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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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
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旅游业的管理,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和优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我市旅游业沿着健康的轨道迅速发展,根据《xx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化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旅游业是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确定的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
市政府鼓励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在投资贷款土地税收用工等方面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旅游业给予优惠支持。
第四条我市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
市旅游局是市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旅游资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景观。
第七条旅游资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市政府对旅游资采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的义务。
第八条旅游资的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旅游资的开发和利用。
第九条开发旅游资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如饭店游乐商业服务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和景区设施等,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物和历史化名城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擅自开发旅游资,或者违反旅游资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开发旅游资。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游览区内取土葬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三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一条凡在xx市境内申请开办旅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经依法批准的旅游业经营者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及有关批;二固定的旅游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施与交通工具;三与旅游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经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二条具备上列条者,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持相关证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
凡规划区内涉及旅游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核发旅游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市计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不给予办理立项批建征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未缴纳质量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十五条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实行旅游定点资格认证制度。
未取得旅游定点资格的,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六条涉及许可证及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实施,或者按规定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导游员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导游证书,并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司旅游服务司等旅游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市旅游局和市物价局协调制定并监督管理。
第四旅游协调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把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市旅游局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制度。
旅游部门应当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旅游业情况,提出需要配合发展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采取相应措施,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旅游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旅游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四)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索赔;(六)有权拒绝非法检查,并提出投诉;(七)法律法规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资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三)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社会德;(四)遵守旅游景区景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五)支付门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六)法律法规和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三未取得旅游项目规划许可证,擅自兴建旅游项目的;四未取得旅游定点资格证,擅自经营接待旅游团队业务的;五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擅自从事导游服务的;六违反国家旅游服务规范,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涨价削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二超越业务经营范围的;三向旅游从业人员给付回扣的;四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或知情不报的;五造成旅游者食物中毒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本权属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查看)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取回扣和索要小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附则第三十一条在xx市境内经营旅游业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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