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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员工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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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员工休假制度

 

  篇一:

最新版-公司休假制度

  公司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员工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公司休假制度】作了修订,本制度自20xx年

  5月日起实施。

  第一条休息日(双休日:

星期六、星期日):

  本公司休息日定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条补休:

  员工因业务需要被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给予补休。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

  一、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

  1、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8、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遇休息日,顺延补假。

  二、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

  1、妇女节(3月8日),在合理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女职工给予公假半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遇休息日,则不补假。

  第四条婚假:

  一、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满二十二周岁、女性满二十岁,及再婚者均享有婚假为10天;

  二、婚假包括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

  三、婚假须在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为准)一年内使用,过期作废;

  四、婚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除因公司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批准的,作特殊分期休假处理。

  五、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

不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不给予婚假日。

  第五条产假:

(以子女出生当日计算)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28天;

  二、单胎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配偶护理假为10天(配偶护理假期必须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均包括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六条产前假与哺乳假:

  一、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公司给

  予当日产前检查休假;

  二、产前假:

  1、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对不申请产前假的,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2、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3、产前假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三、授乳时间·哺乳假·保胎假:

  1、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处理。

  第七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假1天。

  三、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四、输精管绝育的,休假7天。

  五、输卵管绝育的,休假30天。

  六、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十三周且行吸宫术及药

  物流产的,休假14天;孕期小于十三周且行钳刮术的,休假21天;孕期大于十三周的,休假30天。

  七、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八、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九、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十、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必须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疗证明;

  十一、以上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八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

  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九条公司给予的假期:

  一、子女结婚:

公司给予公假2天;

  二、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孙辈结婚:

公司给予公假1天;

  三、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死亡:

公司给予丧假3天;

  四、本人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孙辈死亡:

公司给予丧假2天;

  五、以上公假及丧假包括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伤诊查、治疗,住院治疗休息的,必须凭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并由公司总务人事部

  审核批准。

  二、员工进公司后,发现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看病的,就诊时间算事假,如当日能提供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且

  就诊时间包括其中的,作病假处理。

无就诊医院开具相关《病假证明》的,作事假处理。

  三、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必须依据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本市相关部门作出劳

  动能力鉴定,经公司批准,并书面通知员工后,方可实施。

  四、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给予剔除。

  五、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  

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五、伪造病假证明的按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相关条例惩罚;

  第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请假为事假。

  二、员工因私事请假的,必须事前报告。

请事假一天的,经本部门主管批准并办理请事假手续后,方可请假。

未经

  批准的,作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事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请事假手续后,方可请假。

未经批准的,作旷工

  处理;

  四、因事发突然,不能事前请假的,应及时与本部门经理或主管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请事假。

事后必须办理请

  假手续,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五、委托他人带口信,先宰后奏请事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六、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

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按公司【员

  工规章制度】相应条款惩罚;

  第十二条因工伤引起的伤病休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作停工留薪处理;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凡进入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在册在岗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时间执行标准

  1、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

  4、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

  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休假开始日期:

  当年的年休假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时的年休假的计算:

  1、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有剩余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必须先使用带薪休假,。

  若有剩余的年休假,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按照剩余天数支付日工资。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

  2、公司当年已安排解除或终止合同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员工工龄的累计计算:

  员工工龄的累计计算以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为原则。

员工在其他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均可累计,但是,必须提供

  有效的证明,证明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

证明本人工龄的依据应符合下列原则:

  1、提供原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和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证明。

如果原来工作单位因倒闭、破产或

  其他原因,无法证明本人工龄的,按实际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月数计算;

  2、依据本人的《劳动手册》计算实际工作时间。

《劳动手册》中有工作时间记载的,但该单位没有为本人缴纳

  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本人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龄。

  3、《劳动手册》上没有记载本人实际工作单位的,但是,本人按月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缴付

  期间的月数或年数不计入工龄。

  4、本人按年缴付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工作单位又为本人缴付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综合保险的,当缴付重叠时,

  按单位缴付月数计算工龄。

  七、员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规定:

  1、员工年休假的天数按实际工龄计算。

  2、员工休假以年度为休假周期,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本公司领导批准

  可分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八、员工年休假审批程序及日常管理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可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2、员工请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员工未办理休假审批手续擅自

