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07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安装施工工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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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7消防火灾报警系统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消防和火灾报警系统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QB-CNCECJ22407-2006
1适用范围
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2施工准备
2.1技术准备
2.1.1施工技术资料
设计资料(电气施工图、材料表、标准图、设计说明及技术规定等)。
2.1.2现行施工标准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2.1.3施工方案
消防和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电气施工方案
2.2作业人员
表2.2主要作业人员
序号
工种
持证上岗要求
备注
1
电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
2
电焊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
4
电气调试工
特殊工种操作证、计量人员检定证
2.3设备、材料的验收及保管
2.3.1设备的验收、保管
2.3.1.1设备的验收
⑴会同甲方对设备进行检查。
⑵设立专人负责对设备的登记及保管。
⑶按照设备清单,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并有产品合格证。
⑷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3.1.2设备的保管
便于搬运的盘、箱、柜等设备应置于干燥的库房内妥善保管。
2.3.2材料的验收及保管
2.3.2.1材料的验收
⑴设立专人负责材料、合格证的登记及保管
⑵按照材料清单,核对材料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
2.3.2.2材料的保管
便于搬运的接线盒、灯具等应置于干燥的库房内,按不同规格妥善保管。
2.4主要施工机具
2.4.1主要机械设备
电锤、电钻、砂轮切割机、电焊机、套丝机、弯管机、砂轮机等机械设备。
2.4.2主要工具
电工工具、手锤、扳手、步话机、开孔器、压线钳子、钢锯、试铃、对讲电话、试烟器等工具。
2.5测量及计量器具
钢卷尺、盘尺、角尺、钢板尺、水平尺、磁力线坠等,且在计量鉴定周期内。
2.6作业条件
2.6.1施工图纸、产品说明书、材料及附件已到货、且规格型号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2.6.2与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6.2.1预埋件、预留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6.2.2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清理干净。
2.6.2.3屋顶、楼板施工已完毕,不得有渗漏。
2.6.2.4结束室内地面、门窗、吊顶等安装。
2.6.2.5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3施工工艺
3.1工艺流程
3.2工艺操作过程
3.2.1型钢支架制作安装
3.2.1.1支架的加工不得有毛刺、焊肉饱满,不应留有焊药皮。
3.2.1.2支架的刷漆应均匀。
3.2.1.3支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3.2.1.4各种金属构件的安装孔不能使用电、气焊割孔。
3.2.2管路及线槽敷设
3.2.2.1配管前应根据设计、厂家提供的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广播喇叭等设备的型号、规格,选定接线盒,使盒子与所安装的设备配套。
3.2.2.2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3.2.2.3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便于穿线的位置增设接线盒:
⑴管路长度超过30m,无弯曲时;
⑵管路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时;
⑶管路长度超过15m,有二个弯曲时;
⑷管路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时。
3.2.2.4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3.2.2.5明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暗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2.2.6当管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线路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埋入非燃烧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
金属线槽和钢管明配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2.2.7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保护管等。
3.2.2.8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安装允许偏差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3.2.2.9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处理。
3.2.2.10管路敷设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2.2.11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如表3.2.2.11,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0.15~0.5m。
表3.2.2.11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m)
敷设方式
钢管种类
钢管直径(mm)
15~20
25~32
40~50
65以上
吊架、支架或沿墙敷设
厚壁钢管
1.5
2.0
2.5
3.5
薄壁钢管
1.0
1.5
2.0
---
3.2.2.12吊顶内敷设的管路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经装修单位允许,直径20mm及以下钢管可固定在吊杆或主龙骨上。
3.2.2.13暗配管在没有吊顶的情况下,探测器的接线盒的位置就是安装探头的位置,不能调整,所以要求确定接线盒的位置应按探测器安装要求定位。
3.2.2.14明配管使用的接线盒和安装消防设备盒应采用明装式接线盒。
3.2.2.15钢管安装敷设进入箱、盒,内外均应有锁紧螺母固定,内侧安装护口。
钢管进箱盒的长度以带满护口贴进根母为准。
3.2.2.16箱、线槽和管使用的支持件宜使用预埋螺栓、膨胀螺栓、胀管螺钉、预埋铁件、焊接等方法固定,严禁使用木塞等。
使用胀管螺钉、膨胀螺栓固定时,钻孔规格应与胀管相配套。
3.2.2.17钢管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螺纹宜外露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固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以免破坏镀锌层。
3.2.2.18配管及线槽安装时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同槽。
3.2.2.19配管和线槽安装时应考虑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时不受此限制。
3.2.2.20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应与强电线路的竖井分别设置,如果条件限制合用同一竖井时,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3.2.2.21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3.2.2.22钢管敷设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有困难敷设在其上面时,相互间净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⑴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m,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上面时为1m。
⑵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隔热措施。
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可减至0.2m。
⑶钢管与其它管道如水管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当管路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3.2.2.23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3.2.2.24线槽敷设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固定支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1.5m,在进出接线盒、箱、柜、转角、转弯和变形缝两端及丁字接头的三端0.5m以内,应设置固定支撑点。
