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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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中共保定市委组织部.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人社发[2011]70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和保定市委组织部、保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试行办法》(保人字[2007]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

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根据空缺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因人制定特别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招聘公告中说明。

第三章招聘方式、程序

第九条招聘方式分为选聘和统一招聘。

(一)选聘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并依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1、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3、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其基本程序为:

1、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

2、履行选聘方案核准程序;

3、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过考察考核等形式确定拟聘人选;

4、对拟聘人选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其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选聘结果需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增人计划及就业、流动、工资、保险、入编等相关手续。

(二)统一招聘适用于常规性的补员,采取市、县(市、区)两级相对集中时间,分级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其基本程序为:

1、制定招聘方案并履行核准程序;

2、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体检;

6、考核;

7、确定拟聘人选;

8、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9、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10、办理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招聘计划、方案与公告发布

第十条年度招聘计划分党群序列和政府序列,于每年的1月底前,分别由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特殊需要的可补充计划。

第十一条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依据编制、招聘计划和岗位需要制定,并按下列程序履行核准:

(一)市直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党群、政府序列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核准。

(二)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核准。

(三)选聘方案在选聘前完成核准;统一招聘方案原则上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核准。

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核准的统一招聘方案制定,并在审核、核准部门门户网站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根据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招聘单位同时涉及党群、政府序列时,招聘公告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只涉及其中某一序列时,可由涉及序列的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便不得随意更改。

必须更改时,须经招聘方案审核及核准部门同意,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相同网站、相同范围内进行更正,相应的报名及考试时间应适当顺延。

第五章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两种方法。

(一)采取网上报名时,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面试前再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进入面试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实施,并现场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等。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六章考试

第十六条统一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为突出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统一招聘笔试、面试根据招聘岗位不同,原则上按如下方法掌握:

(一)笔试科目及面试方法。

1、管理岗位:

笔试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职业能力测验得分。

面试以结构化面谈法为主。

2、专业技术岗位:

笔试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职业能力测验得分。

面试可采取说课、试讲、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结构化面谈法等方法。

3、工勤技能岗位:

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面试以实际操作为主。

4、根据招聘岗位专业等实际情况,也可另行设计考试科目、范围等。

(二)个人成绩计算方法。

1、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

个人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职业能力测验得分)÷2×笔试成绩所占比例+面试成绩得分×面试成绩所占比例。

2、工勤技能岗位:

个人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笔试成绩所占比例+面试成绩得分×面试成绩所占比例。

上述各科目试卷成绩及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其中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40%。

具体加权比例,在招聘公告中应予以详细说明。

(三)成绩公布方式。

笔试成绩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及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同时公布;面试成绩原则上在面试地点当天公布。

第十八条笔试、面试试题可在题库中提取,也可委托有关院校、科研院所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命题。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建立健全考试命题及试卷印刷、交接、保管等责任保证机制,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杜绝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原则上按招聘岗位1:

3(最高不超过1:

5)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按规定比例,末位出现成绩并列情况时,末位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时可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减少该岗位的招聘数量。

第二十条笔试、面试具体实施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包括笔试的科目、范围及面试的方法、形式、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等,应在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公开。

第七章体检、考核与聘用

第二十一条面试结束后,根据规定比例加权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按1:

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第二十二条体检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另有规定或招聘岗位所属行业另有要求时,从其规定或要求。

初次体检不合格人员允许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及体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在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下,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的重点为:

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作出合格与否的决定。

其中,考核不合格者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依据考试成绩及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单位办公地点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并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由此及公示期间放弃聘用而出现的岗位空缺,可在同岗位同组别中等额递补一次。

第二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保定市(或XX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确定人事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增人计划、就业、流动、工资、社会保险、入编、增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原则上应在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办结审批及相关手续,并适时通知应聘者报到上岗或组织岗前培训;应聘者自接到报到通知的30日内,应及时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由此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第二十八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程在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严重违规招聘的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管理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由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报请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我市公开招聘已有规定与《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

2、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参考格式

3、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4、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名册

5、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6、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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