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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授权许可权威认证机构或国际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检验检测报告(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出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同类产品的供货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法定代表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同类产品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批量退货或严重影响施工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货物及其技术文档图纸交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诉或违约责任追溯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生产场地、设备、检测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外购外协组件材料及其检验检测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是否是代理投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交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货物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货物清单

符合第五章“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给出的范围和数量。

技术标准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文书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二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权重构成

(分技术评审得分、商务评审得分和价格评审计算得分三部分构成,三部分权重分别见对应编列内容,满分100分)

货物类别或名称

技术%

价格%

商务%

35kV开关柜

30

60

10

10kV开关柜

40

50

10

2.2.2

2.2.4(3)

评标基准价计算

投标报价评审

得分计算公式

区间复合平均价法(双边限价)

M:

为进入详评的投标人数量

计算M个进入详评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1;

再剔除(剔除只为计算平均值使用,并不是废标)评标价与算术平均值A1偏差超过[b,c]区间的投标人报价,计算偏差在算术平均值A1[b,c]区间以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2,以A2为基准价;

若M个评标价均在算术平均值A1[b,c]区间以外,则所有进入详评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1与其中最低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A3作为基准价。

价格部分得分=100-100×n×|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基准价|/基准价;

当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基准价,n=n1;

当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基准价,n=n2;

当投标人的评标总价在基准价[-25%,25%]区间之外,按0分计;

当计算出的价格部分得分<0,按0分计。

货物种类

区间边界取值

c

b

n

评标总价≥基准价

评标总价<基准价

开关柜

10%

-14%

1.5

1.2

2.2.4

(1)

技术评审

评价因素为投标人技术水平、资源实力(5M1E)、组件材料,采用定量或比较评审。

(1)技术水平:

针对企业设计能力,研发能力,制造能力,企业品牌以及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分三档评审打分。

(满分20分)

(2)资源实力:

针对企业制造投标产品所拥有的装备水平、数量、精度,工艺流程的先进水平、合理性,试验能力,制造环境的温度、湿度、降尘量,人员素质等,分二~三档评审打分。

(满分35分)

(3)组件材料:

针对投标产品是否采用优质品牌材质、技术先进、运行成熟可靠的组部件等,分三档评审打分。

(满分45分)

2.2.4

(2)

商务评审

评审因素为投标人近年履约质量、产品运行、服务半径、售后服务,评审依据为项目单位最终用户评价意见。

3.1.2(17)

一次接口、二次接口、土建接口有要求的规定产品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支柱绝缘子、隔离开关、接地开关。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三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2

同一投标人中标单一品种货物最多数量限额

设备/材料名称

单位

最大中标限额

数量

比例

35kV开关柜

30%

10kV开关柜

600

按“评标办法及标准”评审出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招标编号下所投合同包中的综合得分排序,以本表规定的最大中标数量为限额,按较小运输服务半径为优先推荐其中标若干合同包;当该投标人累计被推荐中标的若干合同包中的合同货物数量达到本表规定限额时,则该投标人在剩余合同包中的投标只参与评审、不参加排序(排序为空)及推荐中标;但因限掉拟推荐中标的最小合同包而导致累计推荐中标合同货物数量不满限额时,该最小合同包且仅此合同包继续推荐该投标人中标,不受本表规定限额的限制;当某一合同包内所有合格投标人按上述推荐中标原则推荐的中标数量均达到或超过限额时,也不受本表规定限额的限制。

1.评标办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评审得分较高的优先;技术评审得分也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技术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都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2实行最多中标数量限制。

考虑防范市场垄断,保持产品质量服务竞争比较,以及交货期限制,以招标编号为范围,对同一投标人中标数量作出最大限额(绝对数量或者占货物全部招标数量的比例)限定。

同一投标人中标单一品种货物最多数量限额与推荐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权重构成

(1)技术满分权重: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满分权重: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满分权重: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报价漏项以及其他报价偏差。

2.2.4评分标准

(1)技术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办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目号

情形事项

具体规定

(1)

