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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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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异常、障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建立和完善设备异常、障碍管理制度,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5〕33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设备异常、障碍管理,是指对公司设备异常、障碍分析、考核等管理流程进行规范,建立考核机制,提升设备异常管理水平。

公司障碍异常的监督部门为安全监察部,公司障碍异常的管理部门是设备部。

第四条异常状态是对正常状态而言的,在不正常工况下运行、作业就是异常状态。

这种异常已经从仪表指标、设备外观、人员操作(作业)行为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但尚未达到设备丧失机能或部分丧失机能的地步,还可能带缺陷运行。

第五条障碍是电力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即故障状态。

故障状态,是指异常状态逐渐发展到设备达到丧失部分机能及全部机能,不能维持运行的状态。

故障可分为障碍和事故两种状态。

第六条障碍中如有机组停运、线路跳闸、全厂出力降低等后果的(未构成事故条件),定为一类障碍.

第七条二类障碍的性质是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中,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前提下确定的。

第八条异常、障碍的调查、统计应遵循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

发生异常、障碍的单位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异常、障碍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作出降低标准的解释,安全监察部是异常、障碍的仲裁单位,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如发现有隐瞒异常和阻碍异常调查的错误做法,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章 异常、障碍划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异常:

第十条设备在不正常状态下运行,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

第十一条能够立即处理的设备缺陷24小时内未消除;同一设备缺陷24小时内处理两次仍不能使设备恢复正常运行或72小时内重复发生的设备缺陷(因系统影响的除外)。

第十二条重要附属、辅助设备由于设备本身发生故障被迫停运或因其它原因脱离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重要附属、辅助设备转机发生故障跳闸或发生故障跳闸而备用设备未联动(定期试验除外).

第十四条机组发生在一个检修期内必须停运的缺陷或虽可维持长期运行但已构成设备隐患,利用正常停备或调峰处理的缺陷。

第十五条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调整不当造成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及时间。

第十六条运行设备由于技术监控不到位和设备漏检或检修设备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当,使重要附属设备带有压力的汽、水、酸、碱等喷出,未造成后果。

第十七条因操作不当或调整不及时,造成设备及管路严重振动而未造成后果。

第十八条承压设备因焊接工艺差错,造成返工达2个工作日以上;重要设备的部件检修返工达2个工作日者.

第十九条生产厂房、检修作业班组或仓库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二十条高空作业时使用的梯子发生滑动、倾斜、高空坠落未遂或物件从1.5米高空掉落,未造成伤害。

第二十一条因人为责任造成发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费用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因监视调整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跑油、跑酸、跑水、煤场自燃,零部件、仪器、仪表、工器具、生产车辆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故障或人员操作不当,影响机组并机时间在1小时以内。

第二十四条主要辅机在运行中自动跳闸,未造成后果。

第二十五条设备检修后遗漏工具、杂物在设备管道内,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经发现拿出者.

第二十六条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或缺油,致使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规定值尚未构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七条命令错误,在执行中被发现,未造成影响。

第二十八条起吊设备使用前不检查链条、链盘和倒卡,使用中发生重物下滑、脱落、倾倒,未伤害人体或物件。

第二十九条搬运大件中,发生倾倒,尚未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热控主要参数的指示失去监视,时间超过1小时。

第三十一条直流系统故障,造成部分电源消失,尚未产生后果。

第三十二条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三十三条通讯设备故障影响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通话时间超过1小时.

第三十四条因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检修时间超过计划.

第三十五条由于操作不当、监视不严,造成汽机真空下降3kPa。

第三十六条误开、关各汽、水、油系统主要阀门,未造成后果者。

第三十七条因人员过失,造成加热器满水(水位计看不见水位)。

第三十八条误开汽机事故放油门,使油箱油位下降,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第三十九条运行中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或不稳,使机组负荷摆动值达额定负荷的10%以上者。

第四十条因检修、运行人员过失,造成凝结器、冷油器、加热器等铜管(钢管)堵塞或损坏达5%需要更换者。

第四十一条给水、凝结水的含氧、硬度不合格超过8小时未处理。

第四十二条发电机漏氢、每天补氢在5立方米以上者.

