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该国会进口商品。
•在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况下,国内消费者和生产者面对的X商品的价格为p,国内生产的产量为q1,消费量为q4,进口量为(q4-q1)。
小国A国按从价税率t对进口的X商品征收关税,会产生以下影响:
•消费效应:
是指关税的征收使国内消费者不得不承受比自由贸易条件下高得多的价格,从而减少国内消费,消费者受损失。
(Q4Q5=-20X)
•贸易效应是指由于关税的征收导致的进口量的减少。
它等于国内生产增加造成的进口量的减少和消费降低造成的进口量减少之和。
(即Q1Q2+Q4Q5=-30X)
•生产效应(或保护效应):
是指由于征收关税,使得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国内同种商品生产的扩大,利润的增加,就业机会的增多.(Q1Q2=10X)
•财政收入效应:
是指关税征收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
(即长方形LMNE”的面积)
•再分配效应:
表现为由于价格提高而生产者利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加,消费者受到损失。
•
(1)当消费者购买本国商品时,因为支付了更高的价格,所以,消费者剩余的一部分转化为生产者剩余增加,即厂商利润增加。
•
(2)当消费者购买外国商品时,支付了关税,消费者剩余的一部分转变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这部分收入对再分配的影响取决于政府如何来支配这笔收入。
•(3)图中阴影部分既不属于消费者,也不属于生产者,是效率的损失,称“无谓损失
•福利效应:
把关税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税收效应综合起来,可以得到关税的净福利效应。
•关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税收收入。
(图中阴影部分的面积
•贸易条件效应大国对进口商品征税,会影响商品的进口量,迫使一些小国不得不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以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
可见,大国对进口商品征税的结果,使得出口小国的贸易条件恶化。
•国际收支效应是指由于征收关税,进口减少,从而造成对外支付的减少,国际收支得到改善。
其数量等于Pf·(Q1Q2+Q4Q5),即由矩形Q1Q2MK和Q4Q5NE’组成。
补充:
福利效应(消费者剩余减少面积(a+b+c+d)
生产者剩余增加面积a,
政府关税收入增加面积c,
净福利损失为(a+b+c+d)-(a+c)=(b+d)。
这样,小国征收关税有净福利损失,其损失量为(b+d),这即是小国征收关税的社会成本,或者称为重负损失。
b为关税保护的生产成本,它由关税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而产生。
因为在征收关税后,一些国内资源从更有效的出口商品的生产部门转向了低效的进口商品X的生产。
即关税保护使国内进口替代部门的生产增加,在资源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必然使国内其他部门的资源向该部门转移。
因为进口替代部分是相对缺乏效率的,因此这种资源转移是没有效率的。
(但是,如果资源事先没有被充分利用,就不会发生这类关税保护的生产成本);
d为关税保护的消费成本,它是由关税导致的国内消费品相对价格扭曲而产生的。
关税使商品的价格被人为提高,国内消费被扭曲。
结论:
小国征收进口关税会使国内生产者和政府从中得益,但该国的总福利水平净下降。
十一商品
商品名称或品名:
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它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方法(用途/成分原料/外观造型/名胜古迹著名人物/制作工艺/响亮的褒义词)
商品质量
案例一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理由有二: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二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芝麻,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
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签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2000马克。
我方拒绝赔偿,并指出:
这批货是经过挑选的。
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一致,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但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申述无法说清楚,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款而结案。
请分析:
我方在交易中哪里出问题了?
为什么?
(1)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
“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
(2)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
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
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来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3)当按样品确定商品品质时,卖方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样品不一致,减轻自己的责任,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交货品质和样品大体相符。
但是,无论合同规定品质与样品相符或相似,通常都应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对所交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索赔的权利,本案正是如此。
卖方的确认电虽然确认的是成交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而不是相符,仍应允许买方进行货物与样品的比较并保留其异议索赔的权利。
如果比较结果证明品质相差较大,不论卖方交货时是否对货物进行过挑选,都要负交货品质不符样品的责任。
此外,我方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不能拿出证物证明自己的货物与样品相差不至于低7%,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4)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我方的失误就在于在已经签约的情况下,却又去电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这完全是多余的。
这样做,把一般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多承担了责任。
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在不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在寄送样品给对方参考时和签约后电告对方时均应明确“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
另外一个失误是没有妥善保存复样,没有办法通过我方的商检机构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从而无法分清责任,因此造成被动。
重量单位盎司容积单位加仑蒲式耳
毛重:
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皮重)。
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如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品,即以毛作净
净重: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包装的重量。
公量=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十二数量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溢短装条款交货时合同数量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增减。
案例分析: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
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十三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以及方便海关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等,而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
按顺序排列组成:
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②参照号,如合同号、
订单号、发票号等;③目的地;④件数号。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内包装或直接包装,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定牌生产:
卖方利用自身的设备按照买方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
无牌:
按买方的要求在我出口产品和/或包装上不出现任何商标或牌名。
主要用于一些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绸缎等。
中性包装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区、厂名及商标或牌号。
十四贸易术语
海洋运输和内陆水路运输:
FOB,CFR和CIF;
空运、铁路或公路运输:
FCA、CPT和CIP;
集装箱和多式联运:
多用FCA、CPT和CIP。
出口业务多选用CIF和CFR术语,而少用FOB术语;
进口业务多选用FOB术语,少用CFR和CIF术语。
其原因是这样可以为国家增加收入和节省支出外汇运费和保险费,并有利于本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对FCA、CPT和CIP同样适用该原则。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相比
实质性的改变:
(1)11种术语取代13种术语;
(2)术语类别的划分变为以运输方式来划分;(3)取消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规定;(4)对FOB、CFR、CIF术语卖方交货义务作添加规定。
形式上的改变:
(1)上下间隔排列&逐项平列,左右对照;
(2)适用于跨境交易&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3)“在清关适用的地方、”
6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指定目的港:
离岸价(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样本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发船名等的充分通知。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上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收货付款。
未能发充分通知,如果卖方已经将货备妥,而买方未能及时的装载,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点2、船货衔接。
3、装船费的负担
FOB的变形:
装船费
1、FOBLinerTerm船方(即买方)2、FOBundertackle吊钩3、FOBstowed卖方+理4、FOBtrimmed卖方+平5、FOBstowedandtrimmed卖方+平+理
案例一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
因为卖方是出于帮忙考虑,真正的租船的责任是属于买方的。
二CFR+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
卖方的基本义务
1、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收货付款。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上后的一切风险。
4、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理解及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1、CFR+目的港。
2、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3、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上为界。
4、费用划分(运费、保费)5、报关。
6、卖方发“充分通知”。
7、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8、卸货费的负担。
CFR的变形:
卸货费1、CFRLinerTerm船方(即卖方)2、CFRExtackle吊钩3、CFRlanded卖方4、CFRExship’shold买方
案例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货物一批,装运后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