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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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
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
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
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
(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
1、不服行政处罚的
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
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出境等
限制或剥夺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包括:
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
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
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亡抚恤金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
财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
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4、行政终局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仅有行政救济权:
依据……,省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外的几种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二、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管辖规定》对此有新的补充。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括:
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特殊地域管辖,可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主要情形: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是指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件:
(1)已受理;
(2)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情形: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2)对管辖权有争议,又协商不成。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转移。
(1)由下向上转移;
(2)由上向下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四、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
1、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2、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