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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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财企〔2010〕7号

───────────────────────────

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组织、受理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支持对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团体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六条支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青岛市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4.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5.上年度有进出口业绩,且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以海关统计为准)。

新成立的企业,自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起一年内可以不受是否有进出口业绩的限制。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团体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组织中小企业培训的相关资质;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4、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行为可以申请团体项目。

参加申请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章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境外市场考察等,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

以上项目企业实际费用支出不低于1万元。

一次国际市场开拓行为为一个申报项目,每个企业当年获得支持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它政府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指中小企业参加的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补助内容为展位费、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

展位费采取定额补助,一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下同)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增加1.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补助按照“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标准及要求执行。

2.企业参加团体单位组织的展会,可由团体单位代为申请。

参加境外展览团体项目的应全部为中小外贸企业,且数量达到5家以上(含5家)。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指中小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通过专业机构认证,获得相应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相关管理领域达到某种国际通行标准,主要包括ISO9000、ISO14000等。

补助内容为企业初次认证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认证费,不补助认证咨询、培训、年费等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

(三)各类产品认证:

指中小企业为扩大产品出口,通过专业机构对本企业出口产品某些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并由专业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表明该产品达到特定目标市场的质量标准。

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

补助内容为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费用,其它费用不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每个企业同一产品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

(四)境外专利申请:

指中小企业将国内所获专利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保护的行为。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补助内容为境外专利申请费,不支持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他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电子商务:

指中小企业为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广泛推介产品,应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企业网站,或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1.企业自主开发网站:

补助内容为网站设计、软件开发及通讯线路租用费用,不补助购买设备等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网站只支持一次。

企业创建的网站必须具有一种或多种外国语言及文字、有形象页、首页、产品展示、供求信息系统、留言簿、独立域名、ICP备案证明等内容,虚拟空间租用期应超过一年。

2.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

补助内容为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发生的租用、使用费,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企业每年使用同一平台只享受一次补助,最多不超过2个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在青岛市注册并依法缴税,向平台使用企业开具青岛市税务发票。

3.市场或产品分析:

补助内容为企业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市场分析机构或科研单位对特定市场或产品进行调研或分析所发生的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该类项目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六)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1.境外广告:

指中小企业为宣传推广本企业出口产品,在国外媒体发布广告,包括报刊广告、杂志广告、影视广告、路牌广告等,但不包括在互联网上所作的广告。

补助内容为广告费,补助金额不超过广告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同一个企业境外广告补助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

2.境外商标注册:

指中小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商标管理当局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补助内容为商标注册费,不补助注册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它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1.5万,同一产品商标注册补助项目不超过2个。

(七)境外投(议)标:

指中小企业为获得国外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对外工程承包、国外大宗商品采购等项目订单而参与投(议)标活动。

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在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并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

补助内容为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标书购置费是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是指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企业培训与研讨会:

指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而举办的培训活动或专题研讨会,但不包括在境外组织的培训和研讨会。

参加培训或研讨会的中小外贸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培训或研讨会时间一天以上。

补助内容为会务费和培训材料费,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九)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指中小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境外成熟技术和已有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开拓行为。

补助内容为技术和品牌进口(或收购)费用,以合同价格为准,不包括前期调研、咨询等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境外市场考察:

指中小企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参加由中央、省、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行业发展论坛、宣传推介会、采(定)购会、展览会等活动,不包括境外的各类学习、培训、参观等活动。

补助内容为境外交通费和境外生活费用,境外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往返境内外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不包括境外城市交通费,境外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考察国(地区)的生活补贴标准进行核算。

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

每个项目支持天数不超过7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申请企业每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以上材料,市商务局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及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账单(付外汇的须提供付汇凭证复印件)。

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账户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五)以下三类企业还应提供:

1.保税区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进出口业务海关报关单;

2.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业务证明材料,如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汇证明或银行收汇单。

第十条具体项目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企业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或展位确认书;

(3)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随政府部门组团参展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

(4)电子行程单、往返机票复印件和/或登机牌原件;

(5)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和本企业展位照片;

(6)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参展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络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或劳动合同备案表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提供劳动合同备案表的,应审验原件。

2.团体项目:

(1)团体项目组织单位法人证书;

(2)团体项目企业统计表;

(3)需要批准的境外展览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4)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全部材料。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

2.项目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3.认证机构的认证报告复印件;

4.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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