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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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依据
(试行版)
二〇〇九年六月
目录
1必备条件1
2安全管理5
2.1安全生产责任制5
2.2现场规章制度6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9
2.4安全培训教育9
2.5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11
2.6反事故措施制定与落实12
2.7安全警示标志及设备铭牌、名称和编号13
2.8主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14
2.9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15
2.10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16
3电气一次设备20
3.1涉网设备的外绝缘20
3.2过电压21
3.3接地装置22
3.4高压变压器23
3.5涉网高压配电装置26
3.6防误装置29
3.7集电线路30
3.8风力发电机组31
3.9绝缘技术监督33
4电气二次设备32
4.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32
4.2系统通信39
4.3调度自动化42
4.4直流系统43
附录1:
东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依据46
一、国家法律、法规46
二、部门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46
三、国家标准47
四、行业标准48
附录2:
东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结论标准50
1必备条件评价项目
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危险因素辨识评价表
项目序号
评价项目及标准
评价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或
存在问题
评价结果
权重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
必备条件
1.1
必备管理性条件
1.1.1
新、改、扩建风电场应具有齐全的立项审批文件,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三条
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A
1.1.2
风电场应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格式,并应结合实际情况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二十二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第十八条;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第5.1.1条;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四条
查阅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核实内容落实情况。
A
1.1.3
新建、改建、扩建风电场已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规定,召开工程整套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并签发《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鉴定书》。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办市场〔2007〕40号)第六条;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第7、8、9章
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A
1.2
必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A
1.2.1
新、改、扩建风电场完成下列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经调度机构签署评审意见。
(1)变压器冲击试验;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的各组成部分及整组的电气性能试验;
(3)故障录波装置的电气性能试验;
(4)继电保护整定试验;
(5)纵联保护双端联合试验;
(6)电力系统通信试验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联调试验项目等;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第5.1.13条;
查阅有关文档、资料、测试报告。
A
1.2.2
风电场涉网高压断路器遮断容量、三相故障清除时间、后备保护应满足要求,并按规定校核。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第5.4.2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三十五条
查阅断路器文档资料及年度短路容量校核计算书。
A
1.3
风电场应具备下列资料,并按调度要求报送
A
1.3.1
风力发电机组、无功补偿装置、主变等设备主要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四、二十七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第十四~十六条;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2007)第5.1、5.2、5.3条;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第4条;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5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四~二十七条
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检测、检验、试验报告及现场实际情况。
A
1.3.2
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说明书、调试报告。
A
1.3.3
风电场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
A
1.3.4
远动信息(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相关技术资料。
A
1.3.5
电气一次系统图、现场运行规程。
A
2安全管理评价项目
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危险因素辨识评价表
项目
序号
辨识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查评方法
标准分
扣分标准
权重
2
安全管理
1000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30
2.1.1
风电场应建立、健全且认真落实风电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及与并网安全运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第3章第8条、第9条
查阅风电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管理办法或(细则)等文档资料;
实际抽查与并网运行相关的主要岗位人员3-5人,询问了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掌握和落实情况。
130
未制定不得分;
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扣50分;
与并网运行相关的主要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对照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缺项扣10分/每岗位;
未制定风电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具体落实措施(细则、制度或管理办法)扣20-40分;
未对风电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考核奖惩扣20-40分;
风电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无检查监督记录或考核奖惩记录扣10-20分/项;
与并网运行相关的主要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清楚或不掌握扣5-10分/人次。
A
2.2
现场规章制度
290
2.2.1
风电场应具备并严格执行满足电力安全运行需要的与并网设备、装置、系统运行、检修相关的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操作票监护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消防制度(以下简称“两票五制”)或与此类似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
并设有风电机组事故、异常运行记录、设备定期实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17条;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T796-2001)第3.3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6条
查阅“两票五制”管理制度(或类似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记录等文档资料。
现场查阅值长、电气班组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设备定期试验记录;设备巡回检查记录等执行情况。
现场实际抽查3-5份工作票、操作票执行情况。
90
无“两票五制”管理制度或类似管理制度不得分;
每缺少一项规章制度扣20分;
未进行“两票五制”管理制度或类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扣10-20分;
检查考核等记录不全、不准确扣5-10分/项;
未按“两票五制”管理制度执行扣5-10分/项次。
A
2.2.2
风电场应具备且严格执行满足安全运行需要的与电网调度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满足现场安全生产的检修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17条;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章第4.7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
