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植入物检查要点指南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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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植入物检查要点指南讨论稿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考核检查要点指南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检查工作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范》,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本指南针对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的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以及实施细则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同时,为生产企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人体骨骼替代、修复、补充及充填的一大类植入物的统称,用于人体骨骼的维持、支撑和修补,是目前临床使用较为普遍的骨科用医疗材料。

本指南所述骨科植入物不包括动物源类医疗器械。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管理职责及人员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生产企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组织机构

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并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质量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

企业一般应包括生产、检验、技术、采购、销售等部门,且生产和检验应由不同部门负责,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二)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方针要表明企业关于质量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

企业应提出执行质量方针的具体措施意见及内涵解释,以便让全体员工充分理解。

2.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测量性,并要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计算方法、考核方法。

此外,企业不宜以法规、标准、日常工作的要求作为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内容应在质量方针框架下制定。

3.企业负责人应负责配备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适应,能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生产管理的需要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企业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进行管理评审的程序文件,企业应该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由企业负责人开展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作为一个过程,应该明确过程的输入、输出,并应该保持评审的记录。

5.企业负责人应指定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本身应该是本企业的一名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要确保各个过程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并向最高管理者(企业负责人)报告体系运行的情况、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三)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应能独立行使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性的职能。

其中,企业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所包含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过程均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质量管理部门一般应具有产品质量最终放行权。

(四)人力资源的相关要求

1.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历,并保持相关评价记录证明人员满足了要求。

2.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资质证书等,对从事这些岗位的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培训记录。

3.企业应确定在特殊环境条件或受控条件下工作的岗位,包括荧光探伤、激光操作、焊接、钝化、阳极氧化、喷砂(丸)、羟基磷灰石或钛涂层、三坐标测量仪检测等,并提供专门的培训。

应进行进一步的考核评价,证明其胜任该项工作,对未满足要求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4.企业对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应制定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过程质量控制技能、质量检验技能培训的制度。

培训记录一般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基础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生产检验的技能及作业指导书等。

5.企业对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岗位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工序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制定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并应保持相应的记录。

6.企业对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应保持年度培训计划及进入洁净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且培训记录应能体现对卫生和微生物基础知识、洁净技术方面的内容。

7.生产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等)。

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该类医疗器械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并应对从事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性质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8.企业应明确生产人员健康、定期体检的要求,制定人员卫生管理文件及进入洁净间工作守则。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日常发现的生产检验人员存在发烧、流行感冒、痢疾、皮肤受伤等情况,不应进入洁净区,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生产环境与设施设备控制要求

企业的资源管理包括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的管理,应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应明确对于资源管理的审核是对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范及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

应总体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环境及设备的总体要求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适应的厂房规模和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符合的生产能力。

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相关设备,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

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规模应当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相符合。

2.企业的原料库、中间产品存放区(或库)和成品库等库房应与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适应,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企业应制定库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做好记录。

企业应对库房保持一定的环境监控措施,必要时应有环境控制的措施或设施。

3.企业的检验室和产品留样室(区)应与生产的产品及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留样产品的储存环境应与成品储存环境一致。

企业所具备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及过程监视设备应能满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以及监视和测量的需要。

4.企业应制定生产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包括维护频次、维护方法等内容,保存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和测试记录。

若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外包(如净化厂房维护、制水系统维护),应保存基础设施外包维护的协议或技术要求,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洁净室环境评价的相关要求

1.企业所具有的生产环境应做到卫生条件好、空气清新、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

生产厂房周围应达到四无(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蚊蝇孳生地),宜无裸露土地。

厂区周围应绿化,不应种植易发散花粉的植物。

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

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及辅助区布局应合理,不应对净化厂房造成污染,应避免有空气或水等的污染源,并应远离交通干道、货场等。

环氧乙烷灭菌车间应有相应的安全、通风等安全设施,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2.企业所制定的洁净室相关文件或工艺流程文件中,应明确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的工序和相应的环境要求,并且企业实际生产环境应符合规定的环境要求。