3.2.2.25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3.2.2.26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部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即螺母放在线槽壁的外侧,紧固时配齐平垫和弹簧垫。
3.2.2.27线槽的出线口和转角、转弯处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
3.2.2.28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2.29金属线槽的连接处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
3.2.2.30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与消防设备采用金属软管和可挠性金属管作连接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卡具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且端头用锁母或卡箍固定,并按规定接地。
3.2.2.31暗装消火栓配管时,接线盒不应放在消火栓箱的后侧,而应侧面进线。
3.2.2.32消防设备与管线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施工。
3.2.3线路敷设
3.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或铜芯电缆,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最好选用500V,以提高绝缘和抗干扰能力。
3.2.3.2为满足导线和电缆的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最小不应小于1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2。
3.2.3.3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敷设于封闭式线槽内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的净截面积的60%。
3.2.3.4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压接。
3.3.2.5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管内或线糟的同一槽孔内。
3.2.3.6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果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
采用总线制不受此限制。
3.2.3.7火灾报警器的传输线路应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探测器的“+”线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3.2.3.8导线或电缆在接线盒、伸缩缝、消防设备等处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3.2.3.9在管内或线槽内穿线应在建筑物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管口带上护口。
3.2.3.10敷设于垂直管路中的导线,截面积为50mm2以下时,长度每超过30m应在接线盒处进行固定。
3.2.3.11目前我国的消防事业发展很快,使用总线制线路控制的很多,对线路敷设长度,线路电阻均有要求,施工时应严格按厂家技术资料要求施工。
3.2.4设备安装
3.2.4.1典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⑵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⑶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⑷探测器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⑸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⑹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有特殊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⑺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⑻探测器底座的多余穿线孔宜封堵。
⑼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⑽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3.2.4.2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气体容易泄漏出来,气体容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易滞留的场所,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来确定。
⑴密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如液化石油气应安装在下部,一般距地0.3m。
且距气灶小于4m的适当位置。
⑵人工煤气密度小且比空气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上方,距气灶小于8m的排气口旁处的顶棚上。
如没有排气口应安装在靠近煤气灶梁的一侧。
其它种类可燃气体,可按厂家提供的并经国家检测合格的产品技术条件来确定其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⑶其它种类可燃气体,可按厂家提供的并经国家检测合格的产品技术条件来确定其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3.2.4.3红外光束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有充足的视角,发出的光束应与顶棚保持平行,远离强磁场,避免阳光直射,底座应牢固地安装在墙上。
3.2.4.4其它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应按设计和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
3.2.4.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⑴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⑵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3.2.4.6手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⑴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墙)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坪0.1~0.2m。
⑵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⑶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3.2.4.7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⑴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⑵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做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规定接地。
⑶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2.5设备及支架接地(接零)
3.2.5.1消防控制室一般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专用接地装置作为工作接地(是指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地域逻辑地)。
当采用独立工作接地时电阻应小于4Ω,当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应小于1Ω。
3.2.5.2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接地干线应采用一根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铜线或独芯电缆,穿入保护管后,两端分别压接在控制设备工作接地板和室外接地体上。
3.2.5.3消防控制室的工作接地板引至各消防控制设备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工作接地线应采用不小于4mm2铜芯绝缘线穿入保护管构成一个零电位的接地网络,以保证火灾报警设备的工作稳定可靠。
3.2.5.4接地装置施工过程中,分不同阶段应作电气接地装置隐检,接地电阻摇测,平面示意图等质量检查记录。
3.2.6检查接线
3.2.6.1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3.2.6.2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⑵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宜退色。
⑶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⑷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⑸导线应绑扎成束。
