍设市的。

聚市乡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落也有市,但市并非设在每一个村落,只是设在比较大的村落中。

汉代农村中乡以下比较大的村落称“聚”,“聚”中一般也有集市,我们称之为“聚市”。

首先对汉代作为农村集市的“聚市”进行论证的是朱桂昌先生。

朱氏认为:

聚原意为聚落,约在西汉中期,出现了与具体地名联系的“聚”的专称,如××聚、××聚等。

这种“聚”是由里发展而来的,是有市集的里。

它区别于一般的里的标志正是市集。

《管子·乘马》说:

“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五聚命之曰某乡。

”西汉长安西周亚夫曾经驻军的细柳,史称细柳聚,因其有市,故又称“柳市”。

王褒《僮约》“武阳买茶杨氏池中,担荷往来市聚……”也把“聚”和“市”联系在一起。

朱氏还详列了《汉书·地理志》等文献中的“聚”名99处。

指出建“聚”的条件,或因历史渊源,或因交通便利,或因特产丰富,从而适合作为农村集市的地点。

朱氏指出“聚”中有市,聚市是一种农村集市,无疑是正确的。

但他认为聚市是西汉中期以后才出现的,则属可商。

这与朱氏把《管子》当作西汉作品有关。

对《管子》的成书年代,学术界仍有争论,但即使在认为《管子》中不少篇章出于汉人之手的学者中,也几乎一致认为《乘马》是战国时代的作品。

因此,把《管子·乘马》“聚者有市”看作汉代情形的反映显然是不妥当的。

《管子》“聚者有市”,虽然是规划,但应有其客观依据。

我已经用多种材料证明了战国时代农村集市的确实存在[10]。

现在可以再举一个汉代文献中的例证。

《西京杂记》卷二载:

太上皇徙长安,居深宫,怆不乐。

高祖窃因左右问其故。

以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踘,以此为乐,今皆无此,故以不乐。

高祖乃作新丰,移诸故人实之,太上皇乃乐。

……

按:

《汉书·高祖本纪》云:

“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也。

”颜师古注曰:

“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属县。

丰者,沛之聚邑耳。

方言高祖所生,故举其本称以说之也。

此下言‘县乡邑告喻之’,故知邑系于县也。

”在“丰”这个聚邑中,既有“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踘”等物事的存在,当然也应该是有市的。

所以应劭说:

“太上皇思欲归丰,高祖乃更筑城寺市里如丰县,号曰新丰,徙丰民以充实之。

”[11]刘邦的父亲生活在秦代,秦国祚短暂,丰邑有市的情况应该是战国延续下来的。

这就是战国文献中的所谓“有市之邑”,也就是有市之“聚”。

它也可以作为汉代以前即已存在有集市的聚邑之一证[12];尽管“丰”还没有直接冠以“聚”名。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看,应该是先存在有市之聚邑,然后出现以“聚”作为有市之聚邑的专名。

故不应因以“聚”名地出现在西汉中期以后来否定在这以前有市聚邑之存在。

[13]

亭市汉代城市以外乡村地区的亭一般设在交通道路上,是便行旅、司奸盗的机构,相当于交通道路上的公安派出所。

乡亭与乡里属不同的系统。

乡村的市也有因亭而设者,或称“亭市”。

例如:

史晨飨孔庙后碑:

史君念孔渎颜母并去市辽远,百姓酤买不得香酒美肉,于昌平亭下立会市,因彼左右,咸所愿乐。

[14]

按,昌平亭在昌平山下,位于曲阜县城与孔渎颜母之间,鲁相史晨为了方便远离县城市场的百姓购买所需物品的困难,在昌平亭下设立了会市。

这种会市,无疑属于农村集市。

桓谭《新论·离事第十一》:

扶风漆县之邠亭,部言本太王所处,其民有会日,以相与夜市,如不为期,则有重灾咎。

[15]《说文·邑部》“邠”字注:

美阳亭即豳,民俗以夜市。

这也是亭市,但以夜市的形式举行,属于特殊的风俗[16]。

王褒《僮约》谈到“緜亭买席,往来都洛”,緜亭亦应有市[17]。

“亭市”是否普遍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有人把乡村的“亭市”与城市中的“市亭”混为一谈,从而认为“亭市”是普遍存在的[18],似不妥。

亭因其处于交通道路上而具备了成市的有利条件,但并非所有的亭都设市,即以上引《史晨飨孔庙后碑》而言,它既是亭市存在的证据,但也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会昌亭在相当时期内并没有市。

《盐铁论·授时》载贤良语:

