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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题高分讲义

 

2017法律硕士主观题班

(刑法讲义)

于越编讲

 

前言:

刑法主观题答题方法

一、简答题答题方法

1.总则,先回答制度概念,再回答特征/要件/制度价值等。

2.分则,回答罪名的概念,再回答构成要件;罪名比较题,先回答两个罪名的概念,然后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同时想到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同时想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时想到行为方式/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

另外,背诵的时候,先将各个制度或罪名的概念记忆清楚,然后将该概念中的定语、状语分解成为构成要件或特征。

二、辨析题答题方法

名词比较题,或称概念分析题

解决方法:

1.判断正误,可以留出空间,先进行如下几步,然后再将结论书写上。

2.检索题干,提炼出两个名词。

3.找寻该名词的上位概念(避免遗漏知识点,同时可以增加答题的角度,使答案更加饱满)。

4.将两个名词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陈述于卷上,有时只有一个名词有概念和特征,另外一个名词抄写一下即可,最好是用自己的理解阐述一下。

5.比较两个概念,得出两个概念和区别。

6.得出结论。

常见出题点集中在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罪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四章。

历年的名词类型:

教唆犯——主犯;教唆犯——共犯;数罪——数罪并罚;犯罪既遂——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见危不救——不作为;罪过——犯罪;同样行为——同种罪名;不作为——身体的静止。

例题:

请对“凡是参加共同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以该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参考答案】

(1)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1分)。

(2)该表述中涉及到的刑法理论有: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构成要件有

①主体要件: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②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③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3)具体分析(需要紧扣题目)

①虽然参加共同犯罪行为,但因为主体要件不符,如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参加共同犯罪行为的,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不能以该罪的共同犯罪论处(2分)

②虽然参加共同犯罪行为,但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如同时犯、片面共犯、利用不知情的人犯罪等情况,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不能以该罪的共同犯罪论处(2分)

③虽然参加共同犯罪,但刑法分则对教唆行为单独定罪,如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教唆行为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而分裂国家的实行行为者构成分裂国家罪,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以该罪的共同犯罪论处(1分)。

④虽然参加共同犯罪,但刑法分则对其不进行处罚,如聚众斗殴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对一般的参加者不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以该罪的共同犯罪论处.(1分)

(4)结论

“凡是参加共同犯罪行为的人,都应当以该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三、法条分析题答题方法

送分题,主要考查分则内容

本来主要有两种模式,但开放性的考查形式已淡出考试,现在一般是问题型考查。

给一个具体的法条,提出具体的问题。

如:

该条属于什么罪状?

请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该条中的并处和单处的意思是什么?

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中另有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讲的是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

排除普通条款的适用,适用特别条款。

)等等

考查内容主要有:

在分则中主要考查特定犯罪罪状中的一些名词的解释,如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公务”“公私财产”等。

在总则中主要考查罪状、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犯罪构成、加重的构成、转化犯、竞合犯,对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的理解问题,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的含义问题,累犯的认定,缓刑的适用,假释的适用等问题。

四、案例分析题答题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答题步骤与技巧

刑法案例分析,一般围绕定性、定罪、为什么构成该罪,如何处罚(处罚原则)思路进行分析,这样分析逻辑清晰,不易遗漏答题内容。

刑法案例分析题答题一般步骤与技巧如下:

1.审题。

案例分析题一般题干文字多,篇幅长,信息量大,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因此答题前要认真仔细审题,找出有用答题线索、排除干扰信息。

由于考试时间有限,对题干文字篇幅较长的题,先阅读设问,然后根据设问要求去阅读题干内容,省去题干不必要的事实干扰,选取相关的案件材料。

没有具体设问题的则按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其理由依据,处罚原则去阅读案例材料。

2.析题。

案例分析一般“因法设题”,答题时可以采取逆向思维方法“因题找法”,根据案情提供有用信息,找到对应的刑法理论知识点。

如案情交待行为人出生时间,就应想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案情交待作案具体时间,就要考虑刑法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

学生分析案情提供素材要善于从素材中发现题眼。

题眼为我们提供答题线索,启发答题思维。

如“以欺骗方式拐卖15岁男孩”是否构成犯罪?