主体不符

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主体不符

为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

主体不符

为本招标项目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

主体冲突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货物的投标。

(5)

主体冲突

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

(6)

资格不符

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7)

资信不良

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责令停业的。

(8)

资信不良

被招投标活动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

资信不良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

实质不符

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商务偏差表中对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货物数量、范围提出偏差的;投标人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偏差的;对投标函附录规定的合同事项条款明确表示不接受,未按要求填写具体数据信息以及填写的数据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11)

投标担保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或汇票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未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2)

格式内容

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3)

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未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14)

投标期限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5)

多个报价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6)

逾期交货

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交货期与招标文件要求相比拖延一个月及以上的。

(17)

参数接口

投标文件主要技术参数或产品型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一般技术参数超出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对于规定接口要求的产品,投标文件对一次接口、二次接口、土建接口的响应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18)

供货偏差

投标文件明确提出缺漏项,供货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偏差的。

(19)

虚假投标

投标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对其进行响应等),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拒绝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任何投标。

(20)

复制文件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技术投标文件一部分的。

(21)

修改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22)

不良履约

投标人在以往履行供货合同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履约行为,且项目单位已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就此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则投标人针对该项目单位采购货物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情形特别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包均予以废标,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

(24)

担保主体

投标保证金为汇票或支票,出票人不是投标人本人的。

(25)

违法投标

串通投标或联合围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6)

拒绝澄清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7)

报价超限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

(28)

无效报价

投标报价构成招标文件规定为无效报价的。

(29)

恶意竞标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0)

违反税法

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增值税税率。

(31)

报价为零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未含税单价”填写“零”。

(32)

组件唯一

在招标文件第七章“项目货物组件材料配置表”中对同一组件材料投标人响应的制造商为两家或两家以上。

(33)

法定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评标以开标现场当众公示和补录(仅限解密后报价表报价栏显示空白)后公示的电子报价为准;投标人同时提交的纸质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从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在线打印出的最终上传带有系统给出条形码的纸质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招标人不接受离线制作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不含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出现数值与货币单位不对应,即出现了明显的十倍至万倍于正常水平的报价(如把“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万元”当成“元”进行报价),有权决定拒绝该投标。

投标价格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但投标价格与以单价金额核算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以“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价金额核算的投标价格为准。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

(1)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技术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

(2)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商务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3)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算出报价得分C;

3.2.2评分总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过程中三项分值分别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标准评审,并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考虑防范单一产品市场垄断、保障服务竞争比较以及投标人阶段产能限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此为准)

第一节货物采购供应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根据依法依规招标(谈判询价采购)结果,XX电力公司(买受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制售人名称]对该项目货物[物资名称]的投标(应答)。

买受人和制售人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合同货物及数量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式技术要求描述

单位

数量

合同价款(万元)

总计

一、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约定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制售人“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4)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并经制售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和承诺的合同条款;

(5)其他为执行本合同且不涉及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投标(应答)价格等实质约定变动的往来函件。

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元整,一般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交货地点:

买受人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前。

四、制售人应按照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并经制售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和承诺的对买受人的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受人按照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并经制售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的条件支付价款,接受产品和服务。

五、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买受人执份,制售人执份。

买受人:

(盖章)

制售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第二节通用条款

一.通用规定

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通用条款中:

(1)以“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

(2)以“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请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予以一并阅读和理解。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技术规范书”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买受人”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4“制售人”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5“分包商”指接受制售人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6“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制售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应支付给制售人的总费用。

1.7“合同货物”指制售人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8“备品备件”指制售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受人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9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0“货物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

1.10.1危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0.2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0.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0.4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1“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2“技术服务”指由制售人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受人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制售人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4“监造代表”指由买受人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5“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受人指定地点。

1.16“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7“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8“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1“日(天)”指公历日。

1.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合同标的

2.1制售人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技术规范书。

2.1.1制售人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制售人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受人确认。

未经买受人确认,制售人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制售人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制售人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制售人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制售人承担。

2.5合同终止后,在买受人要求时,制售人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受人提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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