《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DL/T797-2001)
查阅有关电网调度规程;现场电气运行规程、电气检修规程、安全工作规程;
现场实际抽查2-3名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运行值班人员了解其对电网调度规程与本单位相关的规程内容掌握情况;
现场实际抽查并核对主要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应与现场电气运行规程、电气检修规程及安全工作规程相符。
60
未制定现场电气运行规程、电气检修规程、安全工作规程不得分;每缺少一种扣20分;
现场运行规程或电气检修规程中涉网设备、装置、系统的内容与电网调度规程存在不一致或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内容扣5-10分/处;
现场运行规程、电气检修规程及安全工作规程未履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主管或总工程师)审批程序扣10-20分/种;
有明确有效期规定的现场运行规程或电气检修规程已经超过有效期且未经组织修订继续使用扣10-20分/种;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不掌握电网调度规程与本单位相关的规程内容扣5-10分/人。
A
2.2.3
风电场应在相应的现场规程中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电气防误装置使用运行(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检修维护、定期检测试验、人员培训等管理内容,加强防误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装置正常运行。
《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能源安保[1990]1110号)第三章第12、13、14、15、16、17、18、19、20条;
参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5]589号)第2.3、2.4条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查阅风电场电气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电气防误装置管理制度等文档资料;
对照电气防误装置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实际检查防误装置管理(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及防误装置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执行情况。
40
未将电气防误装置运行、检修维护、定期检测试验、人员培训、等内容纳入到相关运行及电气检修规程中不得分;
电气防误装置管理相关内容不全面或不具体或与实际不符扣5-10分/项;
未按防误装置管理要求执行扣5-10分/项次。
A
2.2.4
风电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组织电力生产。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并具备相关记录(包括调度命令记录,负荷曲线记录等)。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18条、19条、20条;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DL/T666-1999)第4.1.4、4.1.6、4.2.2、4.2.3条
现场查阅调度操作命令记录等。
60
未严格执行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方式扣10分/项次,无相关记录扣5-10分/项。
C
2.2.5
风电场应具备且严格执行满足安全运行需要的设备、装置缺陷管理制度及缺陷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
查阅设备、装置缺陷管理制度;设备、装置缺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记录等文档资料。
40
无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不得分;
无现场缺陷记录扣20分;
未按缺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扣2-5分/次;
无缺陷管理考核记录扣20分。
C
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0
2.3.1
风电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与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
查阅风电场机构设置相关文档资料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明(证书)。
40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分;
配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具备与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资格证明扣5-10分/人。
B
2.4
安全培训教育
130
2.4.1
风电场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应经过电网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11条;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第4章4.8条
查阅风电场有关人员配置文档资料,核实实际有权接受调度指令人员状况;逐一核查经电网调度机构培训,颁发的证件。
40
实际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未经电网调度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经相应调度机构书面证明,已培训合格,暂时尚未发证者除外),扣10分/人。
A
2.4.2
风电场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风电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值班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应纳入风电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且保证必要的培训费用的投入和有效实施;
风电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电气运行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且按计划组织实施。
每年通过对电气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简称三权人员)进行考试,重新审定名单并及时进行调整、书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22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5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
《风力发电厂运行规程》(DL/T666-1999)第5.1、5.2、5.3、5.4、5.5条
查阅风电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风电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实施统计记录等文档资料;
查阅风电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安全培训证书;
根据实际抽查电气运行班组安全培训资料及询问2-3个电气运行岗位人员,确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90
未制定风电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扣20分;
未制定且经风电场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20分;
由于资金(费用)不落实,影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有效实施扣5-10分/项;
风电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情况无统计记录扣10-20分;
电气三权人员及电气运行人员未按计划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扣5-10分/项;
风电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包括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扣20分/人。
B
2.5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70
2.5.1
风电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经常性安全检查制度;
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风电场安全生产状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
对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对一时难以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和一时难以处理或不能处理的问题报告及采取的措施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17条、第38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查阅风电场安全大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安全大检查记录;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整改完成情况记录;一时难以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记录等文档资料;
现场实际抽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70
未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扣20-30分;
未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不得分;
定期安全检查未按制度规定时间进行扣5-10分/次;
安全检查无记录扣5-10分/次;
安全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不准确扣2-5分/项;