有3个题眼:

(1)欺骗———非暴力,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15岁———受害人不是儿童,儿童与非儿童区别界线为14岁。

(3)男孩———非女性,受害人非妇女。

虽然行为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一致,因侵犯对象为非妇女或儿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欺骗手段拐卖15岁男孩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答题。

答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理清答题思路。

刑法案例分析,大多是案情事实、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罪名较多,在详细分析案情基础上先列出答题提纲,也可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图表形式,清理各当事人间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2)组织答题。

根据设问内容依据“定性—定罪—处罚”思路,取舍案中信息、准备答题所需的刑法学理论知识。

案件涉及多个主体,如共同犯罪,则按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顺序组织答题,逐一展开分析。

当犯罪主体所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犯罪主、次要犯罪等顺序答题。

(3)答题语言尽量用法律语言,语言要简洁。

刑法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用以下答题模式:

直接作出判断———法条或法学原理依据———案例事实材料加以适当分析———反衬结论。

(二)刑法案例分析题常涉及的知识点及分析视角

1.关于定性———罪与非罪问题。

判断罪与非罪时,应注意阻却犯罪构成的六种情形: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如行为人行为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但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犯罪处罚。

(2)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数额性犯罪,其数额未达追诉起点。

情节性犯罪、结果性犯罪严重程度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所要求具备条件时,不能以犯罪处罚。

(3)刑法第17条犯规定了罪主体的责任年龄。

根据这条规定,以下主体未达到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不构成犯罪。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直接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实施这8种行为之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其它犯罪行为转化成刑法17条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罪,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其它犯罪中含有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行为的,构成犯罪。

如14-16岁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了被绑架对象,绑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故意杀人行为,则构成犯罪。

(4)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无罪过,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5)行为正当性阻却犯罪

1)刑法第20条第1款、第3款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正当防卫过当仍应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紧急避险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行为是犯罪。

3)其它正当行为,包括自救行为、职务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法令行为等。

(6)超过追诉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了追诉期限。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

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关于定罪———此罪与彼罪问题

定罪是确认行为人构成何罪,阐明构成该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这要求学生熟悉刑法规定的罪名。

法硕考试中法硕(非法学)共有115个罪名,法硕(法学)共有120个罪名,熟记每个罪名,会存在一定困难。

但从历年真题的命题规律可以看出,刑法案例题材,一般取之于司法实务,常常是发案率高,人们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广泛的某些犯罪,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对社会法律问题的洞察力和关注程度。

其中主要考查的罪名主要涉及职务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侵犯人身权的犯罪三类犯罪。

备考中,要认真把握与此相关的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及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在定罪分析中,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罪名转化。

有些犯罪行为,从外观上来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因刑法分则规定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或出现某种更为严重结果时,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

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刑法学考试中经常出现。

这类罪名主要有: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由非法拘禁罪转化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由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拘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由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持凶器抢夺的,转化为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罪数确定。

行为人多个犯罪行为或一个行为侵害多个客体或造成多个危害结果,是定一罪还是数罪,按什么原则确定?

一般遵循“一行为一罪”,但一罪并非都只有一行为。

在同一法律评价体系中,对一个行为不能作重复评价,因此一犯罪行为即便侵害数个客体或造成数个危害结果,只能定一个罪名。

如继续犯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数个犯罪行为不一定构成数个犯罪。

数行为定一罪有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数次同种犯罪行为,虽然有数行为,由于刑法有明确规定只能以一罪名定罪。

如常业犯,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营业犯,以盈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行为的犯罪,如非法经营罪。

2)犯罪主体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出自同一或概括故意或者数行为之间存在方法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或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按一重行为处断为一罪,如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但注意刑法分则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修正。

按特殊优于一般规定适用,优先适用刑法分则。

如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

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保险诈骗罪或故意杀人(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定数罪。

