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城区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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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城区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端州城区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端州城区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切实做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就端州城区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制定本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根据城区东西地区土地价格差异,对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全部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2万元、地上青苗、鱼塘租金和鱼塘损失0.8万元),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全部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万元,地上青苗、鱼塘租金、鱼塘损失和其他补偿费1.6万元)。
2、被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合法使用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
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第二款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连片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地 类
标 准
备 注
鱼塘(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5000元/亩
提前干塘每亩增加补偿费1000元
水田、旱地
2500-3500元/亩
菜地
4000-4800元/亩
含当年租金
林场
2200-4200元/亩
包括用材林、松、杉、杂树、桉树、竹林等。
洲竹林
3300元/亩
笋竹(食用笋)
3500-4000元亩
果场
10000-30000元/亩
按年份及初收、盛收期定标准
火龙果、剑花、葡萄、木瓜
4300-8500元/亩
无收4300元/亩;
初收5500元/亩,
盛收8500元/亩;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肇实塘、莲藕塘
3300元/亩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桂花树
9600元/亩
木薯
1250元/亩
苗圃场
3000-25000元/亩
(1米以下)每亩3000-5000元;
(1-2米)每亩5000-10000元;
(2-3米)每亩10000-15000元;
(3-4米)每亩15000-20000元;
(4米以上)每亩25000元。
(含生产损失和地租搬迁补偿)
大薯、番薯、芋头、淮山
2500元/亩
青苗常规种植参考标准:
香蕉140株/亩,大蕉140株/亩,柑桔80-110株/亩,木瓜130-150株/亩,荔枝40-50株/亩,龙眼40-50株/亩,番石榴50-60株/亩,芒果6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40株/亩,柚树50株/亩,枇杷50株/亩。
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2、零星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大蕉、香蕉:
60元/棵
1.5米以上有果
40元/棵
1.5米以上无果
15元/棵
不足1.5米
10元/棵
不足1米
柑桔
300元/棵
1.5米以上三年生、有果
100元/棵
1.5米以上三年生、无果
100元/棵
小树(二至三年生)
50元/棵
幼树(一年生)
木瓜
50元/棵
有果
20元/棵
无果
10元/棵
幼树
竹子
4元/支
单竹、撑高竹等(3米以上)
3元/支
单竹、撑高竹等(3米以下)
大头竹
50元/支
(5米以上)
30元/支
(5米以下)
水杉
30元/棵
10米以上
20元/棵
不足10米
5元/棵
不足5米
杂树
30元/棵
5米以上
10元/棵
不足5米
荔枝、龙眼、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栗子、树菠萝
400元/棵
3米以上有果产
150元/棵
3米以下有果产
50元/棵
2米以下及无果产
木棉树
180元/株
胸径9cm以上
75元/株
胸径3-9cm
15元/株
胸径3cm以下
鸡旦花
190元/株
地径9cm以上
120元/株
地径6-8cm
65元/株
地径3-5cm
20元/株
地径3cm以下
凤凰木
90元/株
胸径7cm以上
60元/株
胸径5-6cm
25元/株
胸径5cm以下
柏树
100元/株
高度3米以上
60元/株
高度3米以下
佛手
80元/棵
有果
30元/棵
无果
玉桂树
4元/株
大
3元/株
中
1.5元/株
小
细叶紫薇
45元/株
橡胶榕
100元/株
胸径7cm以上
60元/株
胸径7cm以下
桂花
85元/株
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上
50元/株
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下
细叶榕
80元/株
3.6米以上
60元/株
2-3.6米
20元/株
2米以下
红枣树
30元/株
柳树
15元/株
棘杜鹃
20元/株
柠檬树
30元/株
铁树
70元/株
发财树
20元/株
米兰树
25元/株
龙骨树
7元/株
金银花
20元/株
鸡旦果
18元/株
青枣树
30元/株
紫荆树
30元/株
白兰花
65元/株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3、苗圃类苗木参照以下标准补偿
树种
苗高
(cm)
价格
(元)
树种
苗高
(cm)
价格
(元)
树种
苗高
(cm)
价格
(元)
材用树种
金佛花
20-35
2
盘架子
30-50
1
印度黄檀
20-30
2.5
贝叶棕
25-40
10
海南红豆
20-30
1.5
柚木
20-35
2.5
红花银桦
20-35
2.5
海南红豆
30-45
2
香樟
30-50
1
金黄熊猫
20-35
3.5
佚冬青
30-50
1.2
海南黄花梨
20-40
2.5
福禄花
30-40
2.5
竹柏
20-30
1.8
40-60
3.5
粉花决明
30-60
1.5-2.5
银海枣
30-50
3.5
60-80
5
状元红桂
30-50
6
加拿梨海
30-40
3
80-100
7
天香台阁桂花
30-50
6
大叶紫薇
30-40
1.5
100-150
15
黄金桂花
20-35
5
乐昌含笑
20-30
2
红楠
20-30
2
酒瓶树
20-35
6
海南菜豆
30-50
1
西桦
30-40
2
依兰香
30-50
8
翻白叶
30-50
2.5
格木
25-35
2.5
猴面包树
30-60
20
九里香
20-40
1
楠木
20-35
2.5
抱茎茶
20-30
5
水蒲桃
25-45
1
缅茄
80-120
15
兰屿罗汉松
20-30
2
30-50
2.5
150
35
日本罗汉松
30-50
3.5
本地罗汉松
30-50
2
药用树种
园林绿化常用树种
红豆杉
30-40
5.8
芙丽木棉
25-50
3.5
红豆杉盆栽
80-100
80
菩提榕
20-50
1
印度檀香
30-50
15
黄櫆
30-50
1
油料树种
金银花
20-40
6
黄花风铃
30-50
1
红花油茶
30-40
1.5
土沉香
20-40
1.8
细叶榄仁
30-50
1
玉桂苗
20-35
0.1-0.2
宫粉紫荆
30-50
1
生态景观林树种
35-45
0.2-0.3
蓝花楹
30-50
1
黎蒴
30-40
1.1
45以上
1
仪花
30-60
2.5
水翁
30-50
1
连片可实测折算面积
秋枫
30-50
0.8
灰木莲
30-60
1.2
园林绿化新优树种
红苞桶
20-35
1.5
火力楠
20-30
2
紫花风华木
25-55
3.5
木棉
50-80
1.2
观光木
40-60
2
竹节树
20-30
4.5
石绿含笑
40-70
80
对檀香、沉香、黄花梨、紫檀、铁树、苏铁、罗汉松等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及古树类等较珍贵植物按双方协商补偿,如协商不成,共同委托有资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种植户收到搬迁补偿费后一个月内或按双方协议时间自行将苗木搬迁完毕。
