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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从瓮安事件等近期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公正解决。

当前我国正处转型时期,利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因素。

国企改革导致职工利益受损、自然资源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政策的配套和落实出现问题等,都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一旦有适当时机,利益受损者就会采取极端或者违法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不满情绪得不到合理释放。

当前我国各种利益冲突导致的不满情绪急剧增加,大量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合理释放,将会不断累积起来,导致的后果将十分严重。

(三)社会自我调节能力严重不足。

当前很多事件的起因与政府并没有关系或没有直接关系,如劳资矛盾、非法集资受害、炒股赔钱等,社会自我调节能力的不足,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化解,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处理,慢慢积累,最终形成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

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

1、法不责众的想法;2、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

二、各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政府必须依法应对群体性事件,这既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依法做好利益协调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一是政府不能与民争利。

政府在开展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只作市场经济规则的维护者,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竞争;二是制度建设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坚决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不良倾向;三是依法积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如果政府不能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们势必产生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从而形成矛盾的源头。

(二)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使民众的诉求通过合法渠道得到充分表达。

一是改进现有诉求表达机制。

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市长公开电话、媒体投诉等合法渠道,方便群众提出利益诉求,依法解决问题,促进现有诉求表达机制发挥出更好的作用;二是完善群体诉求表达机制。

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工会等群体性组织,为普通民众诉求表达提供合法的组织渠道,使得群体诉求得到畅通的表达,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三是构建利益诉求保障制度体系。

积极利用民意调查、信息公开、听证会、公民投票等制度,使合理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中,提高公共决策的可接受性。

(三)构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机制,为依法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一是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社会矛盾排查等工作机制。

在现有矛盾排查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矛盾排查工作队伍,强化经费保障,对矛盾进行防范和及时处理;二是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建议对社会稳定每半年到一年进行风险评估,形成科学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指标研究,为正确依法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可以采取以强化调解组织建设为切入点,通过有效整合现有调解资源,在纵向上,打造市、县、镇、村、村民小组的纵向调解组织体系;在横向上,加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调解组织建设,并建立调解信息上报制度,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加强调解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四是建立信访问题法治化处理机制。

重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帮助信访问题走上法律轨道处理,防止信访问题恶化。

政府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做到同类事情同样处理,依法支持合理诉求,驳回过度要求,不能花钱买一时稳定;五是强化群体性事件的心理防范机制。

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抓好群体性事件的心理防范,解决对法律的错误认识问题。

同时,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心理培训,增强国家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的语言技巧,避免因为不必要的语言冲突导致的矛盾或者不满。

(四)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严格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准确信息,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事态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进一步恶化;二是公开权威政府信息,有效分化聚集人群。

政府信息公开是有效沟通社会公众、控制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因此,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加强与公众沟通,及时如实公开有关政府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事件真相,理解政府应对举措,为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升级和降低群体性事件规模创造条件;三是采取应急手段,依法尽快平息事态。

在依法采取应急手段的时候,以劝说、解释等和平手段为主,力求最终和平解决问题。

在和平手段无法解决、现场形势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采取强制措施,但要以合法和必要为原则;四是针对焦点问题,依法尽快回应公众要求。

要针对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问题的法律原因和解决途径,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依法解决有关问题;五是建立事后评估机制,做好日常防范工作。

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入手,深入查找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客观总结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群体性事件,依法履行好自身职责。

(五)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认识。

一是认清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政府不仅要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同类事情同样处理,而且要注意按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合理解决问题,以彻底平息矛盾为目标,积极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二是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复杂,不可轻易做出判断。

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可轻易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应当依法收集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在事情查清后再判断它的法律性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三是群体性事件往往与政府违法有联系,必须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直接或者间接与政府违法有关。

因此,要做好群体性事件防范工作,政府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防范自身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矛盾。

同时,积极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源头。

第一,加快我国中产阶级的成长速度,使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

在国家GDP增长的同时,职工的工资和就业人数应按一定的比例相应增长。

群众的富裕要靠工作来获得;转移支付不可能培育出中产阶级。

要让各级政府官员懂得,在未来一个时期,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扩大就业,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里。

广大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收入水平低的直接原因是他们处于实际就业不足状态,因此要通过积极的城市化政策加快农村人口转移步伐,使留在农村的农民得以扩大经营规模,依靠生产走上富裕道路。

  第二,要重点解决一些容易引发群众普遍抱怨的问题,消除产生社会不稳定的系统性原因。

对于容易引起集体纠纷的诸如农村土地制度、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城市物业管理等,应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加以调整。