⑹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3.2.6.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0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探测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3.2.6.4导线敷设连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无误后采用500V、量程为0~500MΩ的兆欧表,对导线之间、线对地、线对屏蔽层等进行摇测,其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20MΩ。
注意不能带着消防设备进行摇测。
摇动速度应保持在120r/min左右,读数时应采用1分钟后的读数为宜。
3.2.6.5导线连接的接头不应增加电阻值,受力导线不应降低原机械强度,亦不能降低原绝缘强度,为满足上述要求,导线连接时应采取下述方法:
⑴塑料导线4mm2以下时一般应使用剥削钳剥削掉导线绝缘层,如有编织的导线应用电工刀剥去外层编织层,并留有约12mm的绝缘台,线芯长度随接线方法和要求的机械强度而定。
⑵导线绝缘台并齐合拢,在距绝缘台约12mm处用其中一根线芯在另一根线芯缠绕5~7圈后剪断,把余头并齐折回压在缠绕线上,并进行涮锡处理。
⑶LC安全型压线帽:
是铜线压线帽,分为黄、白、红三色,分别适用于1.0mm2、1.5mm2、2.5mm2、4mm2的2~4根导线的连接。
其操作方法是:
将导线绝缘层剥去10~13mm(按帽的型号决定),清除氧化物,按规定选用适当的压线帽,将线芯插入压线帽的压接管内,若填不实,可将线芯折回头(剥长加倍),填满为止。
线芯插到底后,导线绝缘层应与压接管的管口平齐,并包在帽壳内,然后用专用压接钳压实即可。
⑷多股铜芯软线用螺丝压接时,应将软线芯扭紧做成眼圈状,或采用小铜鼻子压接,涮锡涂净后将其压平再用螺丝加垫紧牢固。
⑸铜单股导线与针孔式接线桩连接(压接),要把连接的导线的线芯插入接线桩头针孔内,导线裸露出针孔l~2mm,针孔大于线芯直径1倍时,需要折回头插入压接。
如果是多股软铜丝,应扭紧涮锡,擦干净再压接。
⑹导线连接的包扎:
选用橡胶(或塑料)绝缘带从导线接头始端的完好绝缘层开始,缠绕l~2个绝缘带幅宽度,再以半幅度重叠进行缠绕。
在包扎过程中应尽可能的收紧绝缘带。
最后在绝缘层上缠绕l~2圈后,再进行回缠。
然后再用黑胶布包扎,包扎时要衔接好,以半幅宽度过压边进行缠绕,同时在包扎过程中收紧胶布,导线接头处两端用黑胶布封严密。
3.2.7系统调试
3.2.7.1调试要求
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⑵调试前施工人员应向调试人员提交竣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一般由生产厂工程师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
其资格审查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3.2.7.2调试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⑴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备品、备件等。
⑵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⑶检查检验系统线路的配线、接线、线路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终端电阻、线号、接地、线的颜色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发现错线、开路、短路等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排除故障。
3.2.7.3火灾报警系统应先分别对探测器、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试验。
单机检查试验合格后,进行系统调试,报警控制器通电接入系统做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等功能检查。
在通电检查中上述所有功能都必须符合条例《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3.2.7.4按设计要求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逐个逐项检查试验火灾报警系统的各种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其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
3.2.7.5检查主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三次应正常,主电源、备用电源转换应正常。
3.2.7.6系统控制功能调试后应用专用的加烟加温等试验器,分别对各类探测器逐个试验,动作无误后可投入运行。
3.2.7.7对于其它报警设备也要逐个试验无误后投入运行。
3.2.7.8按系统调试程序进行系统功能自检。
系统调试完全正常后,应连续无故障运行120h,写出调试开通报告,进行验收工作。
3.2.8交接验收
火灾报警系统预检全部合格后,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应请建设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无误后办理竣工验收单。
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单位、调试等单位参加对工程进行验收。
3.2.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包括以下装置:
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a)火灾报警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查;
b)火灾报警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以下者,抽验5台;
c)火灾报警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台抽检;
d)火灾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e)火灾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检。
⑵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a)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查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进行;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消防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检;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检查;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按实际按照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抽放水试验;
c)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灭火系统的检查应在符合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国家标准照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的灭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抽一个防火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⑶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⑷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⑸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装置;
a)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b)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进行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共用的扬声器进行切换试验、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c)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5%~10%进行通话试验,消防控制室的外线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⑹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3.2.8.2在验收时,应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⑴竣工图。
⑵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洽商、绝缘摇测记录、接地电阻记录等)。
⑶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⑷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3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3.3.1仔细核对设备、材料型号、规格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安装场所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3.3.2安装前应检查各种施工机械是否完好,检查焊机、气瓶等各仪表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