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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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基本程序和要求1
4鉴定评审前准备2
5现场鉴定评审3
6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5
7鉴定评审结论5
8鉴定评审报告7
9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7
10附则8
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
附件2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附件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A申请单位应准备的文件和材料附录B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附录C资源条件评审要求附录D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要求附录E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
1目的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指导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单位做好鉴定评审前的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混合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换证申请)的鉴定评审。
3基本程序和要求
3.1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特种
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录D中D2)规定的许可条件。
3.2气瓶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实施。
申请单位在申请许可期间,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或者伪造许可证
书的,不予受理,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许可的,自撤销或吊销许可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3.3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4首次申请(或增项)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气瓶试充装,但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营业。
3.5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鉴定评审前的准备
4.1申请单位在试充装期间,应对照许可条件的要求,对质量保证体系、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的适应性进行完善。
4.2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对试充装或持证期间的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
4.3申请单位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鉴定评审需求。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鉴定评审或不能接受预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并报告发证机关。
4.4申请单位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原件盖章,一式三份,见附件1)。
(2)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书(原件,已签署受理意见)。
(3)质量保证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各一册,纸质或可以是电子版)。
(4)申请单位的自评报告(盖章,适用首次申请的)。
4.5鉴定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时间;资料不齐全的,当场填写《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6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应在实施鉴定评审5个工作日以前,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同时报送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7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间派出鉴定评审组,评审组由3〜5人
组成,设组长一人。
评审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的项目相适应,并且与申请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8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评审组人员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认为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2个工作日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评审组人员予以调整。
4.9现场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准备好附录A和附录B要求的文件材
料、法律法规和标准。
4.10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充装状态,并提供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资料。
5现场鉴定评审
5.1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鉴定评审工作接受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的监督。
5.2鉴定评审基本程序: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5.2.1预备会议:
评审组与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商定评审程序、日程安排。
5.2.2首次会议:
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
评审组全体人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充装人员等,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派出的观察员。
2)会议内容:
以及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方法和要求、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③申请单位负责人汇报本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和实施的情况等;
④观察员讲话。
5.2.3现场巡视
实地查看申请单位的场地、充装工艺装备、资料管理、安全设施、气瓶管理,了解气瓶申请单位的基本资源条件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充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5.2.4分组审查:
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交流、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等方式,逐条对照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评审要求(见附录C)、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评审要求(见附录D)和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评审要求(见附录E)的内容,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类别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5.2.5情况汇总:
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汇总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事项进行讨论确认。
5.2.6交换意见:
向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发现的问题和鉴定评审初步意见结论。
申请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解释并出示有效证据。
评审组可根据申请单位解释的合理性和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再次确认相关项目对不符合项或内容进行修改,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5.2.7总结会议:
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
同首次会议。
(2)会议内容:
1评审组组长宣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2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3观察员讲话。
5.3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鉴定评审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6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6.1鉴定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
6.2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两种形式,对申请单
位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工作一般仍由原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观察员参加。
6.2.1评审组组长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确认,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允许申请单位继续整改,但必须符合本细则6.1条规定的时限。
6.2.2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有关见证资料:
(1)场地、设备(关键设备需要到现场进行确认)等整改见证资料以视频、照片,或者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权益记录)及聘用合同复印件方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质量保证手册全面修改的,应提供再版后的原件(版次应有变化),以及发布执行的文件;若仅对局部进行修订,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的整个文本文件,修订部分应当用显著标识标注清楚,并注明“修订后”。
7鉴定评审结论
7.1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
“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三种。
7.1.1申请单位气瓶充装类别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7.1.2申请单位部分条件不能满足气瓶充装类别的许可条件,但在本
细则6.1条的时限内能够完成整改,满足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7.1.3除7.1.1、7.1.2项外,或者申请单位有以下具体情况之一的,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1)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的。
(2)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许可条件的。
(3)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4)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现场评审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按规范标准完成充装流程的。
(6)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保证气瓶充装安全的。
(7)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立案查处期的。
(8)在试充装期间对外营业,或者伪造许可证书的。
(9)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许可条件的。
7.1.4换证的申请单位在持证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结论意见也应为“不符合条件”:
(1)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充装许可证等行为的。
(2)发生过气瓶充装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3)不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7.2申请单位申请多项气瓶充装许可类别的,应当分别作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8鉴定评审报告
8.1鉴定评审结束(或者对整改结果确认符合条件)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8.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发证机关
8.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9换证、增项和变更鉴定评审
9.1换证鉴定评审
9.1.1申请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9.1.2换证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重点核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1)资源条件:
持证期间人员、工装设备、充装场所、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等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其运行是否能够满足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充装质量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要求,是否持续改进。
(3)气瓶充装设备、充装工艺过程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现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9.1.3换证鉴定评审除首次申请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充装的情况。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充装许可证的情况。
(3)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4)是否发生过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的指导培训情况,对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6)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自有产权气瓶的定期检验情况。
