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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论文

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论文

 

船舶与海洋工程法规

课程考核论文

 

姓名:

黄晓敏

班级:

船舶1112

学号:

201111442208

性质来说,是民间组织)I另一种是法定检验,是由政府机构执行的.

2.法国船级社(缩写BV)1828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

意大利船级社(RINA)1881年成立,热那亚。

美国船级社(ABS)1862年、纽约。

挪威船级社(DNV)1864年、臭斯陆。

德国劳氏船级社(GL)1867年、汉堡。

日本海事协会(NK)1899年成立、东京。

苏联船舶登记局(RS)1932年、当时的列宁格勒。

英国劳氏(LR)1760年

中国船检局是在1956年成立并办理入级业务,1983年船级业务由从船检局分出成立的中国船级社承担。

3.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

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问,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4.入级原则:

入级表示CCS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并以不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

5.入级:

系指船级社根据其颁布的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入级船舶:

系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级证书的船舶。

非入级船舶:

系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

公约船舶:

系指持有按国际有关公约规定签发国际证书的船舶。

非公约船舶:

系指除公约船舶外的船舶。

无限航区:

系指船舶无限制水域航行。

有限航区1类2类和3类航区的统称

国内水域:

系指船旗国政府规定的该国水域;

特定航线:

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问的航行;

乘客:

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新船:

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现有船舶:

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

客船(PassengerShip):

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

客滚船(Ro-RoPassengerShip):

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Ⅰ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设有滚装处

所的客船(Ⅱ型客滚船除外)。

Ⅱ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客船。

车客渡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货车、客车和乘客的客船。

货船(CargoShip):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液货船:

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散货船(BulkCarrier):

系指通常具有单甲板、在货物区域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构造,且主要从事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

集装箱船(ContainerShip)——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滚装货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或托盘化货物的货船。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油船(OilTanker)——系指适合于载运散装油类的货船。

化学品船(ChemicalTanker)——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化学品船。

液化气体船——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液化气体船。

高速船——系指第10篇第1章1.1.2所规定的船舶。

工程船——系指担负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务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桩船等。

推(拖)船——系指不直接装载货物而主要用于推(拖)货(油)驳的船舶。

驳船(Barge)——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

趸船——系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餐饮趸船——系指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内河水域岸线线边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的趸船。

江海通航船——系指符合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南》规定的航行条件的船舶。

自航船——系指设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

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仅用于船舶非航行状态下局部调整船位等用途的船舶。

油类:

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MARPOI.73/78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产品:

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规范:

系指CCS颁布的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软件的统称。

不可抗力:

系指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CCS验船师意外地无法登轮;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或国内动乱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战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

双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每家船级社按照各自的规范和检验时间,独立完成所有的检验。

双重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两家船级社有书面协议,工作共享,检验互认,检验信息和检验报告全面交换。

6.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不是由CCS审图和建造中CCS检验,其后经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7.※公约船舶的法定要求是国际公约或规则及其修正案,主要包括: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非公约船舶与国内水域航行船舶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要求。

8.主要海洋国家的法定检验机构:

中国海事局CMSA,美国海岸警备队USOG,英国贸易部DOT,法国海运局安全委员会COS,日本运输省船舶局JG。

第二篇吨位丈量

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船舶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一下两位。

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3.吨位计算总吨位GT=K1(V1+V2)K1系数V1上甲板以下所以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净吨位NT=K2GTK2系数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或者小于24mV1,V2的计算方法不同。

第三篇载重线

1.载重线篇的名词定义计算型深(D1)——系指型深(D)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垂线——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

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

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上层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

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宽(B)4%的甲板建筑物。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风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内。

水密——系指构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产生的水头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

2.A型船舶是:

(1)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2)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3)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

B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C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3.封闭上层建筑——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封闭甲板室——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

闭装置的甲板室。

舱口围板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口围板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舱口围板高度应计及梁拱和舷弧的影响。

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室及舱棚门槛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4.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线;标“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标“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标“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标“J2”的线段,表示J2级航段载重线。

5.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对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的圆环、线段与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因受护舷材及其他影响不能全部勘划时,允许免划甲板线和部分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但应在载重线证书中注明。

6.干舷核定船舶干舷应符合下式:

F实际≥F最小船舶实际干舷F按下式计算:

F=1000(D1−d)mm式中:

D1——计算型深,m;d——有关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m。

船舶最小干舷F按下式计算:

F=F0+f+f+fmm

式中:

F0——船舶的基本干舷,mm,见本节4.2.2;

F1——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3;

F2——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4;

F3——舱口围板高度及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mm。

船舶的基本干舷F0按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及船长由表选取。

7.干舷勘划的修正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时,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该处舷弧高度。

船舶具有较大纵倾,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纵倾形成的差值。

8.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对于水尺标志的线段、数字、小数点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9.热带干舷是从夏季干舷中减去夏季吃水的

,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各季节干舷应从各季节相应的海水干舷中减去

,其中△为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海水排水量,t。

T为夏季载重水线处在海水中每1cm浸水吨数,t/cm。

第四篇船舶安全

应急电源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即应急发电设备应放在主甲板以上)。

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但对货船,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后可以例外。

2.

(1)A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①它们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②它们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③它们的构造应在至1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④它们应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

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180℃:

A—60级…………………………………60min

A—30级…………………………………30min

A—15级…………………………………15min

A—0级……………………………………0min

⑤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的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

(2)B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①它们的构造应在至最初0.5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②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

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15min

B—0级……………………………………0min

③它们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参与制造和装配的B级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应为不燃

材料,但是,并不排除可燃镶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④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3)C级分隔:

系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们不需要满足有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镶片,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3.