“今时雨澍泽,种悬而不得播,秋稼零落乎野而不得收。

田畴赤地,而停落成市。

”这里的“停”应是乡亭的亭,“落”指聚落。

说的是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市场的“繁荣”与生产的萎缩同时存在。

在正常的情况下,不是所有的乡亭和村落都有市集的。

此外,殽阮君神祠碑亦有“漂没田畴,寖败亭市”[19]语。

这里的“亭市”似指亭和市二事,当时作为专有名词的“亭市”可能还没有出现。

不过,与“田畴”并提、与“亭”连称的“市”,应是农村集市。

以上材料看,汉代乡政府所在村邑普遍设市,乡以下大的村落和若干乡亭也有市。

这可以视为汉代农村集市的两个不同层次,但不宜把它绝对化,它们彼此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如果亭的所在地有较大的聚邑,或乡政府的所在地有较大的聚邑,亭市和聚市,或乡市和聚市就合而为一了。

野市汉代乡村的市还有一种难以归入乡市、聚市或亭市中的。

《盐铁论·散不足》载:

今闾巷县伯,阡伯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

负粟而往,挈肉而归。

“县”当作県,即“枭xiao”的本字;“県伯”犹言恶霸[20]。

这是汉代存在又一类型的农村集市。

阡陌为田间小路,借指农村。

这些农村屠户在集市时宰杀猪羊,农民则“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实行物物交换。

“负粟而往,挈肉而归”表明其身份为农民。

这种农村集市似乎与乡市、聚市和亭市不同,人们相聚于野外,实行物物交换,未必有完全固定的集期和市肆,政府管理的触角也还没有伸展到这里。

无以名之,姑称为“野市”。

以上材料主要反映内地农村的情况,现在让我们再看看汉简中所反映的河西四郡情况。

从汉简的材料看,河西四郡有县级以上的市,称“都市”、“官市”[21],具体如居延市、觻得市等,但除此以外,还有县级以下的市。

请看以下记载:

五月甲戍,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下库、城仓□用者,书到,令长、丞、候、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

2、十一月丙戍,宣德将军,张掖大守苞,长史丞旗告督邮掾,□□□□□□都尉官□,写移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令民尽知之,商□起察,有毋四时言,如治所书律令。

3、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中,令吏民卒尽讼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

材料1谈到,居延屯军首领要求他的下属把政府的告示遍贴到各“乡、市、里、门、亭”,这里与乡、里、门、亭并列、而排在乡后面的“市”,当然是居延县下面的农村集市。

材料2、3也讲到要把政府的告示张贴在人们很容易看到的地方,以便“令民尽知之”;但2列举的是“乡、亭、市、里”,3列举的是“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堠”。

把这些材料对照,可以看出乡、市、里、亭各为独立的单位,由于市和里都是人口集中的地方,也可以归为一类,与“官所、寺舍、门亭、燧堠”并列。

材料1中的“乡市”不宜连读,乡一般有市,但市不必都在乡;农村集市类型、层次和范围比乡市大得多。

从有关材料看,汉代的边郡的农村集市亦与内地相仿,大体分为乡市和乡以下的市两级。

例如,“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载寇恩到觻得为甲渠候粟君卖鱼后,与粟君妻业从觻得返居延途中,到第三置为业籴大麦二石,又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22]。

按,“北部”系北部候长居地,候长相当地方政权的乡;北部的市相当于“乡市”。

第三置的市则相当于乡以下的市,设在交通要道,与“亭市”有某种相似。

在一些戍卒吏民聚居的大坞壁里,也往往设有集市。

例如:

第十二燧长张宣,乃十月庚戍擅去署,私中部辟买榆木一宿。

按,辟通壁,指中部候长与戍卒聚居之坞壁;中部辟的市也相当于“乡市”。

[23]

由此看来,汉代无论内地或边郡,农村集市都有不同类型以至不同层次,展示了一幅多色层构成的斑斓画面。

[1]这方面的重要成果有:

段渝《汉代集市考略》,《文史杂志》1991年第5期;朱桂昌《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高维刚《从汉简管窥河西四郡市场》,《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黄今言《论两汉时期的农村集市贸易——以乡市、里市为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等。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黄今言:

《论两汉时期的农村集市贸易——以乡市、里市为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4期;又收入《秦汉经济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据出土简牍等资料,西汉时的乡以方位取名的有东乡、西乡、北乡等,中心地区取名“都乡”。

参见何双全:

《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

参阅裘锡圭: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段渝:

《汉代集市考略》,《文史杂志》1991年第5期。

《后汉书》卷109《郡国志一》

《汉书》卷92《游侠传》

朱桂昌:

