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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在项目承接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意识,规范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完善项目责任人担保制度,依法处分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防范项目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一节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包括:

项目经理部行政印章和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和废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回收和废止)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凡中标项目均应刻制项目经理部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刻制)。

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成立批文明确的具体名称到公安机关确定的专业刻字社刻制并备案。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印章由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局局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及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到企业法律事务部门领取。

领取时,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应分别与企业签订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责任书,并填写《项目经理部印章领用登记表》。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批文上预留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一式三份,法律事务部门、市场经营部和项目责任单位各一份。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由法律事务部门刻制后按程序移交给财务资产部确定的专门人员,项目经理部再从财务资产部按程序领取。

第九条凡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刻制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均视为伪造印章,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领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5日内须在其工地办公地点显要位置公示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并说明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公示情况和地点须拍照交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第二节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对所属各项目均应确定一名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印章管理员”)。

印章管理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原则性强;

(2)具有大专或以上的文化程度,办事认真细致负责;(3)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4)能坚持在项目工作,并且具有项目管理的某项技能;(5)必须经强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6)一般为兼职,大型项目可以为专职。

印章管理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

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印章管理员。

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管理员由企业委派至该项目的财务会计兼任。

第十二条每次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在企业统一印制的用印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签订有关合同,必须报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重要合同须同时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批。

严禁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签订借贷、担保、施工、分包合同;严禁用项目经理部印章从事任何与本工程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文件、函件、经济技术资料等必须经项目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六条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好项目经理部印章,严禁将项目经理部印章交由他人管理。

项目经理部印章遗失、被盗,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印章管理员应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本企业。

第十七条在任印章管理员因故不能继续管理项目经理部印章,须按程序将项目经理部印章移交项目责任单位确定的新的印章管理员管理。

分公司所在地就近的项目部印章原则上应交印章管理员在分公司集中管理。

印章管理员离职前未按本办法办理完结印章移交手续,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节印章更换、回收与废止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更换、重新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按本办法程序重新办理印章刻制、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企业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印章管理员向法律事务部门交回项目经理部印章及用印登记本,向财务资产部交回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印章收回后,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统一保管,待该项目所有事项办理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废止。

第三章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所有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实行担保制度,由担保人对与企业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项目责任人的诚信及履约能力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为项目责任单位常任制副总经理(副局长)以上人员。

第二十三条担保人责任:

(一)督促项目责任人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二)积极处理项目有关问题。

担保人必须积极督促项目责任人处理其所承包项目出现的问题、纠纷、诉讼等。

(三)承担担保责任。

如项目责任人所承包的项目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必须协助企业向项目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对无法追偿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责任单位递交招标文件时,担保书由市场经营部代表企业与担保人签订。

担保书与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合同一并由市场经营部归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可以要求项目责任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竣工及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项目无遗留问题后,担保终止。

第四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所享有的法定优先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放弃。

第二十八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和自觉利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必须注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期限,并依法及时利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为尽快收回工程款,防止承包施工项目损失进一步扩大,若建设方确因项目资金紧缺,急需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且能确保该抵押贷款用作支付该在建工程价款,放贷银行要求企业放弃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企业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经企业审批且在建设方、放贷银行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才能考虑放弃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方、放贷银行、企业依法签订三方协议。

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用该在建工程抵押所贷的全部款项由三方共管,作为该在建工程价款专用款项用于支付企业工程价款并严格实行封闭运行。

同时,在三方协议中应约定建设方、放贷银行的相关法律责任。

放贷银行应当是该抵押贷款专款专用的保证人,承担贷款挪作他用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方向企业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三)放贷银行向企业提供有效担保。

项目责任单位应确保向企业所报批文件的真实性。

经企业审批同意后,项目责任单位才能以企业名义向放贷银行出具相关文件,且自行承担放弃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部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所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均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项目责任人盗用印章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用印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同时视情节轻重,由项目责任人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100000元,并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印章管理员未经批准,私自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比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印章管理员因保管不善,致使项目经理部印章遗失或被盗,印章管理员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3000元,同时企业应对其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项目责任人或其授意他人伪造、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的,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印章管理员不按规定及时交回项目经理部印章,给总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对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及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应立即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六条担保人因经济能力等原因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将依据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担保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如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总公司丧失优先受偿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

1、《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责任书》

2、《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责任书》

3、《项目经理部印章领用登记表》

4、《担保书》(分项目责任单位的担保人、项目责任人作为担保人两种格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责任书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规避用印不当、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本人认真阅读了《湖南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全同意《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愿依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并特立此书:

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好印章。

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项目部印章遗失、被盗,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元

二、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所有需用印的文件、函件、经济技术资料等均经项目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再用印,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三、未经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不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不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签订借贷、担保、施工、分包合同;不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从事任何与本工程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

四、因故不能继续管理印章,按程序移交项目责任单位确定的新的印章管理员管理。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交回项目部印章。

五、本人如有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愿意接受企业行政处罚及法律追究。

******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印章管理员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印章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规避用印不当、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本人认真阅读了《湖南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全同意《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愿依照该办法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并特立此书:

一、本人确保严格监管本单位所有项目经理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二、严格按企业有关规定选定印章管理员;对印章管理员因用印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自愿接受企业对本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因本单位原因未及时启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由此产生的损失本单位承担。

四、本人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领用登记表

印章名称

项目责任单位

印章

印模

******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经营公司(总局)

项目经理部成立文号

 

项目经理部成立时间

 

印章发放人签名:

印章发放时间

年月日

印章管理员领用签字: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意见:

项目经理部印章移交记录

印章移交人签名

 

印章接收人签名

 

移交时间

 

监交人签名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意见:

印章移交人签名

 

印章接收人签名

 

移交时间

 

监交人签名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意见:

 

印章收回时间

 

印章销毁时间

 

印章废止文号

 

印章废止时间

 

备注:

担保书

公司:

我自愿作为(工程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的担保保证人,自愿依照《湖南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承担保证责任。

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

 

保证人:

日期:

年月日

 

注:

本担保书适用范围为项目责任单位的担保人

担保书

同志(身份证号码:

):

根据你就我承包的(工程项目名称)向******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湖南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自愿为上述担保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

 

保证人:

日期:

年月日

 

注:

本担保书适用范围为项目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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