  以年休假为由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员工取得本年度开始新的带薪休假,在该年度中未能全部休完的情况下,经部门领导的批准后,可拆分年休

  假,也可以将未休的年假转入下一个年度,但仅限一次调整。

并由公司总务人事部门开具年休假调整单。

  4、员工当年度未书面提出休年休假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总务人事部在每年年初签发当年度年休假单,并对员工年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健全有关年休假台帐。

  九、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务人事部,因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本制度中所涉及条款按国家或上海市

  变更规定执行。

  篇二:

员工请休假制度(暂行)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参考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1.2总则: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累积,不跨年度使用,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各种费用由员工自理;休假期间发生的意外由员工自行负责。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权责

  3.1人力资源部编制。

3.2总经理负责批准。

  3.3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负责批准休假和执行。

4.内容4.1请休假内容4.1.1国家法定假日

  按国家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十天执行,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实施。

4.1.2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职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

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休假的,可安排补休)。

  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四日内事假。

4.1.3丧假

  直系亲属:

员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休3天丧假。

  其他按事假执行。

4.1.4产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完剩余天数。

  母乳喂养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到岗后,可享受每日2次哺乳假,每次不长于1小时。

哺乳假不短于60天。

  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员不享受产假。

  4.1.5带薪年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在统筹安排好工作前提下,可休年假。

年假天数与连续工龄相对应,连续工龄达到一年,第二年可休年假1天,每工作满一年,年假天数的增加1天,年假天数最多不超过5天。

  年假可一次休完或分次休完;年假不跨年累加;连续休请假时间不超过7天;公司工作日组织郊游拓展等活动抵减年假;年假可抵减事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假,已享受的年假,按事假处理;1)当年事假累计10天以上者;2)当年产假累计30天以上者;3)职工在受处分和审查期间;

  4)职工有旷工;4.1.6病假

  请病假由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病假条、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为依据。

4.1.7事假:

  除以上休假外,其余时间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员工经部门主管等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事假应告知请假理由。

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奖金。

  试用职工事假一次最长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视为试用期不符合要求,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正式职工事假一次最长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当月事假不得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若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同意可适当放宽)。

  4.2请(休)假手续与审批程序4.2.1请(休)假手续及注意事项

  请(休)假须于事前填写《请(休)假单》,需说明请休假理由,由部门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门核实休假资格、休假天数后,按程序报批。

紧急情况休假应在事后二天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需安排好本岗位工作,并指定工作交接人。

  所有员工,请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可协助其他人处理公司事务,如因不能联系上造成的影响与损失,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员工申请请休假,应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按旷工处理。

  各种带薪假至少应休假前提前半个月请休假;事假至少应提前1天请假。

员工所有假期均需通过书面申请,并需经过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同

  意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如不能当天书面请假,则需当天电话告知部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休假结束后两天之内补填书面假条。

4.2.2审批程序

  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部门职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在1个工作日(含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2个工作日(含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请假在3个工作日(含3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总经理审批。

  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假完毕,二日内未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休假结束后未及时补书面假条的;

  4.3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三: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文件编号:

zkd-Rs02-20xx

  人力资源部修订日期:

20xx-10-28第1版第1次修改

  第1页共6页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员工休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广州正康道投资公司在职员工。

  3.休假类别

  3.1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如国家法定假有改动的以国家公布为准):

  3.1.1元旦:

放假一天(1月1日)

  3.1.2春节:

3天(除夕、初一、初二)

  3.1.3清明节:

放假1天

  3.1.4劳动节:

放假1天(5月1日)

  3.1.5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3.1.6中秋节:

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3.1.7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2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但妇女

  节、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3.3因工作需要,在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加班计入积假按医院相关制

  度执行;

  3.4日常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有薪假、七种。

  4.请假规定

  4.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附表一),逐级办理请假签批手续直

  至最终批准人批准后生效;

  4.2管理人员但任多项职务的,请假时要在《员工休假申请单》上将多项职务填写在表格里,经各级领导签批后生效;

  4.3员工请假须最终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做旷工处理。

如确因突发

  事件或急病不能及时请假者,应打电话向所在部门请假,并在当天内办理请假手续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事假

