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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年[个]字第()号

  

 

借款合同

(适用个人贷款及个体工商户贷款)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

      

贷款人:

**********************************

 

编号:

20年[个]字第()号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个人)合同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贷款金额(以下简称本金):

(大写);(小写)¥。

1.2币种:

人民币。

1.3 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月。

实际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分次放款的以第一次放款日为起始日),到期日做相应顺延。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执行:

固定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在贷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作调整。

2.2利率换算标准: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月利率/30。

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1)按月付息:

借款人于每月度前支付该月度的利息(贷款人有权选择按实际用款的月度或自然月度作为结算付息的时间单位,并以月度为计息的最小时间单位,付息日为每月号)。

(2)一次还息: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当日一次支付全部利息;

(3)其它结息方式:

      。

2.4付息日为:

      。

2.5罚息和违约金。

逾期本金的罚息、逾期利息的复利和挪用本金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逾期本金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2)挪用本金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2.5贷款人直接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收息、还款及相关结算业务。

贷款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向其付息、还款及办理贷款项下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或违约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3.2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借款人选择账户放款方式:

1)借款人接收贷款的账户名称:

2)借款人接收贷款的账号:

3)借款人接收贷款的银行:

3.4借款人提取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方式按下列项的规定执行:

1)一次划付,贷款人一次性将贷款全部划入借款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2)分次划付,按下表所列时间(或条件)及金额分次发放:

序次

发放时间(或条件)

金额(大写)

备注

1

2

3

4

5

3.5贷款一旦付至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贷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委托银行内部生成的银行记账凭证以及委托银行出据的书面说明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本息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

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

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4.2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5贷款展期

1)借款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且需要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需要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的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说明展期原因,且需要做出展期后还款的计划,还款资金来源;

2)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并依照展期协议的约定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人不同意展期或双方未能签订展期协议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或者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

4.6贷款人有权授权委托银行依据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复利、逾期本金的罚息和挪用本金的罚息、违约金和其它应付费用。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

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现金还款:

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1)应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收取利息。

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提前偿还贷款的书面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贷款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至少提前日提出书面申请;

⏹贷款期在半年以内的,应至少提前日提出书面申请;

如无特别约定,已收的利息不再退还,以作为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资金额度占用费用、借款人提前还款对贷款人统筹安排信贷资金的影响、贷款人承担的风险的对价等等)。

6.3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每期偿还款额。

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4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6.5 如出现任何危及到贷款人利益的任何事件或行为,贷款人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7.4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8.4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

8.5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8.6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7除非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支付的款项(或贷款人要求委托银行扣划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人的债权: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罚息;

(3)利息;

(4)本金。

贷款人有权调整上述清偿顺序。

第九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律师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1)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2)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3)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债务承担等具有担保效果的类似安排);

(4)借款人经营的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9.7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如借款人出现任何危及到贷款人利益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出现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行为,贷款人有权利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一切可能出现的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9.9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担保

10.1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或委托相关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10.2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下列第项担保;

1)保证(详见编号为《保证合同》);

2)抵押(详见编号为《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编号为《质押合同》);

4)其它:

10.3如有必要,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为本合同的执行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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