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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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为:
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年。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具体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万元至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有何区别?
两者均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在以下几方面又有所区别:
◆目的、用途不同: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于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高企研发费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企条件。
◆归集口径不同:
虽然两者均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两者归集口径不同。
总体来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口径小于高企研发费口径,即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必然可以归入高企研发费,但归入高企研发费的费用不一定可以加计扣除。
两者之间归集口径的差异详见问题四的《研发费科目、归集内容对照表》。
◆管理要求不同:
两者对应的研发项目均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归集。
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前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高企研发费在高企认定或汇缴申报前需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研发范围以及适用对象有哪些?
◆研究开发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及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项目领域范围:
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适用对象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率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四、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有什么要求?
需要如何设置科目,分别归集哪些内容?
◆核算要求: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并设立“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专账进行明细核算;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应分别归集研发费支出。
◆科目设置及内容归集: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科目下设三级级到六级科目:
Ø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子科目:
、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Ø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到五级科目(见下表),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
研发费科目、归集内容对照表
四级子科目
五级子科目
归集内容
人员人工
工资薪金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
津贴补贴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其他
研发人员等及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
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直接投入
材料燃料和动力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测试手段购置费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工装及检验费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仪器设备维护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仪器设备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其他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及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
折旧费用及长期费用摊销
仪器设备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在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
设计制定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其他设计费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装备调试费
——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无形资产摊销
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费用
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注:
五级子科目中,带*的“其他”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范围,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
五、研发费如何分阶段进行归集?
一个研发项目从规划到投产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市场调研及设计;
◆立项;
◆实验室试验;
◆小试——小规模试验,一般是指针实验室规模的工艺而言,也就是根据试验室效果进行放大;
◆中试——中试就是根据小试结果继续放大,是在大规模产量前的较小规模试验;
◆批量生产。
一般认为,上述—阶段为研究开发阶段,在研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的归集;从第阶段起,即从产品批量生产时点起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成经营任务的,如何进行费用分配?
◆企业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成立专门的研发小组。
不具备成立专门研发机构条件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合理方法包括按实际工时等比重进行分配。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若因为合理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对纳税人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
七、研发费账务处理应提供何种凭证?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
研发费明细账要及有效凭证一一对应,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归集:
◆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研发或财务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八、企业将研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核算后,形成试制产品如何处理?
企业可于月末,对按规定已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并形成试制产品的支出,按正常财务处理转入相应会计科目。
年末,以该科目及子目的借方发生额进行研发费的归集、计算。
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备案时的研发费如何归集、计算?
哪些研发费不得作为高新技术口径研发费的计算依据?
按上述规定设置、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管理费用——研发费”借方发生额,一般均可归集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优惠备案时的研发费用,即根据研发费四级子科目相关内容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进行归集填列《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但下列情况除外:
◆“人员人工”科目中的“其他”,不包括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中,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不满天的人员所发生的人工费用。
◆四级子科目中的“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口径归集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如何归集、计算?
哪些研发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按上述规定设置、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管理费用——研发费”借方发生额,除五级子科目为“其他”外,一般情况下可归集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即根据研发费五级子科目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归集后,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但下列情况除外: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加计扣除。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十一、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其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及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按上述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的归集。
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
十二、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其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合作方直接参及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上述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合作方按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及直接参及研发发生的研发费存在差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