4、青苗补偿界定原则:
(1)连片、零星种植的界定:
100平方米以下属零星种植,100平方米以上属连片种植,零星种植参照连片种植常规种植标准规格,超常规种植的零星青苗,不设面积大小,均只按连片种植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不高于连片补偿标准。
(2)立体、混合种植的界定:
立体、混合种植只能任选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
(3)超出合理种植部分的,按每亩1000元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4)青苗补偿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地形图为依据计算补偿面积。
三、地上(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安置补助标准:
1、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征收补偿指导价标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项目征收单位按相关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2、征收并拆除村民(居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采用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1)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方式进行赔付。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2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500元/平方米,其他房屋600元/平方米。
(3)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拆迁人负责对新安排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交给被拆迁户使用。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物类型
标准
建筑物类型
标准
猪舍、牛舍
300-500元/㎡
晒谷场
30-80元/㎡
厕所
300-600元/㎡
砖砌或水泥坟墓
800-1500元/穴
围墙(含护土墙)
100元/㎡
土坟
800元/穴
敞口水井
1000元/每口
骨坛
800元/穴
非敞口水井
300元/每口
砖结构灶头
200/个
鱼塘涵洞
300-500元/个
电线
5元/米
自来水管道
5元/米
水泥电线杆
100元/根
杉木电线杆
50元/根
水池、粪池(甄别构筑物结构厕所)
100-300元/㎡
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
50元/㎡
备注
甄别建(构)筑物新旧、基础及结构情况而定。
4、未超期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300-500元/平方米,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搬迁及经营损失补助。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如属历史上形成并经协商当事人愿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搬迁及经营损失补助。
5、对农村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拆迁国家行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相关产权单位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助。
6、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提前或按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7、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经过确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8、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可按法定程序通过双方认可的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9、涉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范围的拆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按下列原则补偿:
1、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置换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取得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
3、使用村民宅基地,如村集体能给予置换解决的则将补偿款补偿到村集体;
4、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征收人只向土地、房屋的合法权属人支付补偿,由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权属人负责解决承租人的搬迁及相关安置费用。
5、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五、留用地安置:
征收土地的留用地安排,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算。
由于线状工程位置分散,留用地难以操作,拟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当地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提高20%进行货币补偿。
六、抢种抢建的界定:
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农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建(构)筑物搬迁范围和计量原则:
1、征收范围为工程公告的征收红线范围。
2、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搬迁范围。
3、固定价格部分搬迁建筑物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4、房屋面积的丈量以四面外墙为准。
5、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
6、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7、争议的解决。
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八、征迁资金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端州区市政道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专责组在征地拆迁合同签订后,被征拆人向项目业主申请支付补偿款,端州区征拆专责组出具意见后属市财政支付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向市财政局报告请款,属端州区财政支付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向区财政局报告请款,补偿款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端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拆,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九、具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本指导意见另行制定,并视征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遵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有关程序公示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