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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

     农户运行中的微观组织机制是指在一定的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框架下,农户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乡村党政组织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方式与机理。

就本质与功能而言,微观组织机制是决定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运作效率的核心机制,也是各级政府对农业及其有关产业、农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

从形式上看,通过20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支撑中国农户经济运行的微观组织机制差不多实现了转型,即在农村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微观组织,要紧包括村民自治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村级党组织和直截了当介入村级经济、非经济事务治理的乡镇政府。

但从实际运行的过程及成效看,旧的微观组织机制依旧存在,其作用在某些方面甚至居于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资源配置和农户经营决策的市场化程度持续提升,农户与微观党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格局趋于多元化,各类组织运行的制度环境及其目标趋向、行为模式差异也日益突出。

具体表现为:

一是微观组织在支持农户经济及其有关产业组织进展、爱护和实现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较弱;二是微观组织体系内部的制度性摩擦增加,明显地不利于提升农户的自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也不利于促进农业及其有关产业的进展。

 

    因此,从农户与要紧的微观组织之间相互关联的机理着手,分析中国农户运行中的微观组织机制,对规范农村非经济组织的行为,完善经济组织专门是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进展与运行环境,提升农户的自组织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户经济及其有关产业组织的进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户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间的组织机理分析 

    在分户经营及农户组织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中国农户最需要的确实是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能为其提供高效率和低成本公共服务的经济组织,并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有关行业组织等市场中介组织,将小规模农户与复杂多变的市场连接起来,以实现商品化生产。

近20多年来,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治理体制与经营模式设计中,扶持和培养合作经济组织也始终是各级政府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例如,在90年代中期历时6年的农村党支部整顿和2004年一号文件等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中央政府都反复强调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专门是在1995年以来的农业产业化及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过程中,许多地区都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为中介,探究加快农户改造的途径和涉农龙头企业培养的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得到了快速进展。

 

    但截止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进展还远不尽人意。

例如,据陕西省农业厅调查,目前陕西全省共有各类农业专业协会370多个,但普遍存在组织机制缺乏规范性、服务功能辐射范畴小、与农户结合极为松散等突出咨询题,而且全省尚未形成一个具有跨县域组织能力和服务功能的专业协会。

其中的要紧缘故是,在经济后进地区的绝大多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是有名无实。

有些乡村依靠村级组织,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但大多数情形下只有“合作社”或者“经济联合体”如此的牌子,并没有农户所期望的公共服务功能;多数乡村连牌子都没有,即全然不存在农户所期望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些乡村在种植和养殖大户、农产品运销及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厂商、民营科技实体等主导下,以契约式合作、会员制联合等方式,组建起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协会,但其组织体制、运行模式、利益机制等差不多上围绕这些大户或厂商展开的,农户在其中的权力和利益并不能得到保证。

 

    另一方面,即使在合作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中存在的咨询题也专门明显。

一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和社员的资格界定不清晰。

从理论方面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紧应当是农产品与有关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运销者的组织,即是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联合。

但在实际中,由于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较为发达,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通常是重合的,而且在领导干部任免、一样人事安排和经济利益调整等方面,两者之间存在着专门紧密的联系。

由于村民委员会属于村域范畴内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将村民委员会与合作经济组织融为一体,并硬性将其确定为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事实上就会以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对农村社区的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进行领导、指挥和操纵,而农户或村民又无法自由选择进入或退出该组织。

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与合作社结合的行政化经济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缺乏持久的生命力。

二是由于缺乏宏观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及专业性的治理条例,加之许多地区现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地点政府(要紧是县乡政府)或部门(要紧是农业局、科技局、经贸局等行政治理部门)的主导下,按照形势进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也符合地点政府的调控偏好,但其治理及运作过程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既没有法律地位和法律保证,又缺乏其成员都能同意的章程和治理规范,因而专门难按照农户的愿望和要求,自主、独立、合法的发挥其服务职能。

 

    可见,农户与现行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相互联系的机理,同时受行政治理机制、村民自治机制、市场经济机制调剂,这也是其中的联系机理发生扭曲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较弱的全然缘故。