第四十三条由于检修质量不良,运行中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有卡涩、突关或调节系统不稳者,造成无法增减负荷,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

第四十四条汽轮机调速系统故障,造成机组负荷摆动。

第四十五条机组正常运行时,高加、除氧器安全门动作.

第四十六条除氧器、高加、低加、低加疏水箱水位高,造成事故放水门动作及其他各类加热器满水。

第四十七条 除氧器溶解氧超标,接到化学通知后8小时内仍未能调整合格者(机组启动24小时以后)。

第四十八条机组正常运行时,除氧器水位高于或低于报警值。

第四十九条定冷水电导率、PH值超标8小时以上未得到有效处理。

第五十条各种记录仪表及打印机的记录纸、记录单未及时更换致使无记录、无打印或收存保管不善,丢失、短缺者。

事故或异常的记录纸、打印纸丢失,另行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机组停机后,汽、水倒入汽轮机使汽缸温差超过规定值等异常情况,未造成后果者。

第五十二条正常启动或校验泵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打闷泵、汽化或其它异常.

第五十三条闭冷水箱、凝结水箱、凝汽器、除盐水箱等水位自动调节失灵,未及时发现造成满水或低水位,尚未造成影响。

第五十四条汽轮机、给水泵小汽机未按规定盘车或盘车偷停未及时发现,使偏心度增大,延长启动时间,尚未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第五十五条检修质量不良,造成检修系统试转时泄露,需处理。

第五十六条检修质量不良,造成凝汽器真空严密性试验不合格。

第五十七条汽轮机侧主汽、再热汽温度超过543℃或运行中汽温下降达55℃/15分钟;汽轮机主汽门前汽压达180kg/m2以上.

第五十八条锅炉运行不当,发生低汽压、低汽温,迫使汽机减负荷者。

第五十九条锅炉水位变化至±高(低)报警.(启停炉除外).

第六十条人员过失造成锅炉水压试验超标1。

05倍。

第六十一条锅炉运行中,因监视调整不及时,造成汽压升高、安全门动作或误动作。

第六十二条磨煤机在运行中,因保护动作自动跳闸,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第六十三条引风机、送风机、磨煤机等主要辅机,因积灰、积粉、磨损,造成振动大或轴承温度高,而被迫停止运行或减负荷处理者。

第六十四条炉膛压力超过报警值.

第六十五条汽包一块水位计失灵2小时内未能恢复或两块水位计失灵1小时内未能恢复。

第六十六条高低压冲冼水系统断水,未造成后果者。

第六十七条设备故障或调整不当造成灰渣泵前池灰水溢流者.

第六十八条机组正常启停,主汽参数超过启停曲线规定值者.

第六十九条锅炉受热面金属壁温超过规定值。

第七十条吹灰器未按规定投入和退出(特殊原因除外)。

第七十一条由于运行调整原因,造成磨煤机发生强烈振动。

第七十二条仪用、厂用压缩空气压力高于或低于极限值。

第七十三条机组正常运行时,锅炉PCV阀动作。

第七十四条机组正常运行时,连续排污扩容器未投入及未按规定回收。

第七十五条烟气温度超过540℃,烟温探针未退出。

第七十六条吸收塔溢流严重造成吸收塔区地沟冒浆液甚至流到室外。

第七十七条吸收塔浆液PH值超过6。

5或低于4。

0,超过30分钟。

第七十八条任一PH计失灵8小时内未能恢复。

第七十九条石灰石卸料系统失去备用24小时以上。

第九十条脱硫系统保护停用8小时以上;自动、调节装置故障超过24小时。

第九十一条除尘器电场跳闸未及时发现并恢复投入,影响烟气排放质量造成大气污染超过1小时。

第九十二条石膏脱水系统脱离备用超过12小时。

第九十三条发电机漏测绝缘。

第九十四条配错主要辅助设备熔丝定值。

第九十五条因人员误操作,使低压电气设备的备用开关跳、合闸。

第九十六条发电机空载电压超过定值的10%.

第九十七条因人员过失,造成电流互感器次级开路或电压互感器次级短路,接地或运行中脱扣,未造成后果者.

第九十八条限位开关装错或不起作用者。

第九十九条试验后对保护设备应拆的未拆或应装的未装,即申请投入。

第一百条因人员过失,在定期校验、切换电源过程中使主要辅机停转,未造成影响的。

第一百零一条厂用配电装置电气开关跳合闸线圈烧损(特殊原因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全厂事故照明、事故警报失灵。

第一百零三条发电机电刷磨出铜辫者.

