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开展学徒工培训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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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开展学徒工培训的规定

关于企业开展学徒工培训的规定

(建议稿)

 

第一章学徒工招聘、认定与登录

第二章学徒工合同

第三章学徒工工资工时规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标准与课程标准

第五章学徒工教育培训课程与课时规定

第六章企业培训资质管理

第七章企业培训师管理

第八章企业职责与政府补贴

第九章学徒工考试与晋升

第十章职业学校职责

第十一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章其它规定

第一章学徒工招聘、认定与登记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新型学徒制与现代学徒制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统称为学徒制。

二、企业招聘没有工作经验人员(主要指高中、初中毕业生),应当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培训的方式可以是先培训后上岗,也可以边培训边上岗。

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要把学生推荐到职业学校进行,实操培训可以由企业自己进行培训。

三、学徒制学徒工(以下简称学徒工)是指具有职业学校学籍,同时又在企业单位从事相应劳动并享受企业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

学徒工具体有双重身份,在企业是学徒工,在职业学校是学生。

学徒工应接受企业的培训,同时也应参加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

学徒工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与人社部、后同)制定并发布。

四、直接招收没有工作经验人员的企业应当推荐员工到相关职业学校就读,且报读专业必须与就业岗位相关联。

没有职业学校录取的员工,企业不能当作学徒工进行管理,不适用学徒工有关制度,不能取得学徒工资格。

五、直接招收没有工作经验人员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把学生推荐到相关的企业当学徒工,学徒工必须与企业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简称为学徒工合同,后同),并向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后同)办理登记后才能取得学徒工资格。

没有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学生,教育主管部门不承认其学徒工身份。

企业在学生入学时就可以向职业学校招聘学徒工。

六、国家建立学徒工登记制度(学徒工学籍制度)。

学徒工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并实现全国联网。

职业学校及企业应当在学徒工办理入职及入学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登记内容至少包括:

1、学徒工基本信息:

姓名、入职年龄、性别、户籍等。

2、学徒工入职前教育与工作情况。

3、学徒工入职的企业名称与初始岗位或拟任岗位(或职业)名称。

4、学徒工报读的职业学校及专业名称。

登记时应提供企业及职业学校的录取、录用通知书与入职、入学证明、学生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查验。

录取通知书、入学证明格式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录用通知书与录用证明由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未经登记的员工或学生不纳入学徒工管理,不能取得学徒工学籍。

学徒工被开除或自动退学,责任单位应在15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同时通知另一方。

七、职业学校可以向企业单位录取学徒制学生,企业也可以直接通过招生平台向学校招收学徒工。

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条件与录取程序规定由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等职业学校的录取条件与录取程序规定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八、企业或职业学校不能单独培训学徒工,企业应当与职业学校联合培养学徒工。

学徒工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学校与专业,企业与学校均不得干预限制,但报读专业与所从事岗位(或职业)应相一致,否则不能取得学徒工资格。

岗位(职业)与专业的相关性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被推荐到多家企业当学徒工,企业可选择录用,企业未录用的不能取得学徒工资格。

企业招用的员工可以被推荐到多个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可以选择录取,职业学校未录取的学生不能取得学徒工资格。

第二章学徒工合同

九、企业应当与学徒工签订教育培养合同(以下简称为学徒工合同),学徒工合同具有劳动合同与培训合同双重属性,学徒工合同应当规定学徒培训的形式、内容、时间、培训目标、培训职业、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及解除条件等。

十、学徒工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满后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要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学徒工1年的工资标准。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工作每满一个月赔偿一个月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试用期内企业认为学徒工不合格的可以退给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重新推荐培训单位。

第三章学徒工工资工时规定

十一、学徒工实行学徒工特别工资制度。

学徒工工资按同岗位同级别普通劳动者工资的80%确定。

学徒工试用期工资按学徒工工资的80%确定。

学徒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学徒工在学校上课期间及寒暑假期间不计算工资报酬。

部分地区可以实行学徒工统一工资制,即所有学徒工工资标准相同。

学徒工统一工资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规定。

实行统一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及行业特点另外增加补贴。

统一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如果安排学徒工加班,以统一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加班费。

