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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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作业管理制度
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反违章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生产部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四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
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生产部门应建立“违章档案”,如实严格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有条件的部门应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支撑。
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生产部门。
第二章 责 权
第七条 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反违章管理的各类标准、条例、奖惩考核办法;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
第八条 安生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公司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全公司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三章 违章分类
第十条 违章的定义:
在发电、电力工程建设、各类施工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一条 违章现象分为:
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二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三条 作业性违章:
指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制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十一)工作负责人在安全措施不可靠,工作环境仍然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本部门的反违章作业条例或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第十七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施工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安生部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生部考核该部门领导、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
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条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安监人员应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对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分支机构及本公司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生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安生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时检修计划安排消除。
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安生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人身安全的由安生部门列入年度“两措”计划予以消除。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安生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消除的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并由安生部门备案。
第六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六条 指挥性违章:
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七条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1、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
2、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发电生产工作。
(二)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
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三)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一)查禁指挥性违章,人人有责。
(二)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三)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生部门。
(四)工会,公司办公室要经常搜集员工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作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条 管理性违章:
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生产、施工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
(二)发电生产、施工生产的计划、制度、规程等不符合实际
1、不按要求制定“两措”计划、培训计划、检修计划等;
2、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本单位有关规定;
3、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三)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应用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分管区域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不落实;
第三十二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一)管理性违章责任者主要是各级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二)查禁管理性违章,应明确相关岗位的权责,制定各种岗位的工作标准,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
第八章奖 惩
第九章第三十三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一十章第三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部门、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第一十一章第三十五条 违章行为实行分级处罚:
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公司领导,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对严重违章的,取消部门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
第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十三章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
第一十四章第三十七条 经济处罚可参考以下标准
第一十五章
(一)每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处罚违章者100-300元。
第一十六章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处罚部门领导100-300元。
第一十七章(三)每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处罚违章者100-200元。
第一十八章(四)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第一十九章(五)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每次不低于50元。
第二十章第三十八条 离岗培训
第二十一章
(一)离岗培训的条件
第二十二章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第二十三章2、有习惯性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章
(二)离岗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应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章(三)对离岗培训人员除责令其离岗培训外,还应给予不少于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章(四)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章第三十九条 降低岗级
第二十八章
(一)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处理,并进行不低于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章
(二)一年内两次及以上离岗培训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处理。
第三十章(三)降低岗级期间一般不得少于12个月。
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第三十一章第四十条 内部待岗
第三十二章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或者一年内出现2次降岗情况者应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三章第四十一条 反违章奖励
第三十四章
(一)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300元以上奖励。
第三十五章
(二)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章(三)对于积极主动消除装置性违章的部门,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学习本制度并制定相关反违章作业条例或违章范例。
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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