3)非典型结合犯的情况。

如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关于量刑———见背诵版

五、论述题答题方法

1.总则,先回答概念,再回答特征/要件/制度价值等(论述题需要适当扩展,可采取举例或解释说明的语言进行扩展),最后要指明该制度(概念)的意义。

2.分则,回答罪名的概念,回答构成要件(须稍微进行解释展开而非一笔带过),需要在罪名认定角度补充论述,可以细分为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尝试适当举例,法条特殊规定之处。

可适当评价立法的不足之处。

 

第一部分简答题精讲

1.简述避险过当的概念及特征

答案: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意义在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

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就失去了正当的依据。

因此,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2.简述连续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案: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出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3.简述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一般立功,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4.简述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为,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5.简述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

答案:

本罪有四种行为方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以暴力、威胁方法在自然灾害或在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简述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

(3)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

7.简述刑法的机能

8.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9.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10.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2.简述不作为义务及其来源

13.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4.简述《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

15.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界限

16.简述犯罪既遂的类型

17.简述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18.简述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9.简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20.简述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条件。

21.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22.简述禁止令的内容

23.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24.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25.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6.简述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27.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28.简述撤销假释的法律后果

29.简述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30.简述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31.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32.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33.简述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34.简述侮辱罪的构成条件

35.简述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36.简述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37.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38.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39.简述放纵制售伪劣产品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40.简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第二部分辨析题精讲

1.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

”这种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判断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行为一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

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3)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如果自动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

(4)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得逞,那么犯罪形态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而不是犯罪既遂。

2.请对“刑法允许缩小解释的方法,任何有利于行为人的缩小解释都是允许的”这种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类推解释的方法本身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但缩小解释的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但缩小解释的解释方法解释出来的结论却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将刑法第232条所规定“故意杀人”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是一种缩小解释,这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种缩小解释会导致处罚范围的不当缩小。

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是排斥一切不合理的解释,采用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得出来的结论不一定正确。

3.请对”刑法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时,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正确。

把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时,一定是以存在对应的故意犯罪为前提的。

因为过失实施这种行为都构成犯罪,故意地实施更应该构成犯罪。

故意的非难可能性程度重于过失,在客观事实相同的情况下,不应出现非难可能性小的行为构成犯罪,非难可能性大的行为反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4.请对“利用有责任能力和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错误。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种情形称为间接正犯,分两种情况: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

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有责任能力、达到责任能力的不知情人的行为。

例如,甲托乙将一个手提箱带到广州,到广州后手提箱中被查出藏有毒品。

如果乙确实不知情,乙不是甲运输毒品的共犯,因为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对利用者甲认为是间接正犯。

据此,利用有责任能力、达到责任能力的不知情人的行为犯罪,也可构成间接正犯

5.辨析题: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

【答案】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罪过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组成的。

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是相辅

相成的关系。

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说明意识因素的内容,不

能完全决定罪过的性质。

(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

直接故意;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5)另外,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过于自信

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6.辨析题:

不作为犯罪都是间接故意犯罪。

【答案】

(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它把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混淆了。

(2)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命令规范,即“应为而不为”,它是与作为犯罪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没有直接关系。

(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判断间接故意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它是与直接故意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客观行为方式没有直接关联。

(4)因此,不作为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还可以是过失犯罪。

7.辨析题:

请对“见死不救,人人有责”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分)。

(2)虽然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但是并不表明“见死不救,人人有责”。

这一说法仅仅具有道义上的号召性。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见死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及能否履行这一义务(3分)。

(3)如果见死不救者没有救助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其见死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见死不救者有救助义务、且能履行救助义务,其见死不救行为可能构成犯罪(3分)。

8.辨析题:

请对“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2分)。

(2)根据刑法理论,帮助犯,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2分)。

(3)《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分)

(4)由上可见,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两种人,而帮助犯恰恰是从犯的一种(1分)。

因此,这种说法是正确的(1分)。

9.辨析题:

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

【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所谓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所谓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4)由于两种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所以教唆犯和主犯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

10.辨析题:

同种数罪不并罚

【答案】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由于我国刑法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幅度比较大,基本上能够包容同种数罪的情形,所以原则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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