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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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
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
巡逻摩托车是保安公司配发给ATM机巡逻队使用的制式装备,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切实加强对巡逻摩托车的管理,充分发挥巡逻摩托车在ATM机巡逻防范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公司巡逻摩托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车辆使用管理
一、巡逻摩托车主要用于ATM机巡逻防范工作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
二、督察队负责巡逻摩托车的管理、调度和使用。
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巡逻摩托车必须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小心驾驶,经常检查、定期保养,确保巡逻摩托车处于良好状态。
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
六、驾驶巡逻摩托车执勤时要仪容严整,佩戴执勤证,携带警棍、对讲机等执勤装备。
遵守交通规则。
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巡逻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巡逻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
使用巡逻摩托车时,后座不准带除巡逻或保安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保安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
九、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ATM机专项巡逻防范活动,用于除巡逻外的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十、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公司集中停放、统一保管。
十一、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
私自驾车出辖区,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二、驾驶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
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
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
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
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
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
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
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
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
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油罐汽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制度和规程,服从指挥与分配,热爱工作岗位,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行驶证等证件齐全有效。
(3)保持良好驾驶作风,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切实做到三先、五慢、七不超。
三先:
会车时先慢、先让、先停。
五慢:
通过繁华街道慢;过窄桥、隧道慢;转弯、下坡慢;过窄路、交叉路口慢;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慢。
七不超:
过桥梁、涵洞不超;前车不让不超;前车正在超越其他车辆时不超;对面来车不超;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不超;转弯不超。
(4)掌握油料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熟悉油料装卸、运输操作要领,装卸油料时不远离车辆。
(5)熟悉本岗位防火要求及措施,做到四懂四会。
(6)严禁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严禁超员和同时装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7)切实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回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检查工作,能够排除一般故障。
(8)保证行车安全,如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
机动翻斗车安全管理规定
(1)起步时,应平稳,不得突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
(2)如遇雨后泥泞,溶软的沥青路面,或灰砂地带等条件差的道路,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剧加速猛冲。
(3)上坡时,如遇路面不平或坡度较大,应提前换档,低速行驶。
下坡及转弯时,严禁脱档滑行。
(4)往基础坑里卸料时,接近坑边应减速行驶,并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5)行驶前,检查锁紧装置必须将料斗锁牢,以防行驶时掉斗,损坏机件。
(6)严禁翻斗内载人。
翻斗在卸料状态下不得行驶或作平土作业。
(7)内燃机运转中或翻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8)操作人员离机时,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车队队长岗位责任制度
1、在公司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车队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订、完善车队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并组织落实、措施到位。
3、负责车队的合同洽谈、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和营销工作。
4、负责车队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运营车辆状况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5、审批车辆维修,材料更换,各项成本支出的有关原始资料及凭据。
6、按工作计划、契约完成公司下达的运输任务,定期征求用户意见,对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完成工作任务负责。
7、对车辆设备的更新、保养等管理工作负责。
8、负责车队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9、负责计划组织、落实车队的创收工作,按公司要求做到安全运营、服务到位、用户满意、创收增效、开拓发展。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路面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施工现场交通行车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防范和杜绝各类车辆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保障中宁-中卫高速公路施工地段的通行和施工安全,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管理范围
宁夏路桥中孟高速公路路面中面层中宁至中卫段施工区域交通行车安全管理。
二现场设置
在施工路段,项目部配合交警、路政人员在现场设置必要的封闭改道标志、减速带、警示牌、限速标志及摆放锥形桶。
在施工现场的重要地段设置交通管理指挥人员。
三安全行车管理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车辆(含防护施工作业队所用的交通工具)、机械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通行或封闭、改道地段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路政人员的指挥。
2、参与项目施工的车辆、机械等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制定的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纪律。
3、根据高速公路边通车、边施工较为复杂的行车状况和安全行车需要,各运输车队负责人要落实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加强驾驶员日常安全行车的监管,落实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责任。
4、严禁驾驶员违章行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人员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严禁驾驶员赤膊、穿拖鞋上岗。
5、运输拌合料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80km∕h,进入摊铺施工现场,车速不得超过30km∕h。
6、任何车辆不准随意在路面施工现场、匝道及车辆通行地段随意停放,防止引发事故和人员伤害。
7、进入拌合站装运拌合料的车辆驾驶员,要服从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指挥,自觉按序排队,维护良好的的安全通行环境和秩序,不准随意强行占道或堵塞通行进出路口。
8、运输拌合料的车厢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拌合料在运输过程的抛撒,造成对施工现场环境或高速公路通行路段的污染。
9、现场交通协管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和交通指挥职责,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10、各运输车队负责人、驾驶员应主动配合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协管员进行交通安全行车的管理和监督。
凡在检查中发现不服从现场安全行车管理,违章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违反现场安全生产纪律等不良现象和行为,项目部将视违章人员情节和后果,给予所在运输车队或作业队严厉的经济处罚。
宁夏路桥中孟高速公路路面中面层中宁至中卫段项目部
2009年6月28日
综合部部长安全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和上级有关的安全工作部署。
二、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向广大职工宣传安全防火和安全灭火常识。
三、负责制定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防火制度,并检查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防火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四、经常检查各部门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做好安全档案的整理工作,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文件精神,并做好安全工作会议和检查记录。
六、参加并组织对安全事故案件的现场勘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七、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对防火措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建立账目,完善设备的使用制度。
八、加强安全四防工作,编制好值班值宿轮流表。
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齐河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办公室是齐河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王发明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职责。
一、根据上级布置,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向公司领导适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二、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三、负责对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科室、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产生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处理、调查收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有关资料,督促有关单位(部门)、科室、班组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编印安全生产信息。
六、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提供有关资料。
七、做好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好春运、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防汛、抗旱、战备应急预案和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安全月、反三违月等活动,依法查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八、负责收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对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九、负责制定完善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十、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运输公司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综合办公室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职责。
1.根据上级布置,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向公司领导适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文件。
2.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
3.负责对企业所属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产生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分管经理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活动,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收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对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7.参与制定完善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制定完善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8.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9.负责公司人员招聘考核工作,为员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
10.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如:
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某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
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
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