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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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综合知识
1、政府职能的特点:
(1)共同性
(2)差异性
(3)动态性
2、政府职能的发展趋势是:
(1)国家职能日益扩展,政府职能从总体上有扩大的趋势;
(2)社会管理职能增加的同时,其镇压与战争职能有相对减弱的趋势;
(3)政府综合协调职能的强化与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同步进行。
3、政府职能的重要性:
(1)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要求;
(2)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
(3)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
(4)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
4、实施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
(1)行政指令手段
(2)经济手段
(3)法律手段
(4)纪律手段
(5)思想政治工作手段
5、政府职能的基本职能:
(一)政治职能:
(1)军事保卫职能
(2)外交职能
(3)治安职能
(4)民主政治建设职能
(二)经济职能:
(1)宏观调控职能
(2)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3)市场监管
(三)文化职能:
(1)发展科学技术
(2)发展教育
(3)发展文化事业
(4)发展卫生体育
(四)社会职能:
(1)优抚工作
(2)救灾工作
(3)社会救济工作
(4)社会福利事业
(5)环境保护
(6)人口计划控制
(7)发展保险事业
6、政府的层级职能:
(1)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2)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
7、政府的运行职能:
(1)计划
(2)组织
(3)协调
(4)控制
8、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要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它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因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
(3)技术手段的创新,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
(4)传统文化的影响,它是影响政府职能转变制约因素。
9、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
政企分开。
10、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责的分开;
(2)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
(3)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11、政企分开的配套措施:
(1)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
(2)确立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形式,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机制;
(3)确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
(5)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12、政府机构的特点:
(1)阶级性;
(2)系统性;
(3)服务性;
(4)法制性。
13、政府机构的地位:
(1)政府机构从属于社会;
(2)政府机构又高于社会;
(3)政府机构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之间是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14、政府机构的类型按属性分:
(1)领导机构;
(2)办公办事机构;
(3)职能机构;
(4)派出机构。
15、编制管理的任务:
(1)职能管理;
(2)机构管理;
(3)人员编制管理。
16、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
A、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
B、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C、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
D、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
A、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
B、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
C、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原则:
A、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
B、管理幅度与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
C、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
D、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
E、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的原则:
A、设计合理的职位关系;
B、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
C、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原则:
A、机构设置要精简;
B、人员编制要精干;
C、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A、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设置行政机构;
B、行政机构的增设或变更要符合法定程序;
C、必须依法并坚决执行行政编制。
17、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
(1)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2)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
(4)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
(5)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8、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
(1)民主决策;
(2)责任明确;
(3)分工合作。
19、行政首长的责任:
(1)法律责任;
(2)政治责任;
(3)行政责任;
(4)领导责任;
(5)道德责任。
20、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1)国家级正职;
(2)国家级副职;(3)省部级正职;(4)省部级副职;(5)厅局级正职;
(6)厅局级副职;(7)县处级正职;(8)县处级副职;(9)乡科级正职;(10)乡科级副职。
21、非领导职务序列:
(1)巡视员;
(2)副巡视员;(3)调研员;(4)副调研员;
(5)主任科员;(6)副主任科员;(7)科员;(8)办事员。
22、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1)选任制;
(2)委任制;
(3)考任制;
(4)聘任制。
23、行政决策的特点:
(1)主体确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目的社会性;
(4)依据法律性;
(5)约束普遍性。
24、行政决策转型的主要标志:
(1)行政决策由个人决策转向团体决策;
(2)行政决策由单纯的定性分析走向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分析;
(3)行政决策由仅注重决策的结果到注重决策的全过程;
(4)行政决策同“谋”与“断”、“行”不分到“谋”与“断”、“行”相对分离。
25、现代决策组织体制架构:
(1)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
(2)行政决策信息支持系统;
(3)行政决策参谋咨询系统;
(4)行政决策执行实施系统;
(5)行政决策监控系统;
(6)行政决策监督反馈系统。
26、行政决策的原则:
(1)系统原则;
(2)时效原则;
(3)可行原则;
(4)创新原则;
(5)择优原则。
27、行政决策程序:
(1)情报活动阶段;
(2)设计活动阶段;
(3)抉择活动阶段;
(4)审查活动阶段。
28、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
(1)忠于决策的原则;
(2)坚定彻底的原则;
(3)迅速果断的原则;
(4)依法执行的原则;
(5)跟踪检查的原则;
(6)执行有序的原则。
29、行政执行的主要手段:
(1)法律;
(2)行政;
(3)经济;
(4)思想教育。
30、行政执行的环节:
(1)行政执行计划;
(2)组织落实与人员配置;
(3)行政执行中的指挥;
(4)行政执行中的控制;
(5)行政执行评估总结。
31、行政协调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
(2)异中求和;
(3)公正无偏、积极主动;
(4)协调与初始阶段。
32、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监督;
(3)政党监督;
(4)社会监督。
33、公文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和政策性;
(2)有法定的制订者;
(3)具有法定的权威和现实执行效用;
(4)具有特定的体式;
(5)履行法定的程序。
34、公文的功能:
(1)上传下达;
(2)联系公务;
(3)法规;
(4)宣传教育;
(5)凭据与记载。
35、通用公文的适用范围:
(1)法规性公文:
条例、规定、办法;
(2)指挥性公文:
命令、决定、批示、批复、通知、通报、意见;
(3)知照性公文:
公告、通告;
(4)陈请性公文:
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
(5)商洽性公文;
(6)记录性公文。
36、公文结构:
(1)文头:
版头、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
(2)主体: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阅读范围、发文机关、印章或签署、成文日期、附注
(3)文尾: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说明。
37、深圳四大支柱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
(2)现代物流业;
(3)金融服务业;
(4)文化产业。
38、深圳荣誉:
(1)国际“花园城市”;
(2)联合国环境保护“全球500佳”;
(3)国家卫生城市;
(4)国家园林城市;
(5)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39、深圳市总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特区面积为395.81平方公里,境内最高峰梧桐山为943.7米,2004年成为无农村的城市,有中国最大的陆路客运口岸——罗湖口岸,中国最大的陆路货运口岸——皇岗口岸,中国第二大集装箱海港——盐田港,中国第四大空港——宝安国际机场。
于2004年开始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文博会于2006年开始每年5月在深圳举行,大鹏古城被列为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
40、深圳的对外文化交流:
(1)图书馆之城;
(2)钢琴之城;
(3)设计之都;
(4)动漫基地;
(5)大芬油画村。
41、深圳产业发展目标:
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为基础,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建立适应现代化中心城市功能的新型产业体系。
42、深圳发展的四个难以为继:
土地、资源、人口、环境。
43、深圳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着力实现“六个创新”:
(1)发展理念创新,实现由速度深圳向效益深圳的转变;
(2)法制创新,为循环经济提供保障和动力;
(3)政策创新,政府应做倡导者和推动者;
(4)机制创新,把循环经济理念融入行政管理过程;
(5)产业创新,不断推动原有产业向生态化方向转变;
(6)文化创新,在全社会树立以循环、共生和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价值观。
44、充分认识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45、充分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于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于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