(1)A类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①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②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③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④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2)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面积小于4m2的小间及储藏室(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除外)、干燥室及洗衣间。

(3)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问和灯问、具有面积4m2或以上的小间和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和易燃液体储存处所。

4.控制站:

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

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消防系统有:

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CO2)系统),灭火器,机器处所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

(1)个人配备:

①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

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②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③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④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

⑤1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

(2)1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①1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

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1具;

②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L或1具自给式呼吸器,数量应取得同意。

(3)每具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7.防火控制图

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设有防火控制图。

其他船舶可仅设有消防设备布置图。

控制站包括: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驾驶室和海图室;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灭火设备室、失火控制室及失火记录站;位于机器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脱险通道

除机器处所另有规定外,一切乘客及船员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供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方便的脱险通道。

IG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救生设备

救生艇、筏与浮具的配备:

气胀救生筏应尽可能左右舷均匀分布;

11.1客船:

(1)每艘客船全船配备的救生艇、筏、浮具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2的规定

(2)航行于远海航区以及近海航区的客船,全船机动救生艇、救助艇(如设有时)总数与救生筏总数的比值不得小于1:

12;

(3)航行于沿海航区的客船,船长大于和等于60m,每舷至少应配备机动救生艇l艘;船长大于和等于40m而小于60m,全船至少配备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1艘;船长小于40m,救生艇可用气胀救生筏替代。

航行于沿海航区而船上总人数超过500人的双体客船,全船至少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

11.2货船:

每艘货船配备的救生艇筏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2.1.3的规定;

(2)航行于近海航区的有人载货驳船,救生筏的总容量至少应为船上总人数的110%;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至少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3)装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液化气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其救生艇、筏配备如下:

航行于远海航区或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85m的船舶,每舷应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

此外,全船还应配备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救生筏。

航行于近海航区且船长等于或大于60m但小于85m的船舶,其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与远海航区船舶相同,但所配备的救生艇可采用其艇体为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开敞式机动救生艇。

航行于近海航区船长小于60m或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船舶,救生艇、筏的配备与货船要求相同。

装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货物者,救生设备均按货船要求配备。

11.3救生设备的存放(通用救生设备)其安放位置,所取个数与船长、用途、船型、航区等有关

(1)救生艇与救生筏: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船舶推进器之前足够远的地方。

在船长80m及80m以上但小于120m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艇的长度;在船长为120m及120m以上的货船及船长为80m及80m以上的客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救生艇长度的1.5倍;所有船舶,应尽可能使救生艇从船舶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2)救助艇:

救助艇的存放应使其处于5min内能降落下水的持续备用状态,并使救助艇及其降落装置均不干扰其他救生艇筏的操作;

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救生圈,救生衣)

12.1救生圈:

·

(1)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本章5.5要求的救生圈不少于表2.2.1的规定;

(2)救生圈自亮灯及烟雾信号应分别符合本章5.5.2和5.5.3的规定;

(3)救生圈的救生浮索应符合本章5.5.4的规定。

12.2救生衣:

(1)所有船舶,船上每人至少应配备1件符合本章5.6要求的救生衣;

(2)每艘船舶应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和供远置的救生艇、筏存放处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

(3)航行于远海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的客船还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乘客人数5%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

13.烟火信号:

每艘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2枚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对等于和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可减半配备。

救生艇、筏的烟火信号配备应分别符合本章5.2.5和5.3.3的规定。

航行灯:

系指船舶在航行状态下显示的桅灯、舷灯、尾灯等。

号灯:

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套桅灯、舷灯与尾灯。

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1艘顶推船和1艘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应作为1艘机动船配备基本航行号灯;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配备2盏舷灯、1盏尾灯、2盏垂直桅灯以替代本章2.3.2或2.3.3要求的桅灯;1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安装2盏舷灯;1艘被旁拖船应安装1盏尾灯,并在前端安装2盏舷灯;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配备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安装1盏白环照灯;如宽度为25m或25m以上,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2盏白环照灯,左、右各1盏;如长度超过100m,在①和②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l00m。

16.前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除操纵号灯及本章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②前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

不必大于12m;长度为15m及以上但小于20m的高速船,桅灯在舷缘以上的高度

应不小于2.5m;

③长宽比小于3.0的高速船,如舷灯和桅灯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在侧视时不小于27°,则其桅灯可置于相应于船宽度并低于本章2.3.2

(1)②规定的高度上。

(2)水平位置:

①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处。

(3)如只配备1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17.后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

②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水平位置:

①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船长,但不必大于l00m。

18.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②长度15m及以上但小于20m的高速船的舷灯,如并为1盏双色灯,则应装设在低于桅灯不小于lm处。

(2)水平位置:

①长度为20m或20m以上的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

②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18.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19.锚灯的安装:

(1)如装设1盏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

(2)当装设2盏锚灯时,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

长度为50m或50m以上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

20.号旗有椎体,柱体…;有手旗,数字旗,字母旗这几类。

21.油船:

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篇第3章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货船”。

对于非油船舱底和油船机器处所(不包括货油泵舱)舱底的排放(不得混有货油残余物):

①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②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③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μg/g或mL/m3(习称ppm);

④船上所设本章3.2要求的设备正在运转。

化学品液货船:

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本篇第2章定义的油船全部或部分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时。

有毒液体物质排放:

(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kn;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kn;

(2)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但应注意海水进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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