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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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1/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
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
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
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
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 ”。
2、母材钢号类别
3、试件类别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
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
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
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
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
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
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
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
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
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
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16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
3~6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
V形、U形与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
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
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内的缺陷不计。
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
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
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3~6),(S为壁厚,,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2~4)。
外径小于或等于60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
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
管外径小于32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
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 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
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且不大于1;
4.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且不大于1.5,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
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
6.在任何10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且不大于1.5。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弯曲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
试样上的余高及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面弯和背弯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
板状试件应按图6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管状试件应按图7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
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样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
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
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
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不大于1.5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钢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
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
代号的组合方法为:
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枣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
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12厚16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
2.壁厚3.5外径60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1?
2。
3.壁厚3.5外径57的20锅炉钢管与12厚16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
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
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
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
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的操作技能。
第五章 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考试合格项目的不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
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增加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接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项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
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
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
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焊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收回或吊销。
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接、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
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做出规定。
焊工合格证由企业负责印制和签发。
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
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
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