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扣10-20分/次;
安全隐患未按整改计划处理扣5-10分/项;
对一时难以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未记录在案或未采取监控措施扣5-10分/项。
B
2.6
反事故措施制定与落实
110
2.6.1
风电场应针对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电网或风电场的事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反事故措施(主要包括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措施;防止继电保护事故措施;防止开关设备事故措施;防止接地网事故措施;防止污闪事故措施;处在雷电多发区的风电场应有特殊防雷保护措施等)及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要求的反事故措施,有效地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第46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7条、第8条;
《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第3.2.3条
查阅风电场各项反事故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落实具体措施;反事故措施落实检查记录等文档资料;
现场实际抽查2-3个与落实防事故措施相关的班组和2-3名现场岗位人员。
70
未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不得分;
反事故措施项目不全扣10分/项;
反事故措施内容不具体或不符合实际扣2-5分/项;
无反事故措施落实具体措施扣10分;
无反事故措施落实检查记录扣2-5分/项;
现场岗位人员对与其相关的反事故措施内容不掌握或不了解扣5分/人。
B
2.6.2
风电场电缆隧道、电缆沟、槽应进行防火封堵,分段阻燃,排水设施应符合相关规程规定。
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等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加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第4.0.1.6、7.4.3、7.4.4、7.4.7条;
参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第1.1.1、1.1.5、1.1.6、1.1.7、1.1.8、1.1.10、1.1.11、1.1.12条
现场实地检查。
40
电缆孔洞未做防火封堵每处扣5-10分;
沟道内有积水或杂物每处扣2-5分;
没有对非阻燃电缆刷防火涂料扣10分;
没有防火报警装置扣10分;
没有固定灭火装置扣10分。
C
2.7
安全警示标志及设备铭牌、名称和编号
40
2.7.1
风电场应在变电所、风电机组塔架上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齐全、清晰、完整、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均应有制造厂的金属铭牌,应有风电场自己的名称和编号,并标识在明显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安全标志》(GB2894-1996);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DL/T666-1999)第3.1.1条;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T796-2001)第7.15条
现场实地逐一检查。
40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扣5-10分/处;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不齐全或不清晰或不完整或不规范扣2-5分/处。
缺少名称和编号扣2-5分/处。
E
2.8
主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
55
2.8.1
风电场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有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的《人身伤亡及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培训;有完整的演练培训考核记录、有演练后,预案补充完善记录;
按照所在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列入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应按要求参加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17条第5款;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第8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第22号令)第46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查阅风电场与电网调度机构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人身伤亡及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培训计划、演练培训记录及补充完善、考核记录等文档资料;
现场实际询问3-5名与实施《人身伤亡及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相关的岗位人员。
55
未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未编制《人身伤亡及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所编制《人身伤亡及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或不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应急需要扣5-10分/处;
未制定《人身伤亡及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扣20分;
未按计划进行预案演练或演练无记录,扣10分/项次;
现场相关岗位人员不清楚或不掌握预案内容扣3-5分/人次;
未按要求参加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扣40分/次。
D
2.9
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
35
2.9.1
风电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企业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应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文档资料真实、完整、齐全、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42、70、73、74、75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文)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查阅风电场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实施细则;事故(事件)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记录;风电场历史事故发生及调查处理结果等相关文档资料。
35
未制定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实施细则扣20-30分;
未建立事故(事件)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记录扣20分;
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记录不真实或有漏记扣5-10分/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未按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扣10-20分/次;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信息报送,被上级批评或通报扣5-10分/次;
年度内重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不得分;
事故调查、统计、处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文档资料不规范扣5-10分。
D
2.10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100
2.10.1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变电站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的风电场必须按要求具备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主要功能。
其余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下的变电站应参照执行。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第二条;
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34号)
查阅风电场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10
未按规定实现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主要功能不得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主要功能不完善每项扣5分
B
2.10.2
风电场应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方案内应有风电场电力二次系统信息网络拓扑图或相关功能区关系说明,并有明确的安全分区示意。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第四条、第八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第2.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3条;
《变电站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附件)第3条。
查阅风电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控制区功能资料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