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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5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3

通风例会制度4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5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6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7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保障制度8

主扇停风通风瓦斯管理安全制度9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0

矿井测风制度11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12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3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14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5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16

火区启封管理制度17

井巷维修管理制度18

废弃巷道管理制度19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20

井下“六大系统”若干管理制度21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1

安全监控中心站人员值班制度23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24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25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27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29

无线通讯系统管理制度30

永久避难硐室管理制度31

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32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4

粉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7

矿井通风瓦斯分析制度38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40

制氮机(站)安全管理办法44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办法45

“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47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二、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根据矿井“一通三防”工作需要配齐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区队技术主管负责本区队“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分工明确。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矿各有关人员必须参加,通风例会要做好记录备查。

五、各类“一通三防”设计、方案、规程、措施、报告、制度、计划等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六、必须实行“以风定产”。

七、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反风演习、阻力测定、瓦斯排放、瓦斯鉴定、火区启封、主扇和监测系统检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具体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

八、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九、各类“一通三防”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更新、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十、“一通三防”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贯彻学习。

十一、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保管、发放、维修、调校、鉴定及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开展技术比武、竞赛,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十三、积极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改造、革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通风例会制度

一、通风例会每月一次,开会时间定为每月下旬召开。

二、会议地点定在矿机关调度会议室。

通风科组织,参加人员主要有矿长、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管理人员、通风科全体人员。

会议由矿长主持。

三、通风例会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上级及矿文件精神和有关领导指示,总结上月工作情况及不足,布置下月通风工作;分析查找“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解决办法及措施。

四、通风例会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有事不能参加的需要提前向矿长请假。

五、会议由指定人员记录,要求记录简练、扼要、全面,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三、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四、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五、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和使用,确保通风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减少矿井内部漏风,使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六、对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至少每季检查一次。

每季测定一次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并有记录可查。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演习计划、履行报批手续,反风演习后必须编制反风演习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力匹配。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开启。

二、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因维修、故障等情况造成1台主要通风机负担全矿井通风任务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履行报批手续。

三、主要通风机应设专人看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好记录。

如主要通风机水柱计负压变化超过200Pa时,应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通风部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的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履行报批手续。

五、主要通风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技术负责人或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六、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风井防爆门及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七、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安装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八、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和防爆门,并有记录。

九、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十、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转参数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前,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经过审批。

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二、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严格执行通风设计。

三、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

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区队制定专人负责,其它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瓦斯检查员负责。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安设消音器和风流净化装置等。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片口之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工作面所需风量。

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五、井下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面,必须装有风电及瓦斯电闭锁装置。

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

配有双风机、双电源的地点必须每天有专人做双风机、双电源转换试验,并填写记录。

六、局部通风机供风方式、供电方式必须执行设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对无计划停电停风及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要由矿通风科进行追查,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八、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停风。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保障制度

一、加强管理,保障通风系统安全

(一)通风区要配备专人对井下通风工作进行管理,矿井需要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测风员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通风区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达到配风计划要求。

(二)优化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通风阻力小,风量易于调节且稳定性好。

二、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障通风系统安全

(一)井下通风设施安装位置要合理,从风量控制、行人、运料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使其稳定性好。

(二)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敞开,致使风流短路。

(三)通风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的设施要推倒重建。

(四)通风区每天设专人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查与维修,井下各处风门由距离最近、使用最频繁的区队进行管理,严禁撞坏或损坏。

一旦通风设施遭到破坏,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或通风区汇报,由通风区及时派人维修并处理。

三、加强通风技术管理,保障通风系统安全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措施,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系统稳定可靠。

(二)矿井风量增减要制定调风措施,按措施施工后,由测风员对井下用风地点进行连续观测,确保通风系统内风流稳定。

(三)通风区要制定配风计划,井下用风地点风量要达到配风计划要求,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风量满足实际需要,测风报表和记录数字准确。

四、加强通风机管理,保障通风系统安全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及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二)机电区设专人对通风机的运行进行连续观测,包括风压、电压、风流、风机的运转状态等,并做好记录。

(三)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及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风量计算、安设地点、风机型号、风筒型号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单位设专人挂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

五、井下无盲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主扇停风通风瓦斯管理安全制度

一、一旦井下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立即查明原因,向值班矿领导汇报。

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下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三、瓦斯检查员立即检查进风巷道中的瓦斯浓度,凡停风达到10分钟以上的,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地面。

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主扇司机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五、井下恢复供风后,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瓦斯,救护队员在副井口待命,各掘进工作面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六、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由瓦检员现场排放;超过3%时,必须由救护队员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排放瓦斯时,采用限量排放法,严禁一风吹。

在排放瓦斯的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系统内的供电。

七、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

确保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恢复正常通风,工作人员方可入井上岗作业。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施工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施工单位和通风区同时编制贯通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

二、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领导、施工单位和通风区下达巷道贯通警戒通知书,并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通风区作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三、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四、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五、贯通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和通风区的区队领导现场统一指挥。

六、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矿井测风制度

一、通风区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矿井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峒室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以保证各地点风量符合要求。

二、为了准确地测量井巷所通过的风量,在各测风地点都要按要求设置测风站。

三、所有的测风仪器、仪表都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的计量检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四、测风工应熟知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及其调节方法,掌握测风仪器的基本性能和测风技能,对测风工漏测、假测及工作失职等行为追究责任,造成损失和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五、根据井下实际需要配齐测风工,测风工要经过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由通风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包括:

瓦检员负责区域、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履行报批手续后严格执行。

二、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要定期培训,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三、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温度计等。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四、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计划。

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检牌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瓦检员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脱岗、睡岗,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六、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七、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变化情况。

八、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两次向矿调度室汇报检查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九、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十、通风区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区应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十一、通风瓦斯日报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积聚的采掘工作面和恢复瓦斯超限的停工区域以及封闭的停工区,在恢复生产前、采掘工作面施工接近这些地点时,由通风区技术主管负责组织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并逐级上报审批。

二、瓦斯排放工作要严格执行《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实行瓦斯排放“三级管理”。

三、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内容包括:

排放瓦斯地点、排放瓦斯方法、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排放时间、确定排放瓦斯经过路线和方向、人员安排和应采取的其它安全措施等。

四、确定避灾路线,安排好排放瓦斯警戒人员。

排放瓦斯前,对回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内电气设备,要指定专人在井下变电所和配电点处同时切断电源。

五、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标明瓦斯流经的路线方向、控制风流设施、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等。

对瓦斯流经区域三岔口处要设专人看管,以防其它人员误入排放瓦斯区。

六、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一、井下交接班地点。

专职瓦检员,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在井下交接班硐室。

二、瓦检员井下交接班时间:

一班为0:

20,二班为8:

20,三班为16:

20。

三、交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内容:

(一)检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防火、放炮及生产情况,需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检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检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四)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四、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

五、防止空岗,严禁出现中断瓦斯检查工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一、矿井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瓦斯鉴定报告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等内容。

二、矿井瓦斯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部署,通风科、通风区具体实施。

三、要求参加瓦斯鉴定的工作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矿井要绘制好瓦斯鉴定测点布置图,制定好鉴定工作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按计划实施。

五、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安排在每年7月或8月进行。

要求当月矿井的生产布局合理,各工作面生产正常、稳定。

基础数据测定时间定在当月的上、中、下旬各选一天,每天分三个班检测,每个班检测3次取平均数。

六、进行基础数据检测时,维护好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所测定的各项数据准确。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一、矿成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领导小组:

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通风科全体成员和通风区区长、技术主管、技术员

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二、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均为自然发火观测站,瓦检员在检查甲烷的同时必须检查一氧化碳、及温度。

根据我矿实际,重点检查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采空区、掘进工作面高冒区、密闭、透老空和可能透老空地点,煤柱破碎地点及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异常地点。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随时汇报,并认真填写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账。

三、所有防火密闭必须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站,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密闭内外气体成分、空气温度、密闭状态等,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牌板及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账上,出现异常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通风区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审阅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账,掌握自然发火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五、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同时依靠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进行连续预测预报,监测值班人员要密切注视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的变化情况,当出现标志性气体或标志性气体浓度持续增高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立即通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每一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定期检校。

七、根据我矿现有装备,日常检查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为一氧化碳,其临界值为0.0024%。

对一氧化碳出现异常的地点采取定期气体取样方法,所取气样必须立即送至通风科监测班化验室化验,通风区将化验结果记录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账上。

化验结果的标志性气体为一氧化碳、乙烯、乙炔,为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八、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机构人员必须每天对自然发火日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监测日报及气体化验结果进行一次全面的动态分析,对自然发火隐患地点查明原因,制定预防和处理措施。

九、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出现煤壁或空气温度增高、煤壁挂汗、煤焦油味及烟雾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调度发出预报预警,通知矿防灭火领导小组立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火区启封管理制度

一、启封火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79条的关于启封火区的五个条件要求。

二、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密闭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四、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五、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六、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井巷维修管理制度

一、井下各地点要加强井巷维修工作,保证通风、行人、运输安全。

二、定期检查巷道的支护状态,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

三、井巷维修工作必须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审批。

四、矿要对井巷维修做到月初有计划,月末有总结,并把巷道失修、维修情况逐月上报。

五、矿应根据井下巷道失修状态,配足巷修人员,配齐专用设备器材及工具。

巷道一般失修率不得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

废弃巷道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杜绝废弃巷道产生。

二、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三、停工的开掘巷道,不准停风,否则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巷道,不准停局扇。

四、临时密闭,永久密闭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构筑,设施齐全。

五、临时密闭要班班检查闭前瓦斯、氧气及密闭完好情况。

如有异常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以便进行处理。

永久密闭按防火密闭管理。

六、节假日期间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封闭,进入封闭内的导电物必须断开,密闭前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一次。

七、对废弃巷道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盲巷的密闭或栅栏,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由专人管理,统一编号,分类登记造册。

二、管理、使用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性能、构造、注意事项和保养方法。

三、管理、使用仪器仪表的人员对仪器仪表内应更换的药品、电池等要定期更换或定期充电,确保仪器仪表长期处于良好状态。

四、各种仪器仪表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配置,保证定期检查校正,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仪器仪表使用必须准确、灵敏可靠,保证完好,如发现数字不准确或不灵敏现象,应将仪器仪表送往指定单位修理。

五、凡入井的仪器仪表,严禁随意磕碰、拆卸,井下使用的仪器如各种传感器、瓦斯断电仪等,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置,并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调试、校正。

六、各单位的技术主管负责本单位仪器仪表检验计划的编制,并组织检验计划的实施,对检验结果进行存档管理。

七、仪器仪表由于失爆或损坏无法修复、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的必须淘汰报废。

井下“六大系统”若干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中心站管理

(一)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装置。

(二)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三)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四)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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