《古“聚”考说》,《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11]《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今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注引。

按,丰在汉代升为县,但在秦代只是一个聚邑而已。

在这里应劭误以后来的情况为说,也可能是传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注引应劭语为:

“大上皇思东归,于是高祖改筑城寺街里以象丰,徙丰民以实之,故号新丰。

”这里“丰”就没有系“县”。

[12]关于“丰”的性质,注家有不同解释。

应劭曰:

“沛,县也。

丰,其乡也。

”但颜师古论定它为聚邑,根据是高祖本纪下文谈到刘邦入秦,约法三章,“使人与秦吏行至县乡邑告谕之”,县、乡、邑是三个不同级别的行政社会组织,“丰”系以邑为称,明其为乡以下的聚邑。

颜说是有道理,能够成立的。

[13]以“聚”名地是作为有市村落的“聚”发展的结果,它也未必是西汉中期以后才出现的。

《战国策》卷二《西周》载:

“三国攻秦反,西周恐魏之藉道也。

为西周谓魏王曰:

‘楚、宋不利秦之德三国也,彼且攻王之聚以利秦。

’魏王惧,令军设舍速东。

”“注曰:

“邑落曰聚。

如□狐聚、阳人聚之类。

”当时是否已经有作为专称地名的“聚”,值得研究。

《汉书·地理志》中载王莽命名的一些聚,未必全是新创,因为王莽是个复古狂,这些“聚”可能是其古称。

不过东汉以聚名地者大量增加,的确是明显的事实,可以说是农村集市有较大发展的反映。

[14]《金石萃编》卷13。

[15]据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校点本。

该条是根据《续汉志·郡国一》注、《初学记》卷24、《太平御览》等相互对勘补充而成。

[16]黄今言先生认为,由于这种亭是“行旅宿会之所馆”,故乡村亭市多为夜市,可备一说。

[17]按:

此材料后加,2002年8月21日。

[18]汉代城里的市中有旗亭,即市楼,为对市进行监察、管理而设。

俞伟超《汉代的“亭”、“市”陶文》指出汉代陶文屡见“某亭”的戮记,“亭”指旗亭,“某亭”当与“某市”同。

段渝《汉代集市考略》认为“某亭”均为“某亭之市”的省称,是亭市普遍存在的证据;而“亭”与“旗亭”不相侔。

[19]《隶释》卷二。

[20]马非百:

《盐铁论简注》第231页,中华书局,1984年。

[21]“都市”例:

“甲渠言部吏毋铸作钱发冢贩卖衣物于都市者。

”“官市”例:

“元康三年十一月中为官市,上书具长安。

[22]《居延新简》E·P·F22:

25

[23]参阅高维刚《从汉简管窥河西四郡市场》,《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农民在农村集市以外的交换活动

汉代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并不限于在农村集市中的交换活动;农民的交换活动也在农村集市之外进行。

不少材料表明,汉代农民积极参与郡县市场的交换活动。

《后汉书·循吏·王涣》载:

……为洛阳令……病卒,百姓市道莫不咨叹。

……涣丧西归,道经弘农,民庶皆设桉于路。

吏问其故。

咸言平常持米到洛,为卒司所钞,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见侵枉,故来报恩。

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材料,说明洛阳附近的弘农郡经常有老百姓持粮到洛阳贩卖。

“持米到洛”无疑是为了贩卖。

这些常被卒司钞掠殆半的“民庶”,应是农民和中小商贩,不大可能是大商人。

即使是中小商贩,其粮食也来自农民和农村集市,或本身没有完全脱离农业生产。

可见,城市、尤其是大城市附近的农民是要出卖商品粮的,并往往到城市市场中出卖。

洛阳后来建立了米市,应是这种粮食贸易发展的结果。

秦汉时期城市里大量存粮、可以长时期满足城市粮食消费需要的粮店似乎不多。

秦始皇三十一年,“始皇为微行咸阳”遇盗,“关中大索二十日”,米价飞涨,“石千六百”[1]。

汉武帝征和元年冬,“大搜上林”,“闭城门十五日,待诏北军征官多饿死”。

这些材料表明,秦汉城市平时依赖着农村地区经常性的商品粮供应,包括农民到城市出卖粮食,一旦这些正常的供应受阻,城市就会出现某种危机。

反映战国情况的《周礼·司市》记载了都市一日三市的制度:

“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所谓“百族为主”的“大市”,就应有周围农民参加交换活动。

这种情况看来延续到了汉代。

《太平经》谈到一人在“都市”中造谣,“一市中人归道之,万家知之,老弱大小四面行言,天下俱得知之”。

此材料中的“市”为“都市”,即县市或县以上的市,其贸易圈可系万家之众,与“一县万户亦合成一家”可相互比勘。

参与这市场活动的“万家”中,主要应为农民。

这和《周礼》关于“大市”的记载是相互呼应的。

《太平经》还谈到,当时各乡部有通往都市的“四达大道”。

《风俗通·怪神第九》有以下以下记载:

汝南汝阳彭氏墓路头立一石人,在石兽後。

田家老母,到市买数片饵,暑热行疲,顿息石人下小瞑,遗一片饵去,忽不自觉。

行道人有见者,时客适会,问何因有是饵?