(8)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9.2增项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
9.3变更鉴定评审
9.3.1仅改变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9.3.2充装地址等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10附则
10.1本细则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10.2本细则中给出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或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要求表述为“以上”“以前”“不少于”“不小于”等的,均包括本数。
10.3本细则由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10.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预约函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
号为。
现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进行
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公章)
注:
本表一式二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鉴定评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年月_日提交的取(换)证预约
函及材料收悉。
经审查,需要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请你单位尽快提交上述补正材料,以便安排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评审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接收人: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兹定于年月日至日对你单位申请的资格
(受理号:
)进行鉴定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场评审期间,你单位应保证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充装单位技术负
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持证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在现场。
2、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你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邀请其派出观
察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项目处于充装状态。
4、对鉴定评审日期安排、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后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公章)
附:
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所属单位
鉴定评审组中职务
职称
注:
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发证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及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请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通知函后,
主动与评审组组长联系。
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
评审组组长/电话:
鉴定评审机构电话:
地址:
鉴定评审机构联系人:
由派出的现场鉴定评审组于年月曰至年
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
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记录或者建议:
一、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二、整改确认方式为(选择项为“■”,不选择项为“□”):
□见证资料确认□现场确认
三、所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在六个月内且在受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以前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组长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资料。
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
“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组已就上述问题或者建议与申请单位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
了确认。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申请单位的权利和申诉的途径:
申请单位对鉴疋评审工作有异议时,有权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诉。
鉴定评审机构:
地址:
邮编:
电话:
附录A
A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A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A3充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适用换证);
A4政府规划、消防、环保、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A5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一份);
A6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细表,及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权益记录等原件,技术负责人还应提供工作经历;
A7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A8充装工艺装置、储存设备、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台帐,以及相应的使用登记、法定检验和计量检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A9自有产权气瓶台账及使用登记文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A10残液、残气的处理能力和记录(需要的);
A11质量保证手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套);
A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价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份);
A13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A14环评报告或环境(原件及复印件1份);
A15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材料原件;
A16试充装自评报告(首次申请);
A17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录B
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气体充装类别
压缩气体
车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溶解乙炔
液化气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号令
V
V
V
V
V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V
V
V
V
V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V
V
V
V
V
3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07-2019
V
V
V
V
V
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第46号令
V
V
V
V
V_
5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2014
V
V
V
V
V
6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9-2009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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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
V
V
V
V
V
8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27550-2011
V
V
V
V
V
9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B/T13591-2009
/
/
/
V
/
10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14193-2009
/
/
V
/
V
11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14194-2017
V
/
/
/
/
12
《气瓶颜色标志》
GB/T7144-2016
V
V
V
V
V
13
《气瓶警示标签》
GB/T16804-2011
V
V
V
V
V
14
《钢质无缝气瓶》
GB/T5099-199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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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钢质焊接气瓶》
GB/T5100-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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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16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5842-2006
/
/
V
/
/
17
《溶解乙炔气瓶》
GB/T11638-2011
/
/
/
V
/
18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GB/T24160-2009
/
V
/
/
/
19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7512-2017
/
V
/
/
/
20
GB/T15382-2009
V
/
/
/
/
《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
21
《溶解乙炔气瓶阀》
GB/T10879-2009
/
/
/
V
2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T17258-2011
/
V
/
/
/
23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17259-2009
/
V
V
/
/
24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GB/T17926-2009
/
V
/
/
/
25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24162-2009
/
V
/
/
/
2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13004-2016
V
V
V
V
V
注: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提供正式版本。
需要的为V,不需要的为/
附录C
资源条件评审要求
C1基本条件
C1.1法定资格的审查:
(1)查阅受理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证件;
(2)审查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现场核查充装种类、范围及其它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C1.2充装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批准
(1)查阅《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充装改、扩建需再次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3)查阅有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4)查阅环保评价报告或环保验收文件。
C1.3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查阅相关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和施工资料。
C1.4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查阅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发布与运行情况和相关记录(新申请单位记录表格应齐全,申请换证单位记录表格应有相应的内容);
(2)查阅事故应急预案与实施有效性和相关记录(应急演练预案、演练记录等)。
C1.5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1)查阅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应具自动采集
和保存充装记录的功能(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并正常运行。
(2)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
采用电子扫签系统(目前适用于车用气瓶充装)。
注:
除车用气瓶充装以外的其他易燃有毒气体充装,暂未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
追溯信息系统的,应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记录,限其在2020年6月30
日以前整改到位,不影响发证工作。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C1.6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C1.6.1压缩气体每个介质品种储存能力不小于5m,并且每个介质品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C1.6.2液化气体每个介质品种储存能力不小于iom,并且每个介质品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C1.6.3液化石油气储存能力不小于200斥,并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2000只;
C1.6.4溶解乙炔气体储存能力不小于10用,并且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注:
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以出厂容积为准。
C1.7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查阅气瓶瓶体保持充装单位标志(或钢印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完整性并进行现场查验。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