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为担保制度的规定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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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为担保制度的规定对比

一、双方互为担保制度的规定对比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的支付担保

2.6付款能力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安排计划及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持续有效,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及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9版示范文本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Fidic通用条件

发包人的支付担保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第2条(业主)中增加了“业主的资金安排”(第2.4款),并在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中增加了“付款计划表”(第14,4款)。

第2.4款“业主的资金安排规定:

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业主能够按照第14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如果业主想要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修改,应将其修改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有了第2,4款的规定,承包商就能根据业主的资金安排,了解自己能否按时获得工程价款。

如果在此28天内没有收到业主的资金安排证明,承包商可以减缓施工进度。

根据第重6.2款的规定,如果在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业主的合理证明,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

从更加积极的角度来看,有了第2.4款,承包商就可以通过要求业主提出资金安排证明,及时提醒业主筹措资金,督促业主按时付款。

按照第14.4款“付款计划表”的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分期付款计划表,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出的分期付款额应当是针对截止月末已完成的工程和承包商文件中估算的合同价值,但不适用于“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应付款额。

有了付款计划表,业主就能更好地做出详细的资金安排,进而也为承包商按时获得工程价款提供了保障。

当然,付款计划由于是在工程开始之前制定的,初步的计划进度可能与工程实施的实际进度有所出入,当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落后时,业主显然不会同意仍按原付款计划表来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新一版FIDIC在第14.4款“付款计划表’中又规定:

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修改分期付款额;分期付款额的修改应考虑实际进度落后于原计划进度的程度加以确定。

3.业主支付保函

通常在签订合同之前,业主都会向承包商索要履约保函。

根据履约保函,承包商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提供履约保函的承包商却没有得到业主正常履行义务,包括如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任何保障。

针对这种不平等现象,新一版FIDIC在专用条款中给出了承包商融资情况下业主开具支付保函的范例条款,并在附件中附有业主支付保函的示范格式。

如果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款项应付期限期满后14天内付款,则未付清的款项将由指定的担保人支付。

采用业主支付保函对于承包商获得工程价款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不过,业主显然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给承包商开具支付保函,或者说,业主只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得已才会开具支付保函。

(1)“承包商融资”的情况

在由承包商进行融资的工枯建设项目中,大部分合同价款要到工程竣工后才能得到,由于承包商本身的需要或其融资银行的要求,承包商在与业主的合同谈判中可能会尽量要求业主支付期中付款。

同时由于承包商是在没有得到任何付款或者仅得到一部分应得款项的情况下完成了工作,承包商理所当然希望业主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其能够获得所有应得款项。

这时,最理想的做法就是业主为承包商应得款项提供一份支付保函。

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应在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提交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支付保函,则工程师不应发出开工通知。

(2)“延期付款”的情况

当业主无法根据付款计划表或者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期中付款时,按照FIDIC的原则,承包商有权减缓施工进度、暂停工作,甚至终止合同,这样势必给业主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显然这是业主所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给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以稳定承包商,保证工程建设的继续进行。

当然,提供支付侏函并不代表业主可以免除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业主仍应当为其延误付款支付利息作为承包商的融资费,并承担因延误付款而给承包商造成的其他损失。

承包人履约担保

通用条件

4.2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

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

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

(a)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

(b)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

(c)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二、情势变更调价制度

Fidic通用条件

13变更和调整

13.1有权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

(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

13.2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如果该建议被采用,它(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条目中。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a)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b)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a)至(d)段将适用,以及

(c)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的差额的一半(50%):

(i)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第13.7款【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作的调整;以及

(ii)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但是,如果(i)的金额少于(ii),则没有该笔费用。

13.3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反应,要么说明理由为何不能遵守指示(如果未遵守时),要么提交:

(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承包商依据第8.3款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建议后(依据第13.2款【价值工程】或其它规定),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记录费用,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每一项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

13.4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则在按上述规定已商定、批准或决定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的货币支付的金额。

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应参照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暂定金额

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

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照第13.3款【变更程序】进行估价,和(或)

(b)由承包商从指定分包商(第5.1款【指定分包商】中所定义的)处或其他人处购买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并应加入合同价格:

(i)承包商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实际款额,以及

(ii)采用适用的报表中规定的相关百分比(如有时),以此实际款额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一笔金额包括上级管理费和利润。

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

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以示证明。

13.6计日工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规定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

对于此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报表中的规定进行估价,并采用下述程序。

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了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进行支付的任何项目以外,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包括下列在实施前一日工作时使用的资源的详细情况在内的准确报表,一式两份:

(a)承包商的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

(b)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以及工时,以及

(c)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

在将它们纳入依据第14.3款【申请期中支付证书】提交的报表中之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以上各资源的价格报表。

13.7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实施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的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

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13.8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本款中,“数据调整表”是指投标函附录中包括的调整数据的一份完整的报表。

如果没有此类数据调整表,则本款不适用。

如果本条款适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根据劳务、货物以及其它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进行调整,此调整根据所列公式确定款额的增减。

如果本款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包括对费用的任何涨落进行充分补偿,接受的合同款额应被视为已包括了其他费用涨落的不可预见费的款额。

对于其他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其价值依据合适的报表以及已证实的支付证书决定,所作的调整应按支付合同价格的每一种货币的公式加以确定。

此调整不适用于基于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作。

公式常用的形式如下:

Pn=a+b•Ln/Lo+c•Mn/Mo+d•En/Eo+••••••

其中:

“Pn”是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一个月,除非投标函附录中另有规定;

“a”是在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

“b”、“c”、“d”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

“Ln”、“En”、“Mn”•••是第n期间时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而且按照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以及

“Lo”、“Eo”、“Mo”、•••是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按照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应使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

如果对其来源持怀疑态度,则由工程师确定该指数或价格。

为此,为澄清其来源之目的应参照指定日期(如表中第4栏和第5栏分别所列)的指数值,尽管这些日期(以及这些指数值)可能与基本费用指数不符。

当“货币指数”(表中规定的)不是相应的支付货币时,此指数应依照工程所在国的中央银行规定的在以上所要求的指数适用的日期,该相应货币的售出价转换成相应的支付货币。

在获得所有现行费用指数之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期中支付证书的临时指数。

当得到现行费用指数之后,相应地重新计算并作出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对价格作出调整(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

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每项费用系数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99版示范文本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新版示范文本

10.变更与调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或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任何特性的改变;

(4)改变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5)改变永久工程合同任何工作的实施时间或顺序的改变。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令均应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提出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需办理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发包人应及时办理。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计划后,立即予以执行或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计划的理由。

承包人执行变更的,应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计划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0.4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款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并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但是如果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计算的价格款超过签约合同价1%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或按照第4.4款【协商和确定】确定变更该项目的相应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第4.4款【协商和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按照第4.4款【协商和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情形提出合理化建议:

(1)有利于工程提前竣工;

(2)有利于降低发包人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或工程价值;

(4)能够为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款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其中涉及奖励金额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14天内审查完毕,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经发包人批准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由此引起的价格款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未批准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其中涉及奖励金额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的具体使用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约定执行。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准备招标暂估价项目,发包人负责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功能要求等有关因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相应的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单独招标的,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工作计划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提前14天将上述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查或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详细资料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3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可以决定按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组织招标,或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暂估价项目: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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