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末道清洗和初包装过程应在不低于10万级环境下进行。

3.企业应有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及方法并有满足环境监测的相关设备,应保存环境监测记录并评估监视测量装置失效导致环境不合格可能造成产品在使用中的风险。

若工作环境条件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具有监视和保持工作环境所需的设施、设备、资源和文件,应评价每一个重要参数、指示项或控制项,如温湿度、压差等,以确定其失控可能增加的风险,并应在需要时确保产品所处环境的可追溯性。

企业应对环境控制系统进行确认,进行定期检查以验证该环境系统的正确运行。

(三)洁净室(区)的基本要求

1.材料要求

洁净室地面一般采用水磨石、自流平或PVC等耐酸耐磨的材料;墙面一般采用彩钢板,应平整光滑,接口应严密,无裂缝;门窗不宜采用木制材料。

工艺用水管路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易消毒,可根据需要选择不锈钢管、聚氯乙烯、聚丙烯等材料。

2.密闭性要求

洁净室内门窗(含安全门)、墙壁、顶棚、地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不宜设置门槛;洁净间与外界大气环境相隔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结构。

空调机组进风口应设置如止回阀等防倒灌装置。

3.防异物设施

生产厂房应配有防尘、防虫和其它动物、异物进入的设施(如灭蝇灯、门帘、纱窗、粘鼠板、挡鼠板等)。

企业还应对空气净化机组进风口采取防止异物进入的相应措施(如百叶窗、初效过滤器等)。

4.安全门

安全门应有明显标识,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安全门可采用落地玻璃封闭,并配备安全锤等开启工具;安全通道应无障碍。

5.人流物流

洁净区内人流、物流应合理,不应有交叉往复现象。

人流通道应设置净化室,物流通道应设置净化设施,对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通道。

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或双层传递窗;洁净室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置双层传递窗;传递窗或(和)气闸室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措施一般采用联锁结构,或标注两边不可同时开启的警示性标识;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以利于操作和过程控制;传递窗、气闸室等物流通道应有如紫外灯等对产品消毒的要求和措施。

(四)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

企业应明确洁净区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清洁消毒的项目、方法、频次的要求。

2.应明确如紫外、臭氧等空气消毒的方法、消毒时机、消毒频次、消毒时间、消毒记录等要求,并对空气消毒效果进行验证。

应具有紫外消毒设施(包括传递窗和气闸室内的消毒装置)平面布置图及编号。

3.应明确洁具清洗、存放的要求,洁具不应存放在洁净室生产区域内,清洁工具的洗涤、干燥及洁具存放宜设于独立、卫生、通风良好的洁具间。

洁具间中清洁区、污染区标识应明显,卫生工具应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

4.应明确消毒剂的使用管理的要求,定期更换消毒剂,保存配制和使用记录,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或验证。

(五)洁净室(区)的监测要求

企业应规定洁净室(区)的监测项目、标准和频次等要求,保存监测记录。

应配置相应检测设备,包括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速仪、风量罩、温湿度计、压差计、超净工作台、培养箱、培养皿等。

1.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内的温湿度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

无特殊规定的,洁净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如有特殊要求的,温湿度应与产品及生产工艺相适应,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且具有检定标识。

监测点应包括洁净室内每个房间,并易于观测;空气净化系统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2.洁净室的压差设置应合理,压差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便于观测,并具有校准或检定标识。

企业应明确对不同洁净级别压差、监测频次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区域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阳性间与周围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

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之间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应从高到低、由内向外布置,洁净间内门的开启方向不应对洁净度高的区域造成污染,相邻房间的静压差不宜过高,以免产生乱流。

3.企业应制定沉降菌或浮游菌、尘埃粒子、换气次数(风速)的操作规程及采样点图,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GB/T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4.企业应明确洁净室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并应在相应生产间隔后进行洁净区全项目检测。

洁净室不连续使用的时间范围依据企业的确认结果确定。

(六)洁净室(区)的服装要求

企业应明确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文件,并注意以下方面。

1.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材料制作。

洁净工作服和工作帽应有效遮盖内衣、毛发,对于无菌工作服还应能包盖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区)使用的洁净工作服应定期在相应级别洁净环境中分别清洗、干燥和整理,并区别使用。