十二、学徒工工资应当按年晋升,累计每年晋升工资比例至少10%,每年晋升至少1次。

晋升可以设置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

(建议每年晋升2次,每次加5%)。

十三、学徒工可以不用购买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工伤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学生医保由学徒工自愿购买。

十四、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学徒工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具体略)。

十五、用人单位一般不应安排学徒工加班,禁止用人单位对学徒工安排每天超过10小时的工作时间。

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在同一天内安排的,总计时间也不能超过10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天。

培训时间与工作时间混合安排的,总计时间每周不能超过6天。

十六、未成年学徒工执行每天培训与工作的总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5天的制度,并不得安排大夜班(工作时间在晚上12点后到早上8点前)。

 

第四章教育培训标准与课程标准

十七、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含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标准、职业标准)应当规定职业(专业)名称、培养时间、培养目标、主要课程(知识与技能要求)、教学计划、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师资要求与办学条件、毕业证书。

可以开展学徒工培训的专业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布。

开展学徒工培训的职业(专业)应具有以下特点:

1、该专业属于制造业、加工业、维修业。

2、该专业需要设备或精密设备,设备价格较贵。

3、虽不属于以上两种条件但该专业(职业)需要的实践条件较难,比如医疗职业中的心外手术、器官移植手术等。

未经国家认可的职业(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工培训不纳入学徒工管理,不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不执行学徒工工资制度。

对于职业与专业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定专业标准及其对应的全部职业标准。

一般情况下,专业范围大于职业范围,一个专业包含多个职业。

十八、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来制定,不同行业建立不同的委员会,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属荣誉性组织,委员会应由职业学校代表、企业代表、工人代表、政府代表各6名共同组成,委员会的决定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职业教育培训标准的制定要充分征求各地方行业协会与地方政府的意见,还要广泛征集民意。

职业教育培训委员会应每年开一次例会,每3年对职业教育培训标准进行一次修订。

十九、职业教育培训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共同代表国家发布,学徒制必须按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开展,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应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制定具体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并分别独立实施。

前款所述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教育培训标准制订,并报监督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监督机构报职业教育主管机构备案。

监督机构发现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不符合教育培训标准,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报送单位修改,报送单位拒不修改的,监督机构不予认可,不得向教育主管机构报备。

二十、学校职业教育只能培养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下层次的技能人才,学徒制可以培养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的技能人才,技师及高级技师只能通过进修职业教育进行培养。

二十一、培养目标应指明具体职业等级,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限定在初中级工层次,大专层次职业教育限定在高级工及以下,本科及研究生职业教育可以设定技师级培养目标,技工院校也可以设技师培养层次,但只能采用进修职业教育的方式,并要求学员取得高级工证书。

二十二、职业教育监督机构(行业协会)负责学徒工的考核工作,每半年对学徒工进行一次考核,在课程标准中制定3-5级考核等级与各级考核标准,通过考核可以晋升岗位等级并增加一级工资档次。

课程标准由监督机构组建课程标准委员会来制定,不同课程组建不同的委员会。

课程标准委员会由职业学校代表、企业代表、工人代表、政府代表各3名共同组成,委员会的决定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教育培训标准委员会也可以制定课程标准。

在过度期内课程标准暂由企业及学校共同制定。

课程标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1次研讨活动,委员会无劳动报酬,属荣誉性组织。

二十三、学徒制设置单独的毕业证书,证书上标明学习时间、职业名称、职业水平或等级、职业学校及培训企业名称并加盖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现代学徒制毕业证书与相应学历证书等值互认。

二十四、行业协会内设立职业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坚持回避制度与不联系制度,考评员不得鉴定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学徒与学生)。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鉴定机构要分开,培训机构不得从事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二十五、学徒工在学校与在企业的时间分配,一般应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每学期安排2-3个月用于学校教学。

其它时间在企业。

2、每年安排4-6个月用于学校教学。

其它时间在企业。

3、每周安排2-3天用于学校教学,其它时间在企业。

4、每月安排10-15天用于学校教学,其它时间在企业。

在教育培训标准中应当写明具体的时间分配要求,不能采用概数,但具体什么时间轮换可由企业与学校协商确定,也可在双方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