第一百零四条因操作不当,带负荷调换电机电刷时造成短路或接地。

第一百零五条发电机有功表、无功表等主要电气仪表停用(影响数据采集)、失灵时间超过16小时。

第一百零六条运行中SF6开关密度低于规定值.

第一百零七条发电机、主变压器、发变组零起升压超过规程规定值。

第一百零八条重要附属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开关拒合、拒分,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零九条监视、调整、操作不当造成发电机强励动作或发电机过负荷来信号.

第一百一十条继电保护试验过程中,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联动,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一十二条发电机、主变压器、厂高变、高备变主保护停用,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

第一百一十三条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以找到接地点算起)。

第一百一十四条检修后的电气设备,验收时或试验时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错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检查不及时,造成变压器油位高、低超过允许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事故照明在交流电源中断时未能自动投入。

第一百一十七条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停用超过8小时未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自动装置、厂用快切、强励装置未按规定投入.

第一百一十九条柴油发电机启动失灵,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二十条发变组封闭母线微正压装置失灵,影响封闭母线安全运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主变、厂高变、高备变冷却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失灵。

第一百二十二条ECS装置死机,超过24小时未恢复,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误入带电设备间隔、误登带电设备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汽包水位、汽包饱和蒸汽压力、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主蒸汽流量、主给水压力、主给水流量、排烟温度、烟气氧量、炉膛压力、再热蒸汽压力、再热蒸汽压力温度、脱硫CEMS测点参数;汽轮机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各级抽汽压力、轴封蒸汽压力、汽轮机转速、轴承温度、轴承回油温度、推力瓦温度(失灵2点以上)、排汽真空、排汽温度、调速压力、润滑油压力、轴承振动、轴向位移高、低压胀差、发电机氢气压力、除氧器压力、除氧器水位等要热工仪表停用超过4小时。

第一百二十五条热工电源中断备用联动失灵,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 辅助设备保护停用8小时以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热工主要自动、调节装置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DCS、DEH装置I/O站死机或掉电超过3小时未能恢复,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二十九条DCS、DEH装置故障追忆数据不全。

第一百三十条热工声光信号故障超过8小时。

第一百三十一条火焰工业电视故障超过8小时。

第一百三十二条辅机保护及逻辑失灵超过6小时。

第一百三十三条正常运行汽包水位计同侧之间偏差长时间超过50mm。

第一百三十四条吹灰器吹灰程序控制失常或吹灰器未能自动退出,未及时处理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输煤皮带损坏,划破1米以上4米以下。

第一百三十六条因人员误动造成运行中的皮带停运.

第一百三十七条斗轮机停用超过8小时,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者。

第一百三十八条燃油系统故障脱离备用1小时以内,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三十九条煤仓蓬煤未按要求及时清理或煤仓空仓。

第一百四十条燃油罐定期脱水及检查不及时,造成油温、油位超过规定或水分超标。

第一百四十一条操作错误或检查不认真,造成堵煤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由于操作不当或调整不及时,延误燃油泵启动时间或供油压力超过规定范围(燃油泵在变频状态调整范围内).

第一百四十三条运行中的输煤系统因故障紧急停运(运行人员因特殊情况拉拉线开关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输煤皮带带负荷启停。

第一百四十五条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输煤皮带跑偏4小时内未能消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皮带粘接不良,在运行中脱开。

第一百四十七条输煤皮带保护(如拉线开关、跑偏保护等)未能及时投入或损坏的未能及时修复。

第一百四十八条输煤系统因设备故障,被迫停运超过8小时。

第一百四十九条化学汽水分析不准确,造成浪费者。

第一百五十条化学处理不当,造成各种水质量不合格.

第一百五十一条因人员过失(漏取样、漏分析)而影响指标的计算,影响锅炉的保养或机组并机时间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给水PH值不合格,当班未处理者.

第一百五十三条加错药,未造成后果者.

