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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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谢温均

【摘要】现在社会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受害配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我认为应当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

以下,就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原因、危害现状;第三者的界定;道德与法制的关系;配偶权的性质;第三者侵害家庭关系构成要件;外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现状;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来阐述。

【关键字】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法律责任

一、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危害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

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极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家破人亡的惨剧。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事件众多,危害很大,是导致离婚和犯罪的重要因素。

危害现状:

1、对受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

首先,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受害配偶。

受害配偶要承担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外界的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受害配偶的正常生活、工作。

其次,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第三人侵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秩序的安宁,甚至导致离婚。

这时,会对未成年子女幼小心灵产生阴影,扭曲了未成年子女的价值观,对第三者乃至社会产生愤恨报复的心理。

再次,对婚姻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父母,兄弟姊妹也是受害人。

尤其是年老的父母,需要子女的扶持,婚姻家庭的破裂会导致生活更加窘迫。

2、对一夫一妻家庭制度造成了破坏。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夫妻之间相互信赖、忠诚的稳定关系,使得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严重的破坏。

3、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严重泛滥,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而社会的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第三者插足家庭关系引发的伤害、情杀案件增多。

单亲子女缺乏家庭的温暖,增加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潜在危险。

第三者产生的主要原因:

1、西方个人解放和自由主义思想观念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拜金思想不断瓦解着中国传统思想道德的桎梏,追求自己欲望的最大满足。

抛弃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追求刺激和感情乃至肉体的满足,于是,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

2、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道德观念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经济上富裕了,想要弥补感情上的空虚。

也有些人为了更快捷的获得金钱和财富,甘愿当第三者被人包养。

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人们在婚外恋上互相攀比,认为没有小三就没有能力。

3、法律对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缺失。

在我国,第三者侵害家庭没有法律的规制,主要依靠舆论和党纪的约束,缺乏惩罚性措施。

4、浮躁的社会风气,一切向钱看,这个社会上大多数人是被金钱左右的。

自己已有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迫于家人和朋友的压力和一个自己不爱的人结婚。

二、侵害婚姻家庭第三人的界定:

学术界对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第三人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只要是婚外恋的,就构成第三者;第二种观点是,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甚至破裂的行为人;第三者观点是,第三人指基于过错与有配偶的一方发生两性关系,造成有配偶一方婚姻出现裂痕甚至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第三人必须要有主观过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则第三人不构成第三者。

其次,第三人必须与有配偶者发生了两性关系,如果只是精神上的恋爱,有配偶者的配偶仍然有挽回的余地,危害较小,此时第三人不构成第三者。

三、法理依据

道德与法制的关系

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应该由道德来调整还是应该有法律的介入?

我认为,现在道德已经制约不住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了,这时需要法律的干涉。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道德规范的调整,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没有强制力。

而法律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社会秩序的约束力要大大强于道德规范。

道德既约束人的行为而且约束人的思想,而法律只约束人的行为,是为保障必要的社会秩序对人的互相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其次,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是发展变化的,社会的道德观也是变化的。

从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法律是国家出现以后适应社会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新法的产生也是因为出现了新的社会现象,为适应其需要而不断更新制定的。

现今,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越来越多,道德对第三者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应该由法律来规制第三者,从而保护受害人和维持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良性发展。

四、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是对配偶权的侵犯:

在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对于配偶权所包含的内容,罗列也不尽相同,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

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财产权、同居义务、贞操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日常家务代理权、相互扶养帮助等权利义务。

关于配偶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权,其理由是:

配偶权是一种仅限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相对权,有特定的相对人,承担义务的不是所有不特定的人而是合法婚姻中的配偶,不具有对世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其认为配偶权虽然权利义务主体为夫妻,但其性质并非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

它表明该配偶之为夫妻,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与其成为配偶。

第三种观点认为,配偶权既是相对权也是绝对权,具有双重属性。

配偶权中的同居权等具有相对的性质。

与此同时,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否则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配偶权既是相对全也是绝对权。

在婚姻关系内部,夫妻之间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显然配偶权是相对权。

在夫妻关系外部是社会关系中。

配偶权是绝对权,夫妻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配偶权。

从中国结婚置办婚姻酒席、邀请亲朋好友见证婚姻,可以看出,婚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昭示其夫妻关系,告知第三人不得侵犯婚姻的一种形式。

