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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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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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
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本《标准》旨在引导各地、各类幼儿园(下称“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提高办园水平。
在使用本《标准》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分类要求,分层指导。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而制定,集中体现了我省对学前教育工作各方面的要求和导向。
二、指标分值计算
《标准》中每个A级指标满分为100分,并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系数。
评审总分以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
总分值为各项A级指标评审得分乘以各自对应权重系数所得数值之和。
计算公式为:
M=Σ(Ki﹒Mi),其中M为总分值,Ki为权重系数,Mi为A级指标评审得分,i为A级指标的序号数。
三、本《标准》由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2016年7月)
A1办园资格与办园条件(100分X0.15)(单位:
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价指标及分值
指标依据
评估要点
与方法
查阅资料
A1
办
园
资
格
与
办
园
条
件
(100)
B1
资
质
条
件
(15)
C1
审批办证
(5)
1.公办幼儿园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或办园许可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相关批文、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文件及相关证书、消防合格意见书。
民办幼儿园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文件及相关证书、收费备案凭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并有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4)
2.使用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的,还需有校车使用许可证。
(1)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缺少任一应有证书,一票否决(即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下同)。
C2
经费保障
(10)
1.幼儿园产权明晰,经费来源稳定、合法。
(3)
2.经费能保障幼儿园良性运转,能满足教职工工资、保教活动、基本建设、设备维修和更新、师资培训和保教研究等需要。
(4)
3.经费能保证幼儿园的持续性发展。
民办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3)。
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一票否决。
B2
园
舍
状
况
(22)
C3
选址布局
(5)
1.园舍独立,无D级危房。
(2)
2.园舍与户外活动场地布局合理、科学实用,园舍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甲醛含量检测合格。
(2)
3.周边无污染、无重大安全隐患。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建设部)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第46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
有D级危房的,一票否决。
C4
基本用房
(6)
1.班级活动空间独立(含寝室、活动室、洗手间、厕所、贮藏室),且使用面积在90㎡以上;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寝室的面积不小于54㎡。
(2)
2.厨房规模适宜;配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煤气房等。
(2)
3.保健室与隔离室的面积与办园规模相适宜。
(1)
4.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安保室、成人卫生间。
(1)
实地查看、测量、查阅资料。
C5
辅助用房
(3)
1.具有多功能活动室和图书室;(0.5)其他专用活动室3个以上,
(1)且使用率高。
(0.5)
2.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电子备课室等。
(1)
C6
生均面积
(5)
1.占地面积:
幼儿人均15㎡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
(1)
2.建筑面积:
幼儿人均10㎡及以上。
(2)
3.户外活动面积,幼儿人均4㎡及以上。
(2)
C7
绿化美化
(3)
1.绿化面积占全园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
(1)有四季特征的花草树木,(0.5)维护良好。
(0.5)
2.环境布置温馨、适宜,能体现园所文化。
(1)
B3
设
施
设
备
(23)
C8
安保设备
(3)
1.安防器械按省定标准配齐配足,有覆盖重点区域的监控设备和报警器,并与110报警系统联网。
(2)
2.保健室设置符合基本要求,常规体检设备、消毒设备和非处方药品等配齐。
(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通知》(教备[1992]81号)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
《湖北省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鄂教基[2014]11号)
《关于加强幼儿园活动区建设推进区域活动实施的通知》(鄂教基[2014]9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C9
炊事设备
(2)
厨房配有餐具消毒设备
(1)、专用留样柜、电冰箱、绞肉机、和面机、烤箱、蒸饭设备等。
(1)
C10
班级设施
(6)
1.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高度适宜的流水洗手设备、空气消毒设备、防暑保暖设备
(1);有适宜的桌椅、有数量适宜、开放的玩具柜,(0.5)杯柜、毛巾架、饮水桶、衣柜(架),
(1)有独立的床位和不同季节的床上用品。
(0.5)
2.每班配有钢琴(或电子琴)、电脑或电视机,有高度适宜、操作方便的黑板(白板)。
(1)
3.每班各类活动区域内的设施和材料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
(2)
C11
活动设
施
(7)
1.有适合不同年龄幼儿活动的户外活动器械,种类齐全,有益于发展幼儿各种技能。
(2)
2.有适量的幼儿玩水玩沙设施、种植区(角)、攀爬设施。
(1.5)
3.有数量充足、能有效为保教活动服务的各类教具、学具(含自制品)。
(2)
4.幼儿园活动室和多功能室的设施能满足保教需要,活动室设备和信息技术装备达到省定标准。
(1.5)
C12
图书资料
(3)
1.全园订阅了5种以上专业刊物,教师专业类用书人均15册以上。
(1)
2.幼儿图书生均10册(不同种类)以上,且适宜幼儿阅读,以绘本为主。
(1)
3.有数量、种类适宜的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有有助于保教工作,有益于幼儿发展。
(1)
C13
办公设备
(2)
1.有充足、实用的办公家俱,具有便于教师安全存放个人物品的储存空间
(1)。
2.配有满足需要的计算机(能连接互联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并能为教师成长及保教服务。
(1)
B4
园
所
规
模
(10)
C14
班级数量
(4)
1.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就近招收适龄幼儿入园。
(2)
2.办园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
(1)
3.按年龄段设大、中、小班,大班5周岁以上、中班4周岁以上、小班3周岁以上。
(1)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1987年,国家教委劳人编32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鄂教基[2014]10号)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C15
班额数量
(6)
1.小班不得超过25人。
(2)
2.中班不得超过30人。
(2)
3.大班不得超过35人。
(2)
近1年每个年龄段班均人数超过省级标准5名以上的,一票否决。
B5
人
员
配
置
(30)
C16
人员比例
(10)
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
7(寄宿园不低于1:
5),(1分)每班教师不少于2人,保育员不少于1人(寄宿园不少于2人)。
(1分)
2.正副园长数符合教学班数编制标准:
6至9个教学班,配有正副园长各1名;10个及以上教学班配备正园长1名,副园长2名及以上。
(2)
3.卫生保健人员:
全日制150名幼儿与寄宿制100名幼儿以下的专职1名,150名幼儿以上的不少于2名。
(2)
4.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
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
(2)
5.专业保安至少2名,门卫1名。
(2)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0]47号)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
查阅资料、访谈。
C17
人员资格
(10)
1.园长必须有3年及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大专学历,持有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教师资格证。
(2)
2.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达到率100%,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占有率95%;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80%。
(3)
3.保育员应高中毕业或具有中专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有教育、劳动等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2)
4.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市级以上妇幼部门颁发的保健员合格证,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1)
5.炊事员有健康合格证、专业资格证和营养师证;财会人员具有专业资格证,司机应具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
安保人员具有上岗证,幼儿园各类人员均有健康证。
(2)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1996年,国家教委教人10号)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2012]1号)
《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教师[2015]2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教育部令第39号)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未取得园长资格证的,C17项不得分。
C18
人
员
素
质
(10)
1.全体教职员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团结协作,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
(1)
2.全体教职员工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文化和专业素质。
认同园所文化和制度,并认真执行。
(1)
3.领导班子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认真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扎实,率先垂范。
(2)
4.教师具有保护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创设支持性环境、高效组织保教活动、正确了解和评价幼儿、开展家长工作及教育反思等能力。
(2)
5.保育员具有管理幼儿生活和班级物品、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