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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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

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

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

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

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

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三)言语吞咽治疗;

(四)认知治疗;

(五)传统康复治疗;

(六)康复工程;

(七)心理治疗。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鼓励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康复服务。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指南、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当科学制订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

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

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40天。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

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加强康复医院的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作为新建康复医院的验收标准。

本文印发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院,应当对照该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因社会经济状况和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原因,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

至少设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

  (三)评定科室:

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7个。

  (四)医技科室:

至少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

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2名/床,康复治疗师0.4名/床,护士0.3名/床。

  

(二)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15%。

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3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康复治疗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康复治疗师总数的10%。

治疗科室科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康复治疗工作5年以上。

  (四)各临床科室医师结构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场地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5平方米。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二)康复治疗区域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参照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

  

(二)专科设备

  1.康复评定:

至少配备运动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三维运动分析、平衡功能评定、认知言语吞咽评定、作业评定等设备。

  2.运动治疗:

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训练器、肌力训练设备、肩及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治疗床及悬挂装置、功率车、踏步器、助行器、连续性关节被动训练器(CPM)、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生物反馈训练设备、减重步行训练架、专用运动平板、儿童运动训练器材、情景互动训练设备以及康复机器人。

  3.物理因子治疗:

至少配备电疗(包括直流电、低频电、中频电、高频电疗设备)、光疗、超声波治疗、磁疗、功能性电刺激、传导热治疗、冷疗、牵引治疗设备。

  4.作业治疗:

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手功能作业训练、模拟职业作业设备。

  5.认知、言语、吞咽治疗:

至少配备认知训练、言语治疗、非言语治疗和吞咽治疗设备。

  6.传统康复治疗:

至少配备针灸、火罐、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等设备。

  7.康复工程:

至少配备临床常用假肢、矫形器、辅助具制作设备。

  8.水疗:

至少配备蝶形浴槽、涡流/气泡浴槽、步态跑台浴槽等设备。

  (三)信息化设备:

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五)有能满足日常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占75%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置骨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疼痛康复科中的3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

至少具备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功能。

  (三)评定科室:

至少具备运动平衡功能评定、认知功能评定、言语吞咽功能评定、作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神经电生理检查、听力视力检查中的5项功能。

  (四)医技科室:

至少设置超声科、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和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

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信息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社区康复服务科室(部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15名/床,康复治疗师0.3名/床,护士0.3名/床。

  

(二)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0%。

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场地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5平方米。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二)康复治疗区域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三)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参照同级综合医院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

  

(二)专科设备

  1.康复评定:

至少配备运动功能评定、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平衡功能评定、认知言语评定、作业评定等设备。

  2.运动治疗:

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肌力训练设备、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功率车,治疗床(含网架)、连续性关节被动训练器(CPM)、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儿童运动训练器材等。

  3.物理因子治疗:

至少配备电疗(包括直流电、低频电、中频电、高频电疗设备)、光疗、超声波治疗、磁疗、功能性电刺激、传导热治疗、冷疗、功能性牵引治疗等设备。

  4.作业治疗:

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手功能作业训练、模拟职业作业等设备。

  5.认知言语治疗:

至少配备认知训练、言语治疗、非言语交流治疗等设备。

  6.传统康复治疗:

至少配备针灸、火罐、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等设备。

  (三)信息化设备

  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二级综合医院。

  (五)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等,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

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康复医院)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6]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作为本市第一批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基本要求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设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接受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按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审核后重新予以注册登记。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

至少设有独立的神经外科病房、手术室、急诊治疗室(可共用);至少开展神经肿瘤、神经血管病、神经创伤3个项目中2个项目的诊疗活动。

  

(二)床位:

至少设有神经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5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2名,麻醉师1名,护士2名);

  

(二)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8名医生和2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垂直层流、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诊室每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室:

神经外科专用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神经外科手术器械、头架、头灯、快速开颅钻、读片灯、双极电凝器、吸引器、手术室层流设备、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手术显微镜、麻醉机和配套设备。

  监护室:

专用床、中心供氧和吸引器、注射泵(2个/床)、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和起搏器、气管插管设备、抢救用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电冰箱、(备选喉镜、支气管镜)。

  放射科至少配置有CT1台,且能保证夜间和节假日的使用。

  

(二)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神经外科诊疗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2:

上海市医疗机构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专科门诊、急诊治疗室(可共用),至少可开展胸部外伤、肺、食管、纵膈、胸壁疾病外科治疗中3个项目。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置有内窥镜室、肺功能室、CT室、B超室、心超室。

  (三)床位:

至少设有胸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主治医师及2名以上住院医师。

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及5-6名护士;

  

(二)每台手术床位配备7名相关专业卫技人员(其中执业医师3名,医师麻醉师2名,护士2名)。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每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病房:

氧、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手术室:

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电刀、胸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监护室:

呼吸机、床边监护仪、起搏器、除颤器、氧气及吸引器、必备的消毒无菌设备。

  

(二)具有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胸外科诊疗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3:

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

至少设有独立的心外科病房、心外科ICU病房、体外循环科(组)、相对固定的麻醉组和手术护士;

  医院应拥有心内科等科室,心内科应有CCU和DSA及独立的冠脉介入和左右心导管检查的能力;

  门诊拥有检查心血管疾病的基本条件(心超、胸片、心电图、基本化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项目)。

  

(二)床位:

至少设有心血管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床位、医生、护士比至少应为1:

0.35:

0.7,每6张床位应有1名本专业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每台手术床位配备7名相关专业卫技人员(其中执业医师4名,麻醉师1名,护士2名)。

  (三)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5名医生和1.5名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其中ICU不小于6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垂直层流、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外循环机、床边血气仪、呼吸机4台、心脏外科专用器械小儿、成人各一套(专科儿童医院可无成人器械)、冠脉外科专用器械一套、手术放大眼镜一套、专用多向可调手术床一台、无影灯头灯各一、床边开胸器械一套、ICU专用恢复床2张。

  放射科应配置有16排以上CT或MRI,同时应具有床边摄片机。

  

(二)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医疗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4:

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分为“二级及以上”和“一级及以下”两类,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分别按不同设置标准开设康复医学科(无等级医疗机构按规模或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医疗机构执行)。

本标准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康复医学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最低准入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康复门诊室、康复测评室、物理治疗室(含运动治疗室和其他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有条件可设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专业诊疗室和适当数量病床。

  三、人员

  

(一)人数

  至少有1名专职康复医师、2名专职康复治疗师(士)。

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康复医师、6名专职康复治疗师(士)。

  

(二)资质

  1、康复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专业。

  2、康复治疗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⑴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康复治疗师专业毕业;

  ⑵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康复治疗师(士)考试并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证书。

  (三)设置床位的康复医学科,参照临床科室配置相应数量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和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三级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如设康复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康复医学科配套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走廊有扶手,地面防滑,理疗治疗区地面必须绝缘,木制治疗床远离金属管道,高频治疗仪器,应有合格的屏蔽装置。

  五、设备

  

(一)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

  1、功能测评:

肌力与关节活动度检查的基本器械,包括通用关节量角器、方盘量角器;握力计,捏力计,拉力计等常用功能测评设备及量表,酌情设置低频电诊断仪。

  2、物理治疗

  ⑴运动治疗:

训练用功率自行车、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功能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肩轮,肩梯,滑轮吊环,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行杠,训练用扶梯,平衡功能训练器,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等。

  ⑵其它物理治疗:

超声波治疗机、低频脉冲电疗机、中频治疗机、高频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颈腰椎牵引设备,酌情设置磁治疗机、紫外线治疗仪、肌电生物反馈仪等其他理疗设备。

  3、作业治疗:

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拼板,积木,橡皮泥,书写用具,编织用具,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4、传统康复治疗:

针灸用具,推拿按摩器具及用品。

  5、急救备用箱:

心血管急救常用药品及器材。

  

(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医疗机构上述规定基本设备、器材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设备、器材。

  1、功能测评:

酌情设置平衡功能测评仪,言语测评仪,肌电图及其他常用电诊断设备,等速肌力测试与训练仪等功能测评设备,其它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2、物理治疗

  ⑴运动治疗:

功能牵引网架,肩、肘、髋、膝、踝等关节被动训练器,轮椅。

  ⑵其它物理治疗:

紫外线治疗机、冷疗、热疗用的器材或设备,酌情设置肌电生物反馈仪、蜡疗、磁治疗机、水疗及制冰设备等。

  3、作业治疗:

认知功能训练用具,酌情设置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

  4、言语治疗:

录音机或言语训练治疗机,言语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5、康复工程:

酌情设置制作或提供常用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

  六、制定科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病员需知告知制度、仪器维修保养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有卫生部门认可的仪器操作常规、诊疗常规等。

附件5:

上海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分为“二级及以上”和“一级及以下”两类,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分别按不同设置标准开设康复医学科(无等级医疗机构按规模或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医疗机构执行)。

本标准为本市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最低准入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及以上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

  (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另行下发。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康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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