第五章学徒工教育培训课程与课时规定

二十六、学徒工课程体系分为学校课程与企业课程,学校课程由学校负责完成,主要在校内上课,也可以安排在企业上课。

企业课程由企业负责完成,应当在企业上课。

企业课程根据教学模式不同又可分为脱岗培训课程与跟岗培训课程,企业课程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主要有职业资格课程、岗位技能课程与顶岗工作课程。

二十七、脱岗培训是指学徒脱离工作岗位专门接受企业安排的课程培训,是利用企业设备与条件所开展的企业内部技能培训。

脱岗培训由企业导师负责实施培训,培训内容为岗位技能与职业技能。

跟岗培训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实施的培训,即边上岗边培训,也可称为在岗培训。

跟岗培训期间,企业导师必须专职培训学徒,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跟岗培训内容要与企业课程相一致,并符合培养目标要求。

跟岗培训的岗位应与专业密切相关。

脱岗培训学时应不少于企业总学时的50%。

二十八、《职业资格课程》主要是为考取职业资格证而安排的,每一职业资格等级对应1门课程,最多有5门课程,中职学校一般开设初级与中级两门课程,高职学校可开设中级与高级两门课程。

此课程主要采用脱岗培训模式。

二十九、《岗位技能课程》主要培养学徒岗位工作技能,岗位技能分为3-5个等级,分别对应3-5门课程来培训。

各等级划分标准与培训内容在课程标准中规定,各等级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也在课程标准中规定。

岗位技能考核不合格,学徒将不能晋升工资级别。

此课程主要采取跟岗培训模式。

三十、《顶岗工作课程》其实就是正常工作,此课程不计学时,但顶岗工作是企业课程的组成部分。

顶岗工作期间,企业可安排导师负责指导。

学徒顶岗工作每年不少于150天。

顶岗工作的岗位要与专业相关,并主要安排在学徒愿意接受的岗位上或专业直接对口的岗位上。

三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应保证以下要求:

1、每年课时总数不少于800学时。

2、企业课时不少于每年250学时。

企业课时与学校课时的比例约为1:

2。

3、企业课程与学校课程应轮换进行,轮换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半年。

4、学校课时也应安排实践实习课时,学校理论课时与学校实践课时比例约为6:

4

5、企业课程应使用企业资源进行脱岗培训。

顶岗实习与跟岗实习等均不计入企业课时。

6、学徒工在企业从事顶岗工作(又称顶岗实习或跟岗实习)的时间不纳入课时管理,但也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必要部分,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列明(每年不少于150天),只完成企业课程、学校课程及顶岗工作天数的学徒工才能毕业。

第六章培训企业资质管理

三十二、培训企业必须取得学徒工培训资质。

培训企业资格要求如下:

1、企业规模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企业在岗人数不少于300,企业设备资产不少于1亿元,企业总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2、企业硬件设施要求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考量生产设备的先进性、设备价值、设备数量、设备相关性,同时考量企业配套教学条件。

3、企业有符合规定数量与资质的培训师。

一个企业培训师所带学徒数应少于10个。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只要企业取得资格证就可以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按规定取得政府补贴。

但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职业与级别范围内开展招生与培训活动,凡是跨级别跨专业开展培训行为都属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要求企业纠正,还可以提请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十三、为了控制学徒工数量与规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控制招生规模,实行学徒工招生指标管理。

第七章企业培训师管理

三十四、企业培训师资格要求:

1、具有不低于所培训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该职业2年以上的从业时间。

培训的专业与培训师的职称专业应相关,培训师的职业资格应与培训的专业相一致。

三十五、职业学校专业教师资格要求:

1、具有学校对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2、具有对应专业相关的学历证书

3、学校实训教师具有不低于所培训级别的同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前款所述对应专业相关性由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企业职责与政府补贴

三十六、企业的职责

1、企业应建立学徒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学徒工培训工作,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但也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学徒工培训管理工作,对于没有培训资质的企业应当把招收的员工送到有资格的同类企业进行技能培训。

2、企业应当选聘企业培训师,专门用于学徒工的岗位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实操培训。

