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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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支护规定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管理的紧急通知
文号:
郑建〔2011〕87号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1日来源: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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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边坡及深基坑支护工程越来越多,基坑失稳、周边邻近建(构)筑物裂缝等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边坡及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边坡及深基坑施工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通知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筑边坡及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周边土体、轨道交通等情况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承担因勘察数据提供不准确而产生的深基坑工程事故和险情的相应勘察责任,同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应进行补勘。
四、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对基坑(沟槽)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周边土体、轨道交通等情况充分掌握,根据基坑特性及周边状况对支护结构型式加以选择,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原设计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依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基坑土方、基坑支护施工和降水等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并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资料,提供施工纪录。
六、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支护工程特点,认真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关。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七、边坡、深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并应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结束,按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全过程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监测记录规范,同时要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八、边坡及深基坑支护工程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九、建筑边坡及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审查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依法责令停工,并对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对在上述工作中违法违规作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和信用档案。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郑建〔2011〕3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监测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5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豫建〔2010〕5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抓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的概念、范围、原则
(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标准规范等为依据,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的安全、经济、合理等方面的技术性论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必须进行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
1.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2.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三)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符合第
(二)条及以上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达不到第
(二)条规定条件,但经工程勘察认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可能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其设计方案由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或委托专业机构及省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二、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
(一)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由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单位编制。
(二)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国家、省标准规范、《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豫建〔2010〕25号)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等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批准的工程用地红线图一份;
2.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
3.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环境调查报告一份;
4.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周边荷载情况报告一份;
5.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6套(另电子文档一份);
6.其他需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家委员会应根据所报送设计方案的技术特点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论证。
论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五)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备齐论证所需的资料后,报送省(市)专家委员会;
2.专家委员会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库成员审阅设计方案;
3.省(市)专家委员会确定论证日期并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其他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
4.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5.专家委员会除留存归档所需的论证资料外,其他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六)专家委员会论证时,应根据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到现场进行踏勘,以使论证意见更科学、安全、经济、合理。
(七)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对复核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
(八)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复核通过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设计方案,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三、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和专家库成员管理
(一)参与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技术论证职责;
2.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如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各方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方案发表意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签字确认;
4.有义务参加所论证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险情或事故的技术处理工作。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组织任何论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在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应选取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参加责任认定工作。
(四)对于重要的或复杂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应对已经论证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进行后评估,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论证水平。
(五)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到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填报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经专家委员会核验是否应纳入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对需要评审的初审意见出具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告知单;持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告知单到行政办事大厅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对纳入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按第二条第(三)款要求报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设计方案评审,设计方案经评审合格后出具评审合格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将评审合格后的设计方案及评审意见及时送达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评审合格意见进行施工和监理,并纳入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列入监督程序,确保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评审条件而未委托评审的,不得进行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执行。
附件1
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
基本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年月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情况
基坑/边坡深(高)度和周长
开挖深度2倍范围地层情况、地下水情况。
基坑/边坡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环境情况。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不符合评审条件,不需要送专家委员会评审。
□符合评审条件,需要送专家委员会评审。
审核人签字:
专家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单位)填写。
2、本登记表一式4份,建设单位、建委行政办事大厅安监、质监窗口、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各1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与郑州市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并提供。
3、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告知单。
附件2
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告知单
编号:
(20GZ第号)
项目名称:
根据《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和《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该工程的建筑边坡/深基坑工程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评审条件,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单位接本告知单后,应于30天内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送达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专家委员会
□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专家委员会
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领取评审复核证明6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质监单位各1份,以便于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管部门按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和监督管理,并编入本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备查。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人:
电话:
受理人:
电话:
注:
1.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专家委办公室地址:
郑州市丰乐路4号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办公楼521室,联系电话:
63833473
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专家委办公室地址:
郑州市淮河西路段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
67188925
2.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需提供资料见附件3。
年月日
附件3
郑州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应提供的材料
一、规划批准的工程用地红线图一份;
二、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份;
三、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环境调查报告一份;
四、边坡坡高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周边荷载情况报告一份;
五、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6套(另电子文档一份),具体内容要求:
1.工程概况:
包括场地位置;基础形式、工程桩桩型、直径、有效长度;边坡或基坑规模、周长、面积、地下室层数、设计使用时限、安全等级;设计开挖深度、场地标高、基底标高。
2.周边环境状况:
邻近建筑物的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结构形式、地基处理形式、功能用途、目前结构完损情况等;邻近管线的性质、埋深及地表水系情况等;邻近道路的类别与等级、交通负载量、目前完损情况等;应写明周围环境与边坡或基坑之间的平面关系。
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场地地形、地貌特征;与设计有关的地层描述;含水层的类型和性质,含水层的厚度,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位标高及动态变化;提供各有关地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参数。
4.设计依据:
主要写明设计依据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设计相关依据资料。
5.支护结构及地下水控制设计:
写明设计思路,通过分析有关资料,提出几种可行的支护及地下水控制思路,做简要的优缺点、适用性、经济性比较,确定支护和地下水控制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方案进行简要的介绍。
6.设计计算采用的软件及计算书:
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正版计算软件,并提供相应证明;应附有详细的支护结构、降水、周围环境沉降的计算模型和设计计算过程及结果。
7.土方开挖、施工工况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
8.监测要点:
提出监测点的布置项目、数量、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9.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概算书。
10.设计图纸:
在图上应标注如下内容:
边坡或基坑平面尺寸;边坡或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相对位置;不同位置支护方式指示;方向指示针;边坡或基坑支护剖面尺寸;边坡或基坑支护细部构造;隔水、降水、排水布置和构造;变形监测点的布置。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支护结构类型、材料种类及强度等级、支护结构施工工艺及重点注意事项、土方开挖要求,止水方法及施工要求、降水方法及降水技术要求、排水措施,边坡或基坑设计要求的施工顺序及特殊要求,设计对基坑监测的要求等。
六、设计文件复核除按设计方案评审要求提供材料外(设计文件提供7套),尚应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合同一份。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文号:
豫建〔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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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
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
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
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
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
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
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