  5.1请假人需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事假1-3天(含3天)只需部门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审批,3-10天(含10天)需由人事科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10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5.2当年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或病假与事假累计之和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各部门不予批准。

  5.3事假和病假员工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要按缺勤天数进行扣减,当月累计请病假和事假10天以上的(含10天)无绩效奖金。

  6.病假

  6.1请病假人员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亲自或家属来医院办理病假手续。

  6.2员工办理病假手续,1-3天(含3天)只需部门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审批,3-10天(含10天)需由人事科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10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

  6.3住院治疗请假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附出院证明书)为准,出院后如需调养,凭主治医生诊断证明,1-3天只需部门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审批,3-10天需由人事科长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10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批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天。

  6.4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继续休假,须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者,由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医院管辖区域副院长和董事长批准,最长批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1)高龄孕妇或容易习惯流产怀孕(怀孕不满6个月,不符合休产假规定),已经休病假超过2个月,需再继续休息保胎者;

  

(2)摔伤骨折累计休息2个月后再需在一个月内治疗能够康复者;

  7.婚假

  7.1员工结婚(指女方满20周岁,男方满22周岁)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3天。

  7.2员工初婚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凭《结婚证》可享受婚假10天(婚假一次性休完,如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不得顺延)。

  7.3办理婚假时,员工须持结婚证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婚假手续,婚假手续办理齐全后,经各级部门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7.4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7.5婚假期间有基本工资,超过10天(含10天)无绩效奖金。

  7.6《结婚证》以签发日期为准,婚假休假超过批准天数的按事假处理,有特殊原因的要向科室领导特别申请。

(以上只适用于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8.丧假

  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丧假,员工本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死亡,凭医院或相关单位出具死亡证明,经人事科批准,可享受3天丧假。

另加路程假,路程所需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直达车的时间计算(如果没有直达车,包括换车时间),一般以火车为准,路程假视为丧假期待遇。

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途中交通费自理。

  9.计生假

  9.1产假

  9.1.1女员工生育享有90天的产假,男员工配偶生育,提供医院证明,可给予该员工15天的看护假。

如果女员工和孩子在一起生活的,女员工哺乳期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从生小孩起开始计算,到小孩满一周岁结束。

哺乳时间不能积假补休。

(只适用于工龄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10.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要有本院认可的工伤或持有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工伤证明,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假。

  11.年休假

  11.1年休假按工龄计算:

年休假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1.2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员工工作满一年。

  11.3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年休假标准核定为:

工作满1年未满3年的,可休年休假5天;工作满3年未满5年的,可休年休假7天;工作满5年未满10年的,可休年休假10天;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休年假13天。

  11.4凡工作岗位为24小时排班三班倒的科室,员工年休假在修改后的基础上增加1天,适合范围为住院部医生、护士及安保队员(除安检员)。

  11.5年假不能提前休,全部按入职的月份计算。

如员工于20xx年6月25日入职,在20xx年6月前不能休年假,应该在20xx年7月1日—20xx年6月30日休年假。

超过20xx年6月30日因个人原因不休的,上述计算年假天数作废。

11.6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下年度的年休假每年4月份开始享受。

当年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息的,经各级领导批准,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按平时的加班费折算。

  11.7根据员工在本医院工作工龄计算年休假,凡在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旷工累计超过2天以上者,不享受年休假期。

  11.8使用年休假后,当年度又发生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旷工累计超过2天以上者,扣除第二年的年休假。

  12.旅游假:

医院组织的旅游,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单位个人各出一半。

2天以内(含2天)的,全部由个人积假出。

  13.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如果适逢星期天休息,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完,年休假由部门主管据工作情况安排。

休年假期内遇周六周日的,顺延假期天数。

如遇病假、事假,碰到法定假期,则法定假期不予休假和积假。

  14.员工平时休假,一年内最多只能休两次6-10天假期(不包括回家往返路程时间)。

春节期间允许休假20天,其他时间不允许员工休20天长假。

春节期间值班的员工,可在春节后一年内休一次20天的长假。

  15.员工因个人原因休事假,最长不超30天,超出30天的事假一律不予批准。

如员工休事假30天仍不能办理完个人私事,需要续假的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甚至不请假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需自己填写辞职单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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