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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人所得税对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版与2011版对比)

(黑色字体为2018版,红色字体为2011版,蓝色字体为说明)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增条款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018版将旧版的两项经营所得合并了。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版新增内容,新增第一项至第四项年度合并计税的方式。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018版删除内容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8版将工薪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年度合并计税,不再单独计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18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再单独计税,而是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2018版删除其他所得项目。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8版新增条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8版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不包括财产租赁所得。

2018版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18版非居民纳税人不再有附加减除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体现。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总体规定没有变化,只是把两项所得合并为一项所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8版和2011版对财产租赁所得的规定没有变化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8版只是少了其他所得,其余没有变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财产租赁所得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在2018版均列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税。

稿酬所得在旧版中是“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可能是考虑到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对该修订意见最大,最后才折中加上了“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018版的规定与现在实际执行基本一致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18版新增条款,专项扣除实际执行也是这样,只是上升到了法律条款而已;专项附加扣除为新增内容,具体怎么执行还需要看国务院对实施条例的修订。

专项附加扣除,执行难度估计有点大,也是后期执行中可能争议最多的地方,是定额还是据实,或者定额与据实孰低等等,子女与老人关系及人数如何确定等等。

这些问题留给起草修订实施条例的专家去头疼吧,我等纳税人就坐等。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018版新增反避税条款,对补税要“依法加收利息”,而不是“滞纳金”或“罚款”。

至于加收利息按什么方法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018版新增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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