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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

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第八条市财政局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清洁生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支持。

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投入,用于促进清洁生产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开展清洁生产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知识普及,协助实施单位推进清洁生产。

第十条实施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融入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环节和全过程。

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计量监测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自觉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性目标。

第十一条本市将在现行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机制内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县、行业协会、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对生产、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综合进行技术经济与资源环境评价,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强制性审核范围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所有实施单位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本市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名单管理制度。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

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通过公开征集、试点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定期发布。

本市对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审核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

第十四条鼓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单位自行审核应当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应具备较强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掌握清洁生产理论和政策,熟悉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内部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应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进行节能减排现状诊断及数据分析,挖掘清洁生产潜力,制定清洁生产目标,评价并帮助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等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建立和管理清洁生产专家库和咨询机构库。

第十五条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详见附件1)。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计划,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同时向社会媒体公布清洁生产目标、改进措施、实施周期等审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审核名单中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定期发布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未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审核评估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实施单位整改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评估。

第十八条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

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

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清洁生产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遵循以下要求,在源头设计、生产服务、废物综合利用的过程中,注重推进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持续改进。

1。

工业领域。

应当在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时实施生态设计,减少或淘汰使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装备;在生产过程中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2.建筑工程领域。

应当推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强化绿色设计,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从源头降低建筑使用过程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推行清洁作业,避免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废料的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

3.服务领域。

应当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限塑和限制过度包装;加强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强化废物、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

4.农业生产领域。

应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有机种植和生态养殖,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等技术产品,节约使用能源、水资源;加强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生物能转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拟实施的中高费项目,并应在审核评估后2年内全部完成,实现清洁生产目标。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实施单位审核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

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分批拨付,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前拨付70%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实施单位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后拨付。

第五章清洁生产绩效验收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制度,对实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

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及其它享受政府中高费项目资金支持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

其他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绩效验收,并发布通过验收的实施单位名单。

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参加国家和本市组织的先进单位评比、试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鼓励区(县)财政部门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时限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或绩效验收未通过的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收回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清洁生产工作相关绩效保障机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市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京财经一〔2007〕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

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及要求

3。

中高费改造项目支持相关流程

4.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程序及要求

附件1

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要求

一、审核计划提交程序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渠道向所在区(县)相关部门提交《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附表1),并按照审核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将审核登记表报区(县)环保局、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并抄送区(县)财政局。

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将审核登记表报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区(县)财政局。

二、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与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由实施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审核工作计划。

预审核.在对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单位生产、服务流程,原辅材料、服务及产品情况,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状况,产业政策符合性及清洁生产现状水平等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能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对物料流失、资源能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环节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实施方案的确定及实施。

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评估);完成无低费方案和部分中高费方案,制定拟实施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汇总方案实施效果等。

持续清洁生产。

建立清洁生产长效工作机制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三、提交审核结果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审核名单发布后1年内提交审核报告。

附件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及要求

一、实施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复印件;

2.《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2);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8份含电子版);

4。

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

5。

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经历;

6。

其它相关材料。

二、材料提交程序

实施单位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提交渠道向区(县)相关部门报送审核评估材料,经区(县)相关部门对实施单位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级相关部门.

自愿性审核评估实行集中申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月最后一周集中受理。

三、评估内容

审核评估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尚未发布评价指标体系或标准的行业,参照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1。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真实、规范,方法合理;审核报告如实客观反映了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2。

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等.

3.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工艺技术、设备装备、产品或服务、过程控制、相关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客观、充分的分析和评价;开展了相关平衡测试及分析。

4.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资源与能源使用、污染物排放等达标情况,提出进一步削减资源与能源消耗、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支撑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实现;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合理,科学规范。

5。

无/低费方案已全部实施,部分中/高费方案已实施,拟实施中高费方案进行了技术、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充分分析和论证,并具有可行的实施计划.

6.建立了完善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机制并有效发挥作用。

7。

其它相关内容。

四、评估否定条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评估:

1.实施单位不具备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而自行开展审核,或提供审核服务的咨询机构不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

2。

审核报告中审核重点存在重大遗漏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存在重大问题。

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

使用国家或本市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国家或本市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产品、副产品或生产、服务过程中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4。

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尚未完成本市能源消耗控制指标;一年内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一年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5.实施单位或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审核材料.