4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7、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48、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社会主义法律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
(2)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3)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
4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50、法的制定的特点: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
(3)法的制定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
51、法的制定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稿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52、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53、法的实施内容:
(1)执法;
(2)司法;
(3)守法。
54、法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生效、失效及溯及力)
(3)对人效力。
55、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1)准确;
(2)合法;
(3)及时。
56、适用法律时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57、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和根据的;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58、法律关系的结构: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59、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方面;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方面。
60、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61、法律制裁:
(1)民事制裁;
(2)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62、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63、国家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64、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65、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66、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1)普通的地方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6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6)特定主体的权利。
68、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6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0、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
(2)任免权;
(3)发布命令;
(4)外交权;
(5)授予荣誉权。
71、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公开审判;
(5)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7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罚相适应原则。
73、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A、生效时间;B、失效时间;C、溯及力。
74、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75、犯罪的本质:
犯罪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性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76、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的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77、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障碍;
(3)生理性醉酒;
(4)生理功能丧失。
78、犯罪终止的特征:
(1)时间性;
(2)自动性;
(3)客观性;
(4)有效性。
79、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1)罚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80、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81、法人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8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84、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85、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86、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该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该亲自完成代理任务,不得擅自委托。
87、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以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最全面的权利,它包括对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项完整的权能;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自由收缩;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88、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89、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90、合同的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91、债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适当履行原则。
92、遗产继承的方式: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3)遗赠;
(4)遗赠抚养协议。
93、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平均原则;
(2)照顾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
94、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95、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96、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其它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和惯例。
9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适当)。
98、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是: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99、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的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公下、适度。
100、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1)行政实体法律关系;
(2)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行政裁决法律关系;
(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01、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102、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法律地位。
103、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拘束力;
(3)公定力;
(4)执行力。
10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10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106、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07、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对象普遍性;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4)准立法性;
(5)不可诉性。
108、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协调原则。
109、行政立法的程序:
(1)规划;
(2)起草;
(3)征求意见;
(4)审查;
(5)通过与签署;
(6)公布与备案。
110、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
(1)主体要素: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成立要素:
它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
(3)对象要素:
它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
(4)内容要素:
它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都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11、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112、行政征收的特点:
(1)法定性;
(2)强制性;
(3)无偿性。
113、行政征收的内容: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征收;
(3)资源使用费征收;
(4)管理费征收;
(5)排污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114、行政给付的形式: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115、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所解决的纠纷范围和性质不同;
(3)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式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116、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调查、审理;
(4)裁决。
117、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对象不同;
(3)内容不同;
(4)性质不同。
118、行政监督内容:
(1)公安行政监督;
(2)工商行政监督;
(3)海关监督;
(4)资源监督;
(5)环境保护监督;
(6)审计监督。
119、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
(3)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120、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为;
(2)是管理性行为;
(3)是外部行为;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2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处罚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4)处罚救济的原则;
(5)一事不同再罚的原则;
(6)过罚相当的原则。
12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123、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12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25、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有利于法院内部全理的分工;
(2)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
(4)便于诉讼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