而导致多重调剂机制同时并存的根源,又在于政府长期以来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

从经营活动看,农户确实需要某种社区组织为其提供经济服务。

在农村改革初期,农户就埋怨基层政府只向其收费,却不为其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和符合需要的服务,而且这种呼声在20世纪90年代持续升级。

进入新世纪以后,农户层次的高效率、低成本和符合需要的服务供给短缺局面并未得到全然改变。

中央及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那个咨询题,但实际成效和进程专门不理想,其要紧缘故是村级组织在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公共服务功能尚未充分发育,在行政治理方面的统一程度也未得到强化。

另一方面,在人民公社的制度框架中,生产队是差不多的组织单位和核算单位,也是差不多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但实行家庭联产经营制度之后,村民小组差不多丧失了原先的生产队功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小组也不再是农村微观组织的独立层次,而独立治理层次是行政村。

但与村民小组相比,行政村在集体土地等基础性经济资源方面是更为集权的治理层次。

 

    村级微观组织的独立层次由村民小组转变为村民委员会,其职能也同时发生了重大转变。

其中的要紧变化为:

一是土地的发包权由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集中。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期,土地发包权要紧属于生产队(即等同于村民小组)。

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土地的发包权只属于村民委员会(等同于原生产大队)。

从农村社区公共治理角度分析,土地承包治理权上升有助于提升土地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使用的效率,也符合乡村社区公共资产、公共事业治理进展的特点和方向。

但另一方面,由于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不够规范,土地治理中的权属关系以族缘关系、地缘关系、情缘关系为基础,结果导致自然经济色彩和传统文化色彩浓厚的各种组群之间的集体性冲突与摩擦持续显现。

二是其他集体财产治理权也向村民委员会集中。

按照政府的改革思路,集体财产要紧由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来经营治理,但在绝大多数地区,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位,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直截了当取代了合作经济组织,即由党支部操纵下的村民委员会直截了当支配集体财产。

结果是村民委员会与合作经济组织完全重合,并形成一种新的政社合一的组织结构———行政村,行政村既直截了当治理土地和集体财产,又直截了当治理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

三是行政村的公共服务组织发育滞后,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服务功能尚未形成。

在东南沿海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比较发达,但又常常替代了村民自治组织,有的地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部门,从而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政社合一的村级组织结构。

 

  二、农户与村党支部和村民自治组织间的组织机理分析 

    由于上级党组织在直截了当任命村级干部时,给予了党支部书记以最高权力,因而通常而言,在村级组织体系与权力结构中,党支部居于核心地位,其中党支部书记又是决策中心,并对村域内的事务负总责。

村民委员会居于次要位置,村民委员会主任只是党支部书记的配角,并对党支部书记负责。

但当民主选举机制直截了当介入村级层次以后,即当政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举来重新配置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治理权力结构时,这种由村民民主选举所形成的、自下而上的新的治理结构(村民委员会,其代表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必定与党的组织体制中由上级任命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村党支部,其代表为党支部书记)发生冲突。

 

    在正常条件下,不存在上级指定或变相任命村民委员会主任,也不存在族缘型、情缘型和经济型等“大户”非法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等现象,由于村民委员会以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其治理经济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具有更为广泛的民意基础,其运作与治理也更能反映和体现农户及其有关微观组织的愿望,因而原先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受到直截了当挑战。

其中的核心咨询题是:

村民委员会及其要紧成员要求依法拥有属于自己的经济治理权,而且这些权力是实在而具体的,要紧包括集体财产治理权、集体土地和村办企业发包权、村级财务治理权、有关人事安排权。

在过去的体制中,这些权益通常集中在党支部及其书记手里,现在则要求向村委会及其主任手里过渡。

但实现了权力过渡以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利益矛盾进一步表面化。

例如,2003年初,陕西省户县县委组织部对263名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咨询卷调查,结果其中71%的村党支部书记认为,目前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力矛盾较为突出,两者之间的行为关系也是扭曲的;同时要求县委组织部以“村民委员会如何围绕村党支部那个核心开展工作”为主题,对全县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进行培训。

为解决由于权益过渡而造成的经济纷争,一些县(区、市)政府不得不按照传统体制模式,并明文规定必须是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拥有这些经济治理权。

