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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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
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
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
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
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
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
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
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
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
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
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
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
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
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
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
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
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
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
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
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
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
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
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
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
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
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
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
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
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
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
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
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
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
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
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
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
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
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
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
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
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
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
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
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
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
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
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
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
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
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
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
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
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
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
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
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
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
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
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
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
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
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
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
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
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
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
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
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
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
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
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
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
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
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
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
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
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
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
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
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
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
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
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
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
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
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
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