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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车间工程招标文件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

九华冶炼厂硫酸系统地面防腐工程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九华冶炼厂硫酸系统地面防腐工程

 

招标人: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九华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招标日程安排表

序号

内容

时间

地点

备注

1

发招标文件

2011年月日

 

2

现场踏勘

2011年月日

投标人自行踏勘

3

疑问(同时以邮件、书面

两种形式递交)

2011年月日

4

招标答疑(书面)

2011年月日

同上

 

5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1年月日

同上

 

6

开标

2011年月日

同上

7

签订合同

另行通知

见下表招标人地址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九华冶炼厂电解车间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冶炼厂10万锌工地

3

1.1

建设规模

面积约5500㎡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发包方指定区域

7

2.2

工期要求

日历工期40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1、防腐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简易程序预审

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45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10万人民币

14

5.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15

17.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

18.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17

21.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九华冶炼厂项目办

地点、时间:

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18

25.1

开标

地点、时间:

见招标日程安排表

19

32.4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见评标方法

20

37.1

履约保证金

为合同价款的10%

21

图纸押金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2.2本工程允许施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2.3由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3.1、3.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2.3.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3.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2.3.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3.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2.3.6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2.3.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

(二)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组成

2.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见总目录。

2.2除2.1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招标日程安排表中规定的招标答疑时间之前,以书面、邮件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招标文件的澄清

3.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的形式递交书面疑问时间之前(超过此时间的任何疑问招标人将不予回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铜陵鑫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招标文件的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答疑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4、招标文件的修改

4.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招标文件的招标日程安排表中招标答疑规定的时间之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4.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4.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5.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5.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文件的组成

6.1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标二部分组成。

6.2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见各章目录

7、投标文件格式

7.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8、投标报价

8.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8.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8.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8.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8.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8.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7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8.10报价依据

根据目前防腐工程市场价格确定。

9、投标货币

9.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0、投标有效期

10.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0.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1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投标担保

11.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1.2.1投标保函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供。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11.2.2投标保证金

(1)银行汇票;

(2)支票;

(3)现金。

接受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

(见本招标文件第2页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地址)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0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1.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修正报价;

11.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工程不需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3.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密封。

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装订密封。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应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密封袋封口处应密封,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印章;

14.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4.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4.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2011年月单位日15时0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4.4除了按本须知第14.2款和第14.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17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4.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款、第14.2款和第14.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4.6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5、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6.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6.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8.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9.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9.3开标程序:

19.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9.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9.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9.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9.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0、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见评标办法)

(六)评标

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1.2开标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2、评标过程的保密

2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6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4.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5.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1.3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必须保持一致,反之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单价金额;

25.1.5各项报价书中,细目价格、费用(合价或合计)金额累计不等于总价(合计或总计)金额时,应以各细目价格、费用(合价或合计)金额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合价或总计)金额。

25.1.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25.1.7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25.1.8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建造师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填报的为准。

25.1.9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工程结构、建筑面积、层数有误时,以招标工程的实际内容为准。

25.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6.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6.4评标办法

26.4评标办法

本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评标工作透明度,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并接受控股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各投标单位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签章密封。

3、开标时,先启封技术标,再启封商务标。

二、投标文件有效性确定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1、商务标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报价表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必须装入标书内,否则以废标处理);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以至影响投标文件评审且不符合招标文件错误修正条件的或关健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替代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商务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未加盖工程造价人员“执业章”的;

6、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投标工期超过工期要求或投标工期缩短超过合理幅度而又无充分理由说明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

8、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无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

9、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10、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

三、评标细则

(一)评标

(二)定标

1、开标前五天将最高限价A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若对最高限价A有异议,各投标单位在开标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同。

若有异议由编制单位或选择另外有资质单位进行重新复核。

2、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60分的,不再开启商务标。

3、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拦标价A值100%~85%(含100%和85%)范围内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标标底B。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大于且最接近最终评标标底B的95%依次前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但投标报价低于最终评标标底(B)95%(不含95%),不得定为中标单位。

当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低于A值85%时,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均为零分进行评标,技术标得分最高依次前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中标价则为最高限价A的90%;

评标委员依据本评标办法初审确定3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确定中标单位。

五、附则:

各投标人应将本企业的各类优良工程证书和受表彰的荣誉证书原件和投标文件一并送交易地点由评标专家现场审查、打分(复印件装订在技术标内,无装订之复印件的原件不参加评分)。

评标时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和表彰证明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废标处理。

(七)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6.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8、中标通知书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8.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通知形式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29.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0、履约担保

30.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0.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0.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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