第一百五十四条炉水品质超过规范,当班未处理者。

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于人员责任造成制氢站氢气湿度、纯度指标不合格超过12小时;氢站储氢罐压力低于或高于规定值。

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和池排水PH值不合格超过6小时。

第一百五十七条主要化学在线仪表(溶解氧表、PH表、导电度表、氢纯度表等)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

第一百五十八条由于监督不及时,造成运行中绝缘油或汽轮机油油质一项不合格时间超过6小时。

第一百五十九条因调整不当,使各级水箱和中和池发生溢流到地面上或各计量箱发生溢流,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

第一百六十条由于操作、控制错误,使不合格的除盐水进入除盐水箱,使除盐水箱水质超标,造成大量排水.

第一百六十一条因操作失误,使再生后的交换器运行周期低于正常运行周期6小时以上。

第一百六十二条化学补水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化学补水质量或监督不及时导致蒸汽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第一百六十三条因操作失误导致制水设备损坏、影响正常制水超过24小时,但未影响正常供水。

第一百六十四条误停、误开加药系统,影响汽水品质或未按化学人员通知,调整排污阀开度,影响汽水品质超过额定值。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员过失或设备缺陷,造成酸、碱损失0。

05-0.1吨,或跑树脂的价值达500元及以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集的水垢、盐垢、油、煤、灰样等被散失,造成返工或无法取样,影响分析研究。

第一百六十七条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不当,使水处理装置(阴床、阳床、混床)失效或重复再生。

第一百六十八条酸、碱溅出,未造成人身伤害。

第一百六十九条其它安全监察部认定为异常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发生下列之一的为一类障碍:

(一)机组启动过程中由于设备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机组并网时间比预定时间滞后8小时以上.

(二)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三)发电机组、22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四)220kV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不成功(自动装置原因)。

(五)6kV高压电机及重要附属辅助设备电机绝缘烧损。

(六)由于发现不及时或维护不到位造成灰坝渗漏,危及灰坝安全运行。

(七)制粉系统故障或由于积粉未及时处理,造成煤粉系统发生爆炸。

(八)除尘脱硫系统停运,经省级环保部门和调度部门同意停止运行超过168小时。

(九)经集团公司或省公司及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发生下列之一的为二类障碍 

(一)全厂有功出力低于调度计划的5%以上,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

(二)一台主要设备的实际出力低于50%,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

(三)一台主要设备的实际出力低于8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四)全厂无功出力低于调度计划的1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

(五)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调整不当造成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

(六)重要附属、辅助设备异常运行或发生故障被迫停运,影响主设备运行且降低出力但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备用状态中的重要附属、辅助设备失去备用作用(运行设备跳闸而备用设备联动未成功或虽已联动成功而备用设备不能运行),影响主设备运行,且降低出力但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

(七)运行中的主设备无保护运行超过8小时;热工集散控制系统(DCS)、电调控制系统(DEH)、数据采集系统(DAS)、被迫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八)主辅设备保护装置误接线、误整定、误触碰、误使用,造成保护装置误动或拒动,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

(九)必须在72小时内利用正常停备或调峰处理的缺陷(安委会认定);

(十)发电设备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和零部件、仪器、仪表、工器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一)各分公司(分场)防寒、防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设备管路、水箱、油箱、阀门、表管冻裂,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或造成仪表指示失灵导致保护误动,危及主设备正常运行;

(十二)由于工作过失,造成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检修后发电机组的主、辅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须重新检修(在调度批准期限内);

(十三)主要发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批准检修计划时间72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重新申请延期者;

(十四)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内遗留物品后交工(启动后将造成事故或设备损坏),被他人及"三级验收”时发现;材料备件型号规格不符,使用人员又未拒绝使用,致使安装后设备出现故障(质量不合格的追究物资部门责任),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

(十五)因设备(燃油、燃烧、汽水、制粉、排污、加热、疏放水、空气等系统及电气系统)故障或人员操作不当,影响锅炉点火或影响机组并列1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十六)生产任务管理、两票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缺陷管理系统因服务器原因及厂内局域网的原因被停用,影响三个值交接班;Louts邮件系统因服务器原因或厂内局域网的原因失灵48小时以上;

(十七)电量竞价系统因服务器等原因通道失灵12小时以内;

(十八)全厂范围内局域网失灵超过24小时;

(十九)由安全监察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认定的不安全生产事件.

