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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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加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及人员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整改。
3编写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3.4《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2安全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组织工作,对各类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落实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制作报表;对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4.3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按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及生活设施的隐患检查及整改。
4.5公司员工均有义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报告,积极参与相应的隐患整改工作。
5隐患排查:
5.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员工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