附件3

中高费改造项目支持相关流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清洁生产实施单位改进生产、服务流程与产品设计,改进工艺技术与设备,使用清洁原料,推行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提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清洁生产项目及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二、申报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清洁生产年度工作重点,定期发布重点支持项目范围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组织实施单位申报项目资金申请.

实施单位按通知要求,通过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财政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确定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实施单位申报的中高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金额。

附件4

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应提交的材料

1。

《北京市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表》(附表3);

2。

《清洁生产绩效验收报告》(一式8份含电子版);

3.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4。

其它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绩效验收报告内容

1。

单位基本情况.

2。

审核评估完成后,持续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3.中/高费项目完成情况及技术、环境、经济效果汇总。

4.持续清洁生产综合效果评价。

重点关注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持续削减;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规范化管理;生产工艺和设备升级;服务流程、过程控制优化;能源/环境管理制度和机构建设的可持续性,节能减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宣传培训等方面.

5.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三、材料提交程序

实施单位按审核计划提交渠道向区(县)相关部门报送绩效验收材料,经区(县)相关部门对实施单位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级相关部门。

自愿性绩效验收实行集中申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

四、验收内容

1。

《清洁生产绩效验收报告》如实反映实施单位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情况.

2。

实施单位中/高费方案的完成情况,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实施单位清洁生产机制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4。

实施单位达到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设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实施单位至少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企业"要求。

5。

实施单位达到国家或本市节能、环保控制指标及相关标准.

6.实施单位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相关要求。

7.其它相关内容。

五、否定条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绩效验收:

1。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的中/高费方案未全部完成;未达到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2.未建立持续清洁生产工作机制或未有效运行。

3.使用国家或本市已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副产品或生产、服务过程中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生产国家或本市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4。

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尚未完成本市能源消耗控制指标;一年内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一年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5.实施单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相关要求的现象.

6.实施单位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审核申请表编号:

附表1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

(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年月日

清洁生产审核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所在区(县)

生产或服务地址

所在区(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单位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单位人数

上一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非企业

单位基本情况

说明

(另附页)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服务内容、服务量)

 

审核类型

□自愿性审核

□强制性审核

审核方式

□自行审核

□委托审核

委托审核咨询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盖章

咨询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预计投入人数及工作日

审核范围简述

(另附页)

审核进度安排(填写时间节点)

审核:

预计申请审核评估时间:

能源、资源使用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单位产值、能源消费及用水总量(近三年)

年度

产值(万元)

产量()

能源消费总量

(吨标准煤)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单位产品取水量

(吨新鲜水/)

万元产值取水量

(吨新鲜水/万元)

电(万千瓦时)

天然气(万立方米)

煤(吨)

柴油(吨)

汽油(吨)

重油(吨)

热力(兆焦)

新鲜水(吨)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年使用数量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年使用数量

废水排放量(万吨/年)

排放去向

工业废物产生量

(吨/年)

去向

危险废物排放量

(吨/年)

去向

主要污染物包括:

COD、氨氮、NOx、SO2、VOC、粉尘、烟尘、重金属及其它特征污染物

污染物1名称:

排放浓度:

(单位:

)总量KG:

排放去向

污染物2名称:

排放浓度:

(单位:

)总量KG:

排放去向

污染物3名称:

排放浓度:

(单位:

)总量KG:

排放去向

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附表2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评估地址)

所在区(县)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

行业

类型

行业代码

审核类型

□自愿审核

□强制审核

审核方式

□自行审核

□委托审核

咨询机构名称

机构在现场实际工作(人日)

开始审核时间

完成审核时间

是否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有限期治理项目

限期治理项目是否已完成

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现象

是否存在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现象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是否已列入整改计划

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物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附表3

北京市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验收地址)

所在区(县)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

行业类型

行业代码

审核评估时间

审核评估是否一次通过

是□否□

中/高费项目名称1

项目完成情况

可另附页说明

中/高费项目名称2

项目完成情况

可另附页说明

中/高费项目名称3

项目完成情况

可另附页说明

是否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是□否□

是否完成中/高费项目

是□否□

是否稳定达到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否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

是□否□

是□否□

清洁生产目标是否按计划实现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已纳入本单位正常生产过程

是□否□

是□否□

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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