(二十)由于人员操作失误或吹灰器、吹灰程控存在缺陷,吹灰器未退出炉外,造成吹灰器烧损;

(二十一)炉膛结焦或灰斗堵灰,需减负荷处理;

(二十二)锅炉尾部再燃烧、使排烟温度超过160℃或突然升高30℃,需减负荷处理;

(二十三)磨煤机堵煤超过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

(二十四)捞渣机、碎渣机故障造成灰斗堵灰,需减负荷处理;烟道积灰或除尘器堵塞,需减负荷处理;

(二十五)由于设备问题或调整不当等原因,导致电除尘灰斗满灰,降出力处理;

(二十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锅炉严重正压喷火,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

(二十七)由于防寒防冻措施不落实,造成设备、管路、阀门冻裂发生漏泄,影响正常运行或造成备用管路脱离备用;

(二十八)每台炉增压风机故障,脱硫系统停止运行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

(二十九)每台炉吸收塔两台浆液循环泵同时脱离备用;每台吸收塔对角的2台搅拌器同时脱离备用;每台吸收塔两块PH计同时失灵;每台吸收塔两台排出泵同时被迫停运;

(三十)6kV及以上设备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地线,未造成后果者;

(三十一)非同期并列,未造成后果者;

(三十二)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被迫降低出力,达到降负荷运行条件时;

(三十三)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找到接地点算起);

(三十四)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三十五)组立杆塔、搭脚手架(台)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三十六)380、6kV母线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三十七)微波通讯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或远动装置失灵超过24小时;

(三十八)架空明线故障停用超过48小时;

(三十九)通信系统停用超过24小时;

(四十)通信电源全部中断超过1小时;

(四十一)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超过1小时;

(四十二)自动装置失灵时间超过48小时;

(四十三)厂高变、高备变、低厂变故障跳闸;

(四十四)发电机有功表、无功表等主要电气仪表停用(影响数据采集)、失灵超过48小时;

(四十五)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8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四十六)直流系统绝缘监察等装置失灵超过24小时。

(四十七)主要热力机械因失去主要保护(主要保护指:

作用于停机、停炉的热力机械保护,如发电机断水、低油压、低真空、轴位移、超速、TSI装置等);

(四十八)热工自动装置失灵或停运超过8小时,如汽包水位、主再热汽温、除氧器水位、高加水位自动调整装置等;

(四十九)事故声光信号预告信号、热工保护信号失灵超过24小时;

(五十)SIS系统失灵或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事故时未能记录打印或记录丢失,影响事故调查;

(五十一)热工设备故障,延误机组启动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或影响机组运行中事故处理;程控或联动装置失灵,停用超过24小时;

(五十二)热控设备接线、整定值错误,未构成设备一类障碍者;

(五十三)人员过失,造成操作、动力、热工电源消失,使保护信号、指示或遥控失灵,未造成后果者;

(五十四)现场控制站故障不能正常切换,影响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五十万)因翻烧不及时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储煤场储煤面积的10%以下自燃或着火,尚未影响输煤系统正常运行;

(五十六)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超过1小时;

(五十七)由于运行人员上煤不及时,造成燃料中断,影响锅炉负荷下降10%,时间超过30分钟;

(五十八)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因影响上煤,造成锅炉负荷下降15%,时间超过30分钟;单侧输煤皮带停用超过24小时;

(五十九)没有按要求比例混配煤、上煤,煤质恶化,致使锅炉燃烧不稳定,有引起锅炉灭火的可能;

(六十)甲、乙碎煤机、滚轴筛脱离备用超过16小时;

(六十一)堆取料机液压部分或机械部分发生故障,退出运行16小时及以上;

(六十二)燃油系统故障脱离备用,超过4小时,未造成后果者;

(六十三)燃油进入蒸汽系统。

(六十四)由于操作调整不及时,造成氢气湿度、纯度指标不合格24小时以上;

(六十五)由于监视调整不当发现不及时,导致除盐水箱水位低或除盐水泵压力下降,影响正常上水;

(六十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化学主要设备损坏,被迫停止运行或不能按时投入运行,未造成后果者;

(六十七)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影响正常供水2小时以上;

第三章异常、障碍调查、分析、统计

第十七条设备一类障碍发生后,发生单位立即主动向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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