客聊调之:

“石人能治病,愈者来谢之。

”转语:

“头痛者摩石人头,腹痛者摩其腹,亦还自摩,他处放此。

”……

在这则故事中,作者尽情揭露了迷信者的愚昧,而我们感兴趣的是它提供了农家与郡县市场发生关系的一个例证。

汝南是一个县,这里说的市很可能是县市,石人在通往县市的大道旁,故来往人较多。

田家老母市饼,恐是偶尔为之,但田家与市场的联系未必是偶然的行为。

在西汉的盐铁会议上,大夫借古说今,谓“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其欲,交易而退。

……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农用乖则谷不殖”。

这里说的“市朝”,包括了郡县市场,以至主要是指郡县市场;而没有农民的参与,“市朝”是不可能发挥这样的功能的。

农民除了参与郡县市场的交换外,还在固定的市场之外进行交换活动。

《盐铁论·水旱》载:

家人相一,父子戳力,各务为善器。

器不善者不集。

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更徭省约。

……

这一材料说明当时有些个体铁匠在农忙时走村串户,把农具运送到田头与农民进行交换。

这种交换除以货币为媒介外,还可以用物物交换和賖贷的方式进行。

这是农村中固定市场之外的一种交换方式,不能等同于农村集市;由于它灵活方便,深受农民的欢迎。

这里说的只是的个体铁匠,但可以想见,一些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贩也会采取这种形式。

它对保证小农经济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作用不可低估。

其实我们在整个封建地主制经济时代以至近世,都可以看到个体手工业者这类活动的身影,前些年上映的《张铁匠的罗曼史》,就是描写一个走村串户的个体者铁匠的生活和爱情的。

但他们的活动能够被记录到古代文献中的,则只是凤毛麟角而已。

[1]《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汉书》卷4《武帝纪》

《太平经合校》第58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按,据俞伟超先生考释,在述及西汉及其以前的文献记载中,“都市”往往专指“国都之市”,但到了东汉,降而为各地之市的泛称,已非专指国都之市。

《太平经合校》卷88:

“敕州郡下及四境远方,县邑乡部,宜各作一善好宅於都市四达大道之上也。

《盐铁论·本议》

  农村集市的形成、有关制度和运作方式窥测

从我们现在能够见到的材料看,汉代的农村集市不少是民间自发形成的。

自然成市的前提是人口增加带来的需求的增加,而前提的前提则是这些人的生产和生活部分地依赖于交换和市场,因此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市。

例如,《后汉书·张楷列传》载:

字公超……家贫无以为业,常乘驴车至县卖药,足给食者,辄还乡里。

司隶举茂才,除长陵令,不至官,隐居弘农山中。

学者随之,所居成市,后华阴山南遂有公超市。

张楷以采药卖药为生,追随他的学者是一些半耕半读之家,均可视为农民当中的特殊群体,而他们的生产生活都不能离开市场。

张禹治下邳时修复蒲阳陂,邻郡贫民纷纷归附,以至“屠酤成市”[1],情况也以此相似。

前面谈到的《盐铁论·散不足》所载“野市”,也可视为自发形成过程中的市。

除了民间自发形成的市以外,也有政府组织的市,《史晨飨孔庙后碑》所载会昌亭市即其例。

碑文虽然着重为史晨歌功颂德,但也反映即使是政府组织的市,也是以民间一定的需求为基础的。

关于农村集市的制度和运作情况,我们知道得很少。

只能根据有限的材料进行一些探讨和推测。

《史晨飨孔庙后碑》称在昌平亭下所立之市为“会市”,所谓“会”,当是“会聚”之意,“会市”即四方人物会聚于此进行交易的场所,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集市”。

这应该是汉代农村各种“市”的普遍制度,不独“亭市”为然。

我们从汉代“夜籴”的俗语中还可比窥见当时集市贸易的一些情况。

《太平御览》卷490引《风俗通义》云:

夜籴。

俗说:

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无人也;今乃夜籴谷,明其痴騃不足也。

凡靳不施惠者曰夜籴。

“夜籴”之所以被讥为“痴騃”,这是因为当时粮食交易主要是通过集市进行的,四方百姓为了赶到交易场所——市集,无论买者或卖者,都要“清旦而行”,以便“日中交易所有”。

不但粮食交易如此,其他物品的交易也应基本如此。

这是当时农村集市的一般情形。

这种集市的制度起源很早。

传说神农氏“日中为市。

致天下之民。

聚天下之货。

交易而退。

各得其所”。

这是“市”的源头,实际上就是一种集市。

其实无论城市市集或是农村集市,都是从“日中为市”式的集市发展而来的。

《周礼·司市》所载市场制度中的“大市”,就明显地保存了从“日中为市”脱胎出来的痕迹;到这里交易的是城市周围地区的老百姓,由于老百姓赶集需要往返的时间,交易只能在中午太阳刚刚西斜时进行。

但农村集市与城市市集又有明显的区别:

城市市集是每天开市的;农村集市则不是每天开市,只是在一定的日期才开市。

上引《新论·离事》中所说的“会日”即指此,它相当于后世农村墟集中的“集期”。

“会日”一词还见于《东观汉记》。

《东观汉记校注》卷8《刘玄传》云:

又所署官爵皆群小,里闾语曰:

“使儿居市决作者,不能得佣,之市空返。

问何故,曰:

‘今日骑都尉往会日也。

’”

这是说刘玄任用社会下层的小人物佣赁之徒当官,受到人们的讥笑。

“会日”指会市开市之日。

“骑都尉往会日也”,犹言“骑都尉赶集去了”。

至于汉代“会日”是如何具体安排的,由于资料的缺乏,已不可考。

城市市集每天开放,已有固定的“市肆”;农村集市不是每天开放,其中是否也有“市肆”存在?

这恐怕难以一概而论。

“野市”是没有市肆的,但乡市、聚市可能有某种市肆的雏形,虽则没有象城市市场那样规整的市肆。

但不管那种农村集市,都有比较发达的饮食业。

蒲阳陂畔,“屠酤成市”;“丰”为聚邑时,市中就有“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昌平亭的会市,可以买到“香酒美肉”;农民还可以从“野市”中,“负粟而往,挈肉而归”,等等。

盖四方百姓早出晚归,汇聚于市集,需要填塞肚子,有些农民出卖了农副产品后,也要改善一下生活,这些因素都刺激了农村集市中饮食业的发展。

农民在农村集市中以其农副产品换取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是因“会日”而时集时散的,饮食店铺或摊点倒成为集市中常设常见之物事,故尔分外显眼。

秦汉市场的交易一般用钱,秦律金布律还规定:

“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农村集市也不例外。

汉代农村集市交易中以铜钱为交换媒介的明显例子是公孙穆卖猪。

公沙穆是北海胶东人,家贫贱,居建成山中,依林阻为室。

《后汉书·方术·公沙穆》注引《谢承书》曰:

穆尝养猪,猪有病,使人卖之于市,语之〔云〕:

如售,当告买者言病,不可言无病,欺人取贵价也。

卖猪者到市即售,亦不言病,其直过价。

穆怪之,问其故。

賫半直迳以还买猪人。

告语〔云〕:

猪实病,欲卖钱,不图卖者人相欺,乃取贵直。

买者言买卖私约,亦复辞钱不取。

穆终不受钱而去。

这材料反映一般农民出售畜产品的情况。

这里的市,从买卖双方往来联系比较方便看,应该是距离其随居处不远的农村集市。

从这一记载和有关“公超市”的情况来看,后汉的农村集市已扩展到偏僻的山区。

交易双方在集市上当面议价,买者付钱取物。

上文提到的“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所载买卖活动也是以钱为媒介或以钱计价的,包括在农村集市中的买卖也不例外:

寇恩到觻得为甲渠候粟君卖鱼获得了钱,从觻得返居延途中,“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

又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

可见,以钱为媒介的交易在农村集市中应是最为普遍的。

但也有以物易物的。

《盐铁论·散不足》所载“野市”中“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即其例。

《风俗通义》“夜籴”所说的“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市买者似乎也是以其“所有”去易米的。

另外,《盐铁论》所载个体铁匠与农民之间“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的交易方式也会有农村集市中进行。

农民是农村集市交易的主体,农民们“纷纷然与百工相交易”主要是在农村集市进行的,但是他们在这里进行各自产品的有无调剂和余缺调剂,以解决各自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除了作为个体生产者的农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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