如果配偶权只是相对权,那么就没有必要对外宣扬了。

配偶权的行使是需要第三人的配合,即婚姻关系之外的任意第三人不得侵害他人婚姻关系。

第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只要实际的权利受到了第三人的侵害,并且严重到一种程度,法律应该予以保护,排除妨碍。

五、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行为是侵权行为

首先,第三人行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配偶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没有配偶权,但配偶权的实质是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侵害夫妻的忠实和贞操权利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有赖于配偶相互之间的忠诚。

而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却侵害了受害配偶的这一权利。

其次,第三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人格尊严。

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应该受到配偶双方及婚外第三人的尊重。

再次,第三人还侵犯了受害配偶的名誉权、财产权、甚至生命健康权。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往往其名誉会受到损害,导致名誉威望下降。

由于配偶一方对第三人赠与财物或共同消费,这就侵犯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而损害了受害配偶的利益。

第三人使受害配偶的家庭关系出现裂痕,给受害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和折磨。

2、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有损害事实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

这种损害事实并非看不见摸不着。

如造成受害配偶精神上抑郁悲观,家庭破裂甚至导致受害配偶自杀或杀害等。

3、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损害事实的产生,是由有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行为导致的。

第三者的插足往往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婚姻破裂。

4、第三人主观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要件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实施侵害行为,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因此,第三人具有主观过错。

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形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应该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六、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案例

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尚未规定,但在国外关于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有法律规定

1、据新华社报道: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家法院裁定,一名女子离间夫妻关系罪名成立,需支付900万美元补偿“受伤害的妻子”。

现年60岁的辛西娅起诉说,49岁的大学管理人员安妮·伦德奎斯特第三者插足,致使她和丈夫艾伦婚姻破裂。

艾伦多次声明他和伦德奎斯特仅是普通朋友,但两人却偷情。

辛西娅为支持艾伦事业,多年前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

辛西娅希望,法院判处伦德奎斯特尽可能多的赔偿金,“以儆效尤”。

经过两天审理,北卡罗来纳州格林斯伯勒法院最终开出900万美元高额“罚单”。

2、《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第710条:

“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问题,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依应赔偿。

”第709条还规定:

“与妻相奸之第三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为对于夫权之侵害,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重婚罪,是为严厉惩罚他人侵害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这只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很少人会涉足重婚罪,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操作,给了第三者钻法律空子的可能。

在现实中第三者通过通奸、姘居等形式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日益增多,因此弥补法律漏洞,是实务之所需。

综上所述,追究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法理依据充足,外国也有相应的先例规定,合情合理亦合法。

七、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

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关于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形式有: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受害配偶的实际损害结果,相应弥补损害。

比如,受害配偶精神受到损害,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受到财产损害,则应该给予财产上的赔偿等。

承担主体:

根据过错原则,如果受害配偶的一方配偶有过错,即以欺骗和胁迫方式,使得第三人陷入侵害婚姻家庭的状态,则应该由该配偶承担。

如果是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则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该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该配偶完全有能力避免侵害的发生。

至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根据其构成要件,达到构成要件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八、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大多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点,举证难。

本文认为,举证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相结合的方法。

即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就要承担不利裁判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有十之八九的认定,同时被告人又无证据推翻侵害事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承担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并易被法院采信:

1、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警方的调查笔录,过错方有嫖娼行为,并被警方查处过,警方的调查笔录可以证明其有婚外情。

3、单位对职工生活作风的处理决定,单位查实职工有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做出处理决定,这也是过错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4、双方来往的相关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但对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最好先做一下公证。

5、捉奸在床,我们一般不支持提供这类证据。

因为,收集这类证据的难度很大,不但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有可能因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收集这类证据,即使收集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原来由道德的约束上升到由法律加以规制。

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为采取了法律规定,即重婚罪。

但是,这并不能有力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者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往往不会采用重婚的形式,一般都是其他较隐蔽的方式,如通奸或姘居的婚外恋行为。

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给受害配偶一个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将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范畴。

参考文献:

李志红: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民事责任研究》,山西大学2007年硕士毕业论文

常梅:

《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责任》,载《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四期

霞吟兰:

《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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