  第三,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应兼顾效率和公平,多方面采取措施防止收入差异过分扩大。

特别要通过调整劳资关系,认真解决职工超标准时间劳动的问题,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就业平等和就业机会的增长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基础性的工作,其效果远大于转移支付。

劳动合同法要坚决贯彻执行,不能退让,不能给雇主找台阶下。

一些正在实行的社会保障措施已经有好的效果,应继续完善。

  第四,要稳妥有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政府权威。

成熟的民主政治有确保社会稳定的多重功能,因此,要坚定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民主政治的发展如果过于冒进也会危及社会稳定,但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还基本谈不上。

一些农村地区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其原因并不是选举本身不好,而是因为选举工作做得不够扎实,以及配套措施没有跟上。

政法系统要加强自身建设,真正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对犯罪组织形成威慑力。

从已经披露的资料看,贵州瓮安之所以发生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重要原因是公安部门以往对于打击犯罪过于疲软,政府没有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形象。

  第五,要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以防止组织程度低的社会群体形成过激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

要积极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形成建设性的社会力量,使之纳入社会发展的主流渠道。

在发挥各种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工会组织的专业功能的同时,应给其领袖人物一定的政治活动空间,使他们与政府之间在国家法制框架下形成稳定的对话渠道。

要大力发展各类体育娱乐事业,形成覆盖范围广、组织程度高的网络体系。

  第六,要发育开放、开明和宽容的意识形态,逐步消除社会性话语体系中包含的仇视、怨恨和偏狭因素。

要检讨学生教材中所包含的极端斗争和仇视观念,提倡社会和谐和国际合作理念,鼓励国民在国际事务中的包容精神,反对极端民族主义。

  第七,要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披露的法制化通道,增强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提高信息沟通效率。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渎职行为要依法处罚。

要积极发挥媒体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利。

准确把握网络舆论的特点

  网络舆论具有哪些特点?

发生机制方面,网络舆论具有直接性、突发性;传播路径方面,具有扩散性、渗透性;民意反应方面,具有两面性、存伪性;影响方式方面,具有积聚性、深远性;后果控制方面,具有难控性、暴力性。

  网络舆论的形成,不需要传统媒体的审查和批准,网民可直接通过BBS、博客、跟贴等网络通道,无障碍地发表个人意见,自由互动交流。

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这种突发性往往是政府所难以提前预测到的。

  网络舆论的非理性,也容易助长民意表达中的非理性力量,以致显露出一种有违于民主精神的所谓“多数人暴力”的倾向。

网络赋予人最大的自由和权利,但个人的道德是否能匹配这种自由的权利,网民能否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不小心,网络就会成为“疯子手里的原子弹”。

  比如,2008年,睢宁县人尤逢尧的侄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他将其侄子之死归因于其侄子的原班主任,一个月内,先后在凤凰圈、新浪网等大小网站上,匿名发表“2008最冤案:

老师逼死5学生,政府隐瞒死亡增至11人”等多篇文章。

对以上言论,网上浏览人次达数千人,跟贴数百人,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同时严重损害了上述班主任的身心健康,致其不能正常工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用对话化解对抗

  当前,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网络上的利益诉求反应强烈实属正常。

要使这种利益冲突不致演变为对抗性的社会冲突,关键在于破除体制性梗阻、疏通群众诉求的渠道,将利益冲突纳入合法、有效的协商调整平台,学会用对话化解对抗。

  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外乎这样的路线:

事件起因-不受重视-群体冲突-处置不当-事态升级-武力介入-暴力冲突。

其中,处置不当往往是酿成事态升级的重要原因。

所以,平息群体性事件,尤其要慎用暴力。

  实践证明,对于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只要有相关各方切实对话,只要有公正合理的协商,矛盾就可以缓和,对抗冲突就能够化解,尤其是正视网络的一些投诉,利用网络平台与网民对话,这样做能够有效疏导积攒于网端的民怨,减少网络舆情的喷发。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政府妥善处置各类事件的“不二法宝”,更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推进器”。

互联网的高匿名性决定了不负责任的言论和炒作的出现率远高于现实空间。

防止和遏制谣言搅乱公众秩序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政府及时公开信息。

谣言止于真相,真相来自透明。

事实证明,公开政府信息让政府和群众“双赢”,而刻意隐瞒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面对危机舆情,英国公关专家里杰斯特提出了“3T”法则:

一是以我为主提供情况;二是提供全部情况;三是尽快提供情况。

里杰斯特还特别强调:

“危机在出现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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