无菌工作服可在十万级洁净区内清洗,但应在万级洁净区内整理,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的无菌工作服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但在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区内使用的无菌工作服应进行灭菌处理。

洁净工作服和一般无菌服的末道清洗用水至少为纯化水。

3.洁净区工作鞋的清洗,应与洁净工作服的清洗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应明确洁净区域内洗衣机的清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七)工艺用气的要求

企业应对工艺用气的制备、使用、检验、管理制定相应要求。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应有气体净化处理装置,其原理和结构应满足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无菌质量要求。

对于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工艺用气中所含微生物和微粒(包括液体微粒),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于不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但是使用后排放到洁净室内的工艺用气,应控制和验证对环境的影响,可进行动态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

(八)工艺用水的要求

企业应根据其所生产的产品工艺及特性确定所使用的工艺用水的种类、用量及要求,并经过有效验证。

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制备、使用、存贮、管理等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相关内容可参考市局的《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14版》、《医疗器械工艺用水系统确认检查要点指南(2014版)》。

2.企业应明确工艺用水制水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工艺用水的输送或传递应能防止污染。

若产品的加工过程需要工艺用水时,应配备了工艺用水的制备设备,并且当用量较大时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水点,应按规定对工艺用水进行检测。

应明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定期清洗、消毒的要求和方法,工艺用水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材料制成,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用水的车间都应有出水口(如初洗、末道清洗等)。

3.骨科植入物末道清洗应使用不低于纯化水级别的工艺用水。

4.生产企业使用纯化水的,应自行制备;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如用量较少时可以外购。

(九)对人员及产品和物料的清洁要求

企业应明确洁净环境工作人员清洁的要求,一般应要求经常理发、洗澡、剪指甲、不准化妆、不准佩戴饰物、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室等,并应明确检查人员。

企业应明确人员进入洁净室的净化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人流走向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往复,应严格遵守从低洁净度区域向高洁净度区域方向流动。

2.人员净化室应包括一更(存外衣室)、二更(换洁净或无菌工作服、鞋)室、盥洗(手消毒)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等,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并标明警示标识。

3.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应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洁净室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单向旁通门。

4.穿戴洁净工作服顺序为从上至下,一般顺序为工作帽、口罩、上衣、下衣、工作鞋。

5.净化区域的换鞋处,不同洁净级别的鞋不应交叉污染,可采用双侧鞋柜或地面标识,进行有效隔离,在洁净室内不应穿拖鞋。

6.盥洗室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1个,龙头开闭不宜采用手动式。

洁净区域内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手进行消毒,并应规定员工手消毒的方法和频次。

(十)污染控制

1.在生产或使用中活性物质、灭活物质的污染(包括热原)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的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对工作环境进行控制,对灭活的方法应予验证并保存记录。

此类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应在有规范要求的、可控的环境下进行。

2.对非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或使用前预期灭菌的医疗器械,如果通过确认的产品清洁、包装过程,能将污染降低并保持一致的控制水平,清洁和包装过程应在经确认的受控环境下进行。

生产企业可参照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

3.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进行控制。

应对受污染或易于污染的产品、工作台面或人员建立搬运、清洁和除污染的文件。

三、文件和记录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所需要的文件和记录,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相关内容。

四、设计和开发控制要求

企业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相关控制要求,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相关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文件中一般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设计转换等方面的内容。

(二)风险管理的要求可以作为设计和开发程序的一部分,也可以制定单独的文件。

应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准则,并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风险管理参考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三)设计开发的输入应明确设计开发新产品的预期用途、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和法律法规要求及针对风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设计要求可参考GB/T12417.1-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骨接合与关节置换植入物第1部分:

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和GB/T12417.2-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骨接合与关节置换植入物第2部分:

关节置换植入物特殊要求》中设计要求章节的相关内容。

)骨关节假体一般考虑下述测试:

带柄股骨部件头部和颈部疲劳性能;有扭矩作用的带柄股骨部件疲劳性能;股骨头抗静载力;髋关节磨损试验;陶瓷球头、内衬性能测试等。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可参考《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四)应明确设计转换相关要求,并通过设计转换活动确定最终的生产工艺指导书、检验规程、原材料详细技术要求、生产设备清单。

设计转换活动的有效性应进行评审。

(五)应按照设计策划的要求进行设计验证。

验证的方法可采用:

产品检测/型式试验、变换方法计算、文件评审、与已经证实的类似设计比较。

五、采购控制要求

(一)采购程序要求

企业应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主要内容应包含企业采购作业流程。

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对不同的采购产品应规定不同的控制方式,并对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批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2.对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应予以明确规定。

3.对采购产品的符合性的验证方法进行规定。

4.对采购过程的记录应进行保持的规定。

5.实施采购和采购管理应进行规定。

6、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产品,应保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7、对原材料有相关强制性国行标的,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采购要求中应明确骨科植入物所用材料的标准要求。

(二)物料的分类要求

1.企业应具有物资分类明细表或物料清单,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或质量要求、分类等级等内容。

应涵盖企业产品所涉及的全部原材料及辅料、耗材。

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对供方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重要物料一般包括:

不锈钢、钛及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金属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聚醚醚酮等有机材料,羟基磷灰石、生物陶瓷等无机材料,同种异体骨,焊接产品用焊接材料,烧结层用材料,喷涂层用材料,初包装材料等。

表面缺陷(荧光探伤)检验用的渗透剂、乳化剂和显像剂等辅料应纳入物料清单。

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应能满足设计输出的要求,采购属于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应保存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对采购的产品有相关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如高分子材料(如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聚醚醚酮聚合物、透明质酸钠等)、金属材料(如不锈钢、钴铬钼合金、镍-钛形状记忆合金、钛及钛合金等)等,采购产品的要求应不低于标准要求。

(三)供方的要求

企业应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准则,评价范围一般包括:

质量、服务、人员能力、供货能力、企业资信等。

应保存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对于首次选择的供方应关注其资质及其样品试用情况的评价,对于非首次供方应关注生产、检验和采购部门对其产品使用情况的评价。

企业应与合格供方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对于涉及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能的采购产品(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应保存对供方实施控制记录。

采购文件中(可以在与供方的协议中形成)的表述应符合采购信息的要求,并应对采购信息可追溯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当产品委托生产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章规定。

(四)采购记录的要求

企业应保存采购过程活动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入库单、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应保证关键物料的可追溯性。

Ti6Al4V钛合金锻件、ZTi6Al4V钛合金或钴铬钼合金铸件每炉批锻(铸)件应附有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供方名称、锻(铸)件名称(代号)、合金牌号、锻(铸)件炉批号、锻(铸)件交货状态、锻(铸)件数量、检验结果、检验依据和出厂日期等。

(五)采购的验证和确认要求

1.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采购验证。

应具有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规范,明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判定准则等。

验证方式一般包括供方的认证情况、符合性证明材料、检验报告等,并保存采购验证记录。

2.企业对所用的初包装材料应进行选择和/或确认,所用初包装材料应不会在医疗器械的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对产品造成污染。

3.初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的要求,其生产环境应与产品的生产环境相适应。

与无菌提供的骨科植入物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清洗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宜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提供的骨科植入物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提供的骨科植入物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在不低于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

4.应对初包装材料进行验证,验证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密封抗拉强度、封口剥离特性、渗漏试验、封口参数试验、灭菌抵抗力试验、加速老化试验(可参考YY/T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等)。

(六)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对于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相关采购,除满足上述骨科植入物相关采购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制定用于医疗器械的同种异体材料控制文件。

2.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书中应保证供体(材料)来源的伦理、检疫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明确供体是用来生产医疗器械的产品。

3.对供方资质的评价报告应包括:

供方合法性、质量保证能力评价。

4.对供方控制的证据至少应包括:

供体的健康情况等。

六、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一)生产策划及工艺过程

1.企业应识别产品的全部特性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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