 

    更为重要的是,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经济治理权过渡导致的利益矛盾虽表现在村级层面,但正在逐步向经济体制的深处延伸。

因此,在上级政府指导村级经济进展的具体工作中,也显现了明显不同的倾向和反差较大的做法,有的地点政府从爱护村级经济集权治理的角度动身,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重要活动必须向党支部请示和汇报,没有党支部同意不得单独召开村民会议,重大情况必须通过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个别地点政府从转换村级组织职能动身,依法支持村民委员会推进村民自治,并同时加大村民委员会的公共服务功能;还有的地点政府通过强化党支部的民意基础或以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等方式,来强化村民自治。

但这些探究和模式的运作成效都不够理想。

 

    上述分析表明,新形势下村级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的行为偏差,根源在于农村治理体制和经济体制,这些咨询题只能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解决。

同时也讲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一直在一种介于打算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微观组织环境中进展,而这种微观组织环境中存在着突出的体制性摩擦,即农户经济运行过程同时受到市场经济机制调剂、行政组织机制干预和村民自治机制约束。

由于这三种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调剂目标、动身点、方式及强度等差异专门大,因而严峻制约了农户自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和农村合作经济的进展。

 

  三、农户与乡镇政府间的组织机理分析 

    从1985年全国完成政社分设改革算起,人民公社制度被废止差不多有19年。

但当前农村微观组织的运作方式仍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即直截了当行政干预和操纵仍旧是调剂农户及其他微观主体行为的重要方式。

农村改革使农户成为经营主体,而且农户经营活动的市场化程度持续提升,经营与决策中的自主性也持续完善。

从微观组织的变革目标看,改革的差不多方向应该是从“行政治理”转换为“服务支持”。

例如,改革初期提出的双层经营模式、90年代初强调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WTO背景下有关农业法规与政策调整等,目的确实是强调应围绕农户等微观主体的服务需求来建设农村组织体系。

但就目前而言,该目标还远未达到,这是因为村级组织(即村党支部及其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仍旧是集党务治理、政务治理、事务治理等于一身的混合体。

要紧表现是:

村级组织本质上是隶属于乡镇等上级政府的行政工具,其要紧精力仍旧是完成乡镇政府指派的各项经济和非经济任务,更多地不是为农户而是为乡镇政府(即乡镇党委及其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村级组织的经济和服务功能发育明显不足,许多应该由村级组织承担的情况要么全然没有做,要么没有做好,因而难以得到农户及有关产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村级组织的功能之因此错位,关键在于村级组织和乡镇组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组织和利益关系。

在组织方面,乡镇政府通过直截了当把握村级党员干部的任免、间接干预村民委员会及其主任的选举、直截了当操纵村干部的工资待遇等措施,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有效操纵,使村级组织及村干部成为贯彻乡镇政府政策的工具。

在具体工作方面,乡镇政府通过分配和下达农村经济社会进展指标、打算生育指标等方式,弱化村民自治治理。

在经济方面,乡村干部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共同的利益关系,即村干部服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村干部的不规范行为,如目前普遍存在的村民宅基地的不合理划定、各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不公平分配、对农户正常经营行为的非经济性干预等。

另一方面,某些乡镇干部直截了当操纵村级组织,专门是村民委员会的要紧缘故是乡镇政府的农村工作难度逐步加大。

具体包括:

一是完成财税任务,完成情形关系到政府机构能否正常运转;二是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进展指标,这关系到乡镇领导的政绩和前途;三是完成打算生育指标,上级政府在考核该指标中都实行一票否决制。

 

    乡镇政府完成这些任务和指标,都需要村级组织的紧密配合,并要运用行政强制和直截了当操纵等方法。

结果是乡镇政府按照自己的行为偏好与政策目标,调剂和操纵村级组织(要紧是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村级组织则以乡镇政府的行为偏好与政策目标为准则,调剂和操纵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行为。

由于乡镇政府的政策目标和村级组织的行为准则,与农户和涉农工商企业的经营原则以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准则之间存在明显反差,因而也严峻制约了农户自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和农村合作经济的进展。

 

