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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工作考试判断题库

判断题

(为帮助大家复习记忆,以下题型均是正确的)

1、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2、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4、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8、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9、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10、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11、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1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1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14、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5、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16、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7、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8、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0、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2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2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23、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24、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25、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26、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

27、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28、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立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29、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0、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31、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

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32、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3、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

34、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35、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一般为7至13人,设立书记、副书记,不设立常务委员会。

3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37、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

38、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39、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40、政治委员必须是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41、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同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同军事主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及时报告,接受检查。

 

42、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

政治教导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43、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44、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45、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

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46、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47、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48、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49、政治部(处)主任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组织实施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

50、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是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51、旅、团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应当担任基层干部2年以上。

52、政治机关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经过相应院校的培训,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素质能力。

53、军、师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具备下级机关2年以上工作经历。

54、总政治部和军区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应当具备下两级机关3年以上工作经历。

55、政治协理员是上级政治机关派到团级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科室的政治干部。

政治协理员在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科室)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机关(部门、科室)领导的指导下,进行政治工作。

56、政治协理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57、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58、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承担学历教育任务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团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团的总支部,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团的支部。

59、团员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60、团员人数不足200名的单位可以召开团员大会。

61、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62、共青团支部是党支部的助手。

共青团支部在上级共青团组织、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和本级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63、凡有共青团员3人以上的独立单位,都应当设立团支部。

64、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65、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1年。

66、书记一般由副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立副政治指导员的单位由党员军官担任。

67、团支部书记应当是党支部委员。

68、不足7名团员的团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或者只设书记。

69、共青团团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团员大会,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

70、共青团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要问题,由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71、共青团支部一般按照班或者排划分团的小组。

72、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

73、团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74、军人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本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和政治机关的指导下,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75、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地民主选举产生。

76、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召开军人代表会议的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人数以及部队驻地分布情况决定。

77、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在基层单位的代表中,士兵代表应当占多数;在机关的代表中,干部代表应当占多数。

78、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机关部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

79、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或者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军政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80、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军政素质好、思想作风正、群众威信高、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和军官担任。

81、《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82、《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适用于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83、党委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84、党委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85、党委对本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讲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委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条件。

86、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常委会委员调查研究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87、党委议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季度一次,旅、团级单位每月或者每个训练阶段一次。

88、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89、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90、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91、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92、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93、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4、机关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95、临时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及产生办法参照常设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以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96、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批准,可以设立临时党支部。

97、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举产生。

98、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

99、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

100、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101、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102、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103、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104、党支部议事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本人应当回避。

105、党小组会,连队党支部每月安排一次,科室、机关党支部每两个月安排不少于一次,预备役连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季度安排不少于一次。

106、党日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处理党务工作。

107、连队党支部,党员汇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

108、连队、科室、机关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能力和模范作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

109、战时党支部工作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平时执行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部队的党支部。

110、《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军队的基层党委和总支部。

111、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党委班子建设标准》要求,部局、总队、支队党委班子成员每人每年下基层累计分别不少于1个月、2个月、3个月,并至少提交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112、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党委班子建设标准》要求,每年党委班子至少有2至3项主要工作、班子成员至少有1至2项分管工作实现创新突破。

113、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部局依托警官培训基地和院校,在2009年对支队主官全部轮训的基础上,每年对新任支队主官和正团职后备干部进行培训。

114、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2年底,力争实现总队级党委班子基本形成以48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48岁以上和48岁以下的原则上各占二分之一,其中有1至2名43岁左右的干部,主官中50岁以下的有所增加;支队级党委班子基本形成以4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40岁以上和40岁以下的原则上各占二分之一,其中有1至2名35岁左右的干部,主官中43岁以下的有所增加;军政主官形成3岁左右的年龄梯次。

115、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2年底,力争每个总队党委班子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交流干部,支队级单位主官全部交流任职。

116、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党委民主生活会,总队级单位每年召开一次,支队级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

117、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总队每季度对支队、支队每月对基层大、中队要督察一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118、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10年起,总队以下单位团职干部全部实行公开选拔;大队(消防科)主官及支队机关科(室)正职,也应公开选拔产生。

119、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总队每年要开展一次干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120、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和支队级党委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部局配合部政治部每2年对总队级党委班子进行一次考核,总队配合公安厅(局)政治部每年对支队级党委班子进行考核,及时总结讲评,分类排队,奖优罚劣。

121、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公安消防部队的大队、中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在机关中设立的党总支部、党支部。

122、辖中队的大队(含特勤大队,下同)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辖中队但领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大队部设立党支部;不辖中队的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下同)设立党支部;中队(含特勤中队、警勤中队,下同)和其他相当单位设立党支部。

123、由公安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124、总队机关各部门和一、二类支队机关各部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处、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正式党员人数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支部。

125、三类支队的机关部门,辖直属单位的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单位设立党支部;不辖直属单位的(含特勤支队的综合办公室,下同)设立党支部。

126、总队、支队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隶属总队、支队机关党委。

127、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支队级以上党委批准,可设立临时党委或临时党总支部、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128、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吸收所属中队党支部书记参加,也可吸收大队领导以外的行政或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129、士官、政府专职消防员正式党员较多的中队,应有士官、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130、总队、支队机关各部门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部门领导,机关所属处、科、室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131、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政治主官,未编配政治主官的为行政负责人。

132、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大队部、中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在支队党委批准。

133、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134、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所在机关党委批准。

135、必要时,有批准权限的上一级党委可指定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

136、涉及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方向性、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137、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

138、党员大会的议题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

139、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140、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形成方案建议。

141、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委员或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

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142、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多数委员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

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143、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研究士兵警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145、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如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146、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应支持军政主官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47、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148、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

149、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和党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150、党务公开一般每季度一次,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151、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会后向上级党委上报会议纪要。

152、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属于本级职权范围但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对所属部队的重大执法执勤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153、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相关材料应报上级党委备案。

154、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按照要求解决问题的,上级党委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155、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规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156、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议制度规定,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157、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议制度规定,会议应当作记录,书记、副书记会后应审核签字。

158、机关党课,可由机关党委统一安排,集中组织。

159、党课教育可视情扩大到入党积极分子或所属全体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政治教育一并安排。

160、党支部组织生活报告工作制度规定,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召开军人大会落实报告工作制度。

161、党支部组织生活报告工作制度规定,报告工作可结合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实施。

162、党支部组织生活党员汇报制度规定,党员汇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163、对违反《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若干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164、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教育部门归口承办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工作。

165、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由政治首长审批,政治机关下达。

166、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要教育的计划,由党委研究确定。

167、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实际,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先进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相统一。

168、机关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根据政治机关部署组织实施,确保人人纳入教育范围、人人接受教育。

169、新兵入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由组织入伍训练单位的政治机关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部署安排,新兵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170、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一般由机关党委或部门党组织实施。

171、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专门教育由本级党委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172、公安消防部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等非现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173、司令、后勤、防火监督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安排的教育,需要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内安排的,由政治机关统筹计划,经党委会或者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政治机关统一部署下达。

174、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一般应与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相统一。

175、各级应当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经费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176、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177、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178、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179、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

180、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

181、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182、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183、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184、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185、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186、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187、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188、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189、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190、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191、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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