没有合格人选的企业可以到其它企业选聘兼职培训师。

3、企业招收的没有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当安排到职业学校进行培训。

职业学校可由学徒工自行选择。

4、企业培训学徒工是企业的法定职责,企业不得向学徒工收取培训费用。

5、企业应当为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进行学徒工培训提供条件与方便。

6、企业应当配合职业教育监督机构的检查,向监督机构提供法定的检查资料,为监督机构进入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提供方便。

7、企业应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岗位。

并安排学徒工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任务,组织学徒工进行脱岗培训,为学徒工在企业进行脱岗培训创造教学条件。

8、企业制订的学徒工培训计划与安排应当报监督机构审核,以便监督机构检查与监督。

三十七、企业因培训而支出的费用由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部分为企业培训师的课时补贴,另一部分为企业培训成本。

三十八、企业培训师的课时费由政府负责支付。

课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定。

课时费由培训师直接向企业申报,由企业审核确认后报监督机构审核,然后由监督机构再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

课时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付给企业培训师。

三十九、培训学徒工的企业可以申请学徒工培训补贴,用于补偿脱岗培训所需的材料及设备成本,补贴按每年在册学徒工人数进行统计,生均补贴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培训职业的不同由当地政府确定。

培训补贴由培训企业向监督机构申报,监督机构根据核准的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十、每学期课时数根据核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在册学徒工人数由学徒工所在企业进行申报,监督机构根据登记的学徒工名册审核确定,最后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章学徒工考试与晋升

四十一、学徒工在职业学校的学校课程考试继续沿用职业学校的考试管理办法,学徒工在企业的企业课程考试主要分为两部分,职业资格考试由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原鉴定机构不再组织的职业工种转由职业教育监督机构组织鉴定。

岗位技能考试暂由企业自行组织,待条件成熟后转由职业教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学徒工职业资格鉴定需要在职业资格证上注明鉴定机构名称与培训企业名称,用以表明学徒工职业资格鉴定的属性。

学徒工只能通过企业岗位技能考试才能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章职业学校职责

四十二、职业学校的职责

1、职业学校承担学历教育外,也要承担技能技术教育,除了理论课之外,也要进行实践课的教学,职业学校也需要配备一定的实训室,并开展实训教学。

校内实训主要侧重于基本技能训练。

2、职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与教学时数,不得把课程教学课时挪作他用或开展其它活动。

学校停课1天必须报职业教育监督机构备案,停课2天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停课3天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3、职业学校统一负责学徒工的成绩管理与档案管理。

4、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暂未发布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由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并报职业教育监督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监督与处罚

四十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就是本规定所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及学校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监督企业及学校执行本规定。

监督机构发现企业或学校存在违规情况,应向企业或学校提出纠正意见,拒不纠正可以提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与处罚。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的请求书后必须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行业协会所监督的企业及学校名单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企业及职业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四十四、行业协会有权到所监督的企业及职业学校进行调查与巡视。

必要时可查阅企业及学校的相关资料,企业及职业学校当提供方便。

如企业及职业学校不配合可以提请政府主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十五、社会人员及学徒工有权向监督机构进行举报与投诉,监督机构必须进行调查并回复处理。

监督机构不作为的,相关人员可以向政府行业主管部投诉。

第十二章其它规定

四十六、顶岗实习与在岗实习都属于工作的范畴,其实习时间计入从业时间。

学徒工的在岗工作时间也属从业时间。

但学徒工在企业的脱岗培训与在学校的上课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

四十七、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辞退学徒工。

学徒工在毕业后可以选择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不得限制。

四十八、本规定实施前的职业学校学生与企单位招用的员工仍按以前的办法进行管理,本规定实施后所招员工及学生应按本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规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开展学徒制。

 

编写说明:

1、本规定是从全国的高度来考虑,所以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当然也可以在省内适用。

本规定主要侧重企业开展学徒制,对职业学校开展学徒制的条款相关较少。

2、我国《职业教育法》对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已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没有执行到位,主要原因是职业教育法规定不具体,因此,明确各方责任,细化相关规定才能有效实施。