  四、结论与启发 

  从经济体制方面分析,农村微观组织应该扎根于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之中,但现实状况却是这些农村微观组织的权力根植于上级部门。

这种权力配置结构,决定了村级组织必定要紧是上级权力部门的代理者,而不是全心全意的农户利益代表者和农村公共服务提供者。

同时也讲明,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的愿望表达机制和利益爱护机制显现了带有深刻经济体制背景的咨询题,这一咨询题的根源在于:

作为农业及其有关产业中最差不多的微观经济组织,农户尽管通过改革获得了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占有权和使用权、产业项目经营决策自主权、自有劳动力和一定范畴内的雇佣劳动力支配权、经营成果享有权和处置权,但在通过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等渠道和切实可行的自组织等方式来表达自身的愿望和爱护自己的利益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效体制,即在组织化的愿望表达和利益保证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微观制度安排。

在这种背景下,面对来自村级组织、乡镇组织的各种违抗农户愿望、违反经济规律甚至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压力和干预,农户只能逆来顺受。

 

    导致这种状况的缘故在于,改革以来农村市场经济进展专门快,但农村经济治理体制变革的深度明显不够,微观党政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仍旧沿袭的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治理方式。

因而解决咨询题的差不多思路与模式应该是:

推进农户利益表达和保证机制的组织化进程,使农户自己不仅以单个微观组织的角色显现在乡村经济舞台上,而且以一种独立的自组织形状与乡村各种微观组织间发生互动和关联,在乡村党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户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建立相互分工与协作、相互鼓舞和促进、相互制衡与约束的制度平台,使微观组织与农户之间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可在一种公平的制度框架内得到保证,并在组织化和程序化的谈判和交易中得到实现。

为此,进行如下变革和调整,就显得专门重要。

 

  1.对乡村微观党政组织的经济治理权力和利益结构进行重新界定,加快培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乡村微观组织代表和体现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利益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培养能够独立表达农户自己愿望和需要的农民自组织,这种组织不仅应该是农村社区范畴内的自组织,而且应该是以合作制和会员制为基础的,具有行业自律特点的更大范畴内的经济组织。

因为只有通过并借助较大范畴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如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营销、贸易等农业及其有关产业领域的市场组织)之间开展公平谈判,才能与微观党政组织之间进行有效博弈,才能在与这些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的互动中获得权益保证和利益爱护。

 

  2.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等方式,规范农户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

当前,在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等咨询题的探究中,各级政府普遍关注村务公布、干部廉洁、负担减轻、制度公平、政策绩效等,而忽略了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对高效、廉价公共服务的需求。

事实上,农户更关注村级组织能否关心其解决生产装备技术水平低、单家独户经营及其规模不经济、就业机会及收入增长缓慢、要紧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乏力等咨询题。

因此,如果从农户需要及其他有关产业组织进展的角度考察和认识村级组织建设,政府必须充分考虑农村社区范畴内的民主选举和自治治理咨询题,以便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框架,矫正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思路、进展方向和差不多功能,满足农户在经济上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这就要求在村级层次必须实现党政完全分开,村级经济等事务应该明确地划归村民委员会治理,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中应当发挥指导、监督和保证作用。

 

  3.通过深化乡镇政府治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保证以农户为差不多单元的民主化村级组织建设。

前文分析表明,仅仅停留在村级层次的民主化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在当前的干部治理体制下,村级党支部书记及其成员是由乡镇党委直截了当任命和直截了当操纵的,这就导致村级干部要紧对上级政府及其领导负责,而不是为农户及其有关产业组织进展负责。

在日常的决策、治理和服务活动中,农户既缺乏表达其愿望和爱护其利益的渠道,又没有直截了当参与治理村级事务的制度保证,同时无法直截了当监督村级干部的行为。

因此,能够考虑在撤乡并镇的基础上,按照乡镇党委和政府作为县(区、市)级党委和政府派出机构的模式,对乡镇政府的组织机制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以便从全然上转变其职能。

 

   作者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治理学院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机制创新研究

来源:

调查与决策    时刻:

2008-10-28【字号:

大中小】

  □中共四川省委农办四川农业大学中共四川省委讲师团 雷俊忠 谭静 饶开宇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历史遗产,在改革三十年中,为解决改革初期农村双层经营中的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咨询题,以及小规模生产与农业现代化等矛盾发挥了主动作用。

  历经三十年的进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差不多出现出新旧组织资源交叉的多样化、多种形式并存的态势。

从专业分工上差不多形成三大系列,即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

  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差不多进展到150万个左右,尽管数量不小,组织发育仍旧处于初级时期,并存四大突出咨询题有待突破和解决:

一是组织职能定位不清,其民主、合作、公平和效率的差不多属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二是产权主体虚置,合作经济组织产权不明晰导致法人治理中的权益、义务与责任的严峻失衡,引发一系列侵害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行为;三是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专门是组织制度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四是基层党政组织干预过多等。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属性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组织。

经历三十年农村改革,给予了它新的内涵属性:

  

(1)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改革与进展的产物,是随市场经济进展而进展的专门企业组织形式,但在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与公司制企业又有明显的区别。

  

(2)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议价功能、融资功能,即能够通过组织力量提升单个农户市场议价和谈判能力。

  (3)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相当的自愿性,即具有自由退出机制。

  (4)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实行相当程度的非赢利原则。

  (5)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非政府主导型组织,但政府能够通过组织引导和关心农民,农民也能够通过组织与政府对话。

  因此,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人们自愿组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爱护利益为目标,在技术、资金、生产、信息、购销、加工和储运等全过程或多环节互助合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和自我进展的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与政府和市场沟通的桥梁。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治理模式

  改革三十年来,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经历了曲折的进展过程,形成了多种运作机制模式。

要紧有“政府主导型”、“能人治理型”、“公司治理型”三种模式。

  “政府主导型”内部治理模式。

政府作为其组织的建设者和治理者,组织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在其模式上充分体现为政府主导意识和权益的绝对操纵;组织经理由政府指定,如村支书担任或代理,监事会形同虚设。

这类合作组织的决策机制缺乏灵活性和民主性,在相当程度上不能专门好发挥组织职能。

这类组织治理模式在欠发达地区是主流模式。

  “能人型”内部治理模式。

在资金、技术和信息资源缺乏的农村,由见过世面、有一定经济和技术能力、观念较新的农村能人、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技术骨干等牵头,组织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组织。

但这类组织因缺乏专业治理体会,因此其差不多特点表现为:

组织结构简单,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组织决策一样由能力讲了算,其组织内部和外部治理模式简单,对外沟通能力、融资能力比较弱。

  “公司型”内外部治理运作模式。

这类组织要紧是借助公司资源,以股份制为基础建立内部治理模式。

与前两种合作组织运作机制相比,有四大区别:

合作组织经理人要紧是由公司职业经理人担任;合作组织一样以公司治理模式运作,专门是在规划、决策、组织生产、加工、销售、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职能;合作组织制度比较健全、组织结构完备,监事会能够完全行使监督权益;在决策机制上,按组织原则运作,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市场中的话语权和与政府的对话权。

  三、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运作机制缺陷分析

  经济合作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是其民主决策机制最鲜亮的特点。

而我国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沿用传统的“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原则,三十年的实践成效并不理想,且差不多成为直截了当阻碍合作组织的生存与进展的关键咨询题。

  “一人一票”原则看似专门平均,但负面效应专门明显。

第一,“一人一票”追求的是表面上的民主,而非公平和效率意义上的民主。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仍处于初级进展时期,不管是大户依旧小户差不多上组织鼓舞参与的对象,有时甚至要调动大户资源,让大户带动小户共同推进组织规模,降低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

如果只强调人数在民主决策中权益平均,专门是可能会因小户人数上的优势,错误决策拖累导致大户的交易成本增加、权益减少,那么大户就会退出组织,并削弱组织力量。

  第二,不论股份多寡,均“一人一票”,违抗了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进展规律,也直截了当阻碍了合作组织的借助自己的力量融资和进展。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强调服务性是正确的,但因此而忽视盈利性,导致其资金来源严峻受阻,如何处理好服务性和盈利性是值得讨论的。

合作组织要生存和扩大规模,资金是前提,“一人一票”制,完全按照人头投票决策,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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