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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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会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会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依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2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

2.0.3粪便

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

2.0.4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5绿化隔离带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6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7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8废物箱

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2.0.9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

2.0.10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1工业垃圾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2粗大垃圾

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

2.0.13露天临时转运点

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2.0.14垃圾站

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2.0.15垃圾转运站

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

2.0.16公共厕所

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2.0.17水冲厕所

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

2.0.18旱厕

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

2.0.19移动厕所

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 

3道路打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3.2.1.2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

00-l:

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

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1.5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

3.2.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

3.2.2.2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天天洒水应很多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形决定.

3.2.2.4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

3.2.2.5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

3.2.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3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4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

3.2.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4.3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

3.2.5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5.3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

3.2.6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

3.2.7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8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3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

3.3.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

3.3.4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生活垃圾的搜集与运输

4.1垃圾收集

4.1.1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4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5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6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

4.1.1.7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

4..8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9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0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4.1.1.11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1.1.12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

4.2垃圾运输

4.2.1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4.2.1.4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

4.2.1.5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

4.2.1.7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8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9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0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1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2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3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4.2.2.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2.3.4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2.4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4.2.4.2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4.2.4.3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 

5粪便搜集、运输和处置

5.1粪便收集

5,1.1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5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5.1.1.6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2.1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

5.1.2.2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2.3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

00—22:

00;

(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

(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

(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1.3.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5.1.3.3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

5.1.3.4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

5.1.4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4.1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5.1.4.2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5.1.4.3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5.1.5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5.2粪便运输

5.2.1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1.1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2.1.2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5.2.1.3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5.2.1.4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5.2.1.5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5.2.1.6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5..7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5.2.2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2.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5.2.2.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5.2.2.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5.2.2.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5.2.2.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5.2.3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3.1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5.2.3.2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5.2.3.3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5.2.3.4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

5.2.3.5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5.3粪便处理

5.3.1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5.3.1.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

5.3.1.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5.3.1.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5.3.1.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3.1.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5.3.1.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

5.3.2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

5.3.2.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2.5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FF30-99)执行.

5.3.3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4.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4.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5.3.4.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5.3.4.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5.3.5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5.3.5.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5.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要紧公开场合环境卫生

6.1公共卫生设施

6.1.1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

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

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

(4)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

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6.1.2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6.1.2.2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1.3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l4—87)中的一类标准;一样景区、运动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6.1.4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

6.2垃圾收集与运输

6.2.1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3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3.1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

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3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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