故本规定是对职业教育法有关部分的细化。

但因研究精力与时间有限,本规定中部分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3、现代学徒制的关键是企业要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而现实却正好相反,我国企业在这方面严重不足,企业没有承担员工培训责任,也没有建立企业的员工培训机制与机构。

所以本规定要重点落实这一部分。

加强企业对现代学徒制的建设。

因此本规定主要就是对企业开展学徒制进行规定,对职业学校而言,建立现代学徒制基本不存在问题。

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还要依靠职业学校进行指导与帮助。

4、我国职业教育目前缺乏监督机构,职业教育监督严重缺位,因此应设立监督机构。

行业协会作为监督机构比较合适,为防止行业协会滥用权利,因此有必须对监督机构职责进一步细化,并对监督机构进行再监督。

5、职业教育培训标准是学徒制的核心,有关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都是由职业教育培训标准来规定的,因此职业教育培训标准的制定就必须严格规范,并广泛征集意见,故提出成立由多方组成的委员会,能充分代表各方意见。

委员会决策制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背景。

6、学徒培训补贴制度是关键,企业如果没有补贴,企业根本就没有开展学徒制动力与积极性,企业开展培训工作,本来就要多支出成本,让企业的培训成本可以得到补充,学徒制才能正常开展,因此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合情合理,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培训补贴政策。

7、学徒制需要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实施教育培训工作,但通过教育培训标准来规范企业与职业学校的职责,使校企之间的合作由显式变成隐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合作成功率。

因此本规定使校企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教育培训标准来体现,由教育培训标准规定各方的职责,各自完成规定的任务,也就实现了对学徒工的培养,从而大大减少了校企协商的机会,降低了成本,提高效率。

这才是校企合作的发展趋势。

8、企业课程是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企业开什么课程,企业教学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模式这才是学徒制的重点制度。

学徒制就是要学习岗位技能与职业技能,因此这两项确定为培训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利用企业资源进行脱岗培训体现了培训的先进性与实用性,利用企业生产条件与生产项目进行跟岗培训也正是培训实用型人才的必经之路,通过顶岗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提高工作技能必不可少。

因此企业课程开设职业资格课程、岗位技能课程与顶岗工作课程非常合适。

教学模式采用脱岗培训、跟岗培训、顶岗工作三种方式也非常精准。

9、学徒工除了工作外,还要接受培训,因此学徒工从工作时间上就必须比正式员工少20%左右,因此工资比正式员工少20%比较相适应。

但必须要防止企业招用学徒工,但又不开展学徒工培训,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惩,并设置好举报投诉制度及监督机制。

10、为了防止培训师虚报课时、企业虚报培训补贴,应设置严格的防范措施,强化监督机构的职责,加强监督环节,并加重处罚力度,确保学徒工培训到位、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

不要让好的制度达因监督不到位而影响其效果甚至废止。

11、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部门,目前政府部门有限,行业却相当多,行业协会远远多于行业主管部门,因此行业协会应成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力助手,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业内企业开展学徒制工作。

同时,也应把各类企业分类划归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还没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由人社部门重新划定归属部门。

12、课程标准目前基本上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制定,企业课程的课程标准暂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在条件成熟后(过度期可设定为3年),课程标准应转由监督机构负责组建委员会来制定,课程标准其实也是专业标准的组成部分,也可以由教育培训标准委员会直接制定部分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委员会成员应熟悉课程。

13、学校职业教育是指当前的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通过职业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方式,是相对学徒工而言的。

14、教育培训标准包含了专业标准、职业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职业学校一般分专业进行培养,对应的就是专业标准,企业一般分职业进行培训,对应的就是职业标准。

在一些中职学校,专业名称与职业名称基本一致,教育培训范围也基本一致,因此专业标准与职业标准就是一样的。

对于高职教育,专业名称一般与职业名称不一致,专业范围大于职业范围。

因此专业标准就与职业标准不相同了,一个专业包含多个职业。

因此在制定高职类教育培训标准时,不但要制定专业标准,还要指明所对应的职业,也就是要确定专业与职业对应关系。

15、行业主管部门指政府部门。

监督机构指行业协会。

教育主管部门在我国指政府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学徒制监督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学徒制执行工作。

学徒制规则(政策与法规)主要由委员会来制定,政府部门只是代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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