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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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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经营合同

  篇一:

公交车承包经营合同

  公交车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车主):

  乙方(承包人):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经营性质及方式

  1、甲方与乙方属承包经营管理性质,其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具体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2、甲方所购少林牌公交客车  

载客40人,车牌号为蒙,运营线路为县内汽车站循环,客车为甲方个人资产,运营线路的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为承包经营方。

  3、乙方按合同的约定的公交线路及时间运行,并承担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的责任。

  二、费用的收取及条件

  1、乙方在车辆运营前,应向甲方一次缴纳本承包期的承包费用共计人民币整。

  2、公交车的车体广告费归甲方所有,政府付给公交车的燃油补贴及政府补助归甲方所有。

  3、承包期内车辆续交运营线路费,保险,轮胎更新,机油更换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车辆在经营过程中除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修理费配件费及一切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4、车辆在承包期内,所造成的交通违章扣驾驶证分及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5、车辆未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营所造成罚款,停运由乙方全部承担。

  6、如果车辆在承包期内因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收回线路或变更车辆所有权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车辆交还甲方,甲方将未到期承包费退还乙方(按日计算)合同终止。

  7、甲方将车辆所具有的合法证照交与乙方使用,乙方在承包期内要认真保管使用,如有遗失,损坏车辆承包到期时,乙方必须将证照补齐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运营过程中经常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使车辆各部件保持正常完好的运行,并及时按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月检及年审,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9、承包期满乙方必须将车辆完好无损交还甲方,并且发动机、变速箱、后桥为原车所配备,并且能正常使用,如需维修或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按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进行运营,并参加运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聘用驾驶员必须具有效A1或A3驾驶证,并具有有效上岗证,售票员必须有上岗证,并始终保持车辆状况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因违反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车辆运营中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坏,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且所发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车辆发生事故甲方和乙方共同会同交警、保险等部门协商处理,事故结案后,若保险公司拒赔、免赔时,事故罚款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损害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不足抵偿事故损失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自乙聘用驾驶员,售票员,因事故造成损伤及意外伤亡的,乙方自已处理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如对本合同无异议,双方签字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上互约定条款及下列情况之上者,视为违约,双方均可终止合同,并要求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万元。

  

(1)利用车辆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及对方利益。

  

(2)将车辆对第三方进债务抵押,抵偿担保,转包、转让等损害对方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私自转包他人。

  (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员驾驶。

  (4)车辆肇事后不按合同提供事故费用,发生重大事故拒不承担乙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严重违反合同其它条款的

  3、本合同仅供甲乙双方营运管理专用,不能作为其他如抵押、借款等试用,否则无效。

  4、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如果继续对外承包,经协商乙方可优先承包,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视为合同终止。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复印件无效。

并附有随车用品表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月日

  篇二:

公交站建设经营合同

  公交站建设经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公交运营线路,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拟对及部分旧亭改造项目建设权及广告经营权无偿出让给乙方,本着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建设及经营事项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现将新建块公交站亭(共块)建设和广告经营权无偿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同意以后新建公交站亭、改造旧公交站亭的建设和广告经营权一并无偿交由乙方,出让期限为年,自建设之日起计算,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3、建设及改造公交站亭的费用由,合同期内广告经营及收益权归乙方完全所有。

到期后,收入分配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提供出让建设公交站亭的相关手续和政府部门批准文本,由于建设批准手续及占用公共绿地原因引起纠纷,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乙方需按甲方申报及规定方案建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增加或减少公交站亭位置及数量。

  5、乙方应保证公交站亭设计及制作工艺先进、结构牢固,保证施工过程及经营期间公交站亭的使用安全,若有安全问题,概由乙方负责。

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并负责日常清洁维护。

  6、公交站亭建成后,乙方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篇三: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

  授予方(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接受方(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为了加快推进***市城市公交事业市场化,规范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特许经营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特许经营内容及有效期限

  1、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为。

(详见本合同附件:

特许经营线路范围示意图)。

  2、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期限为(8—1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乙方在被授予线路特许经营权后,其享有在该线路上独家从事公共交通营运业务以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

  4、甲方保证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制订的各种城市公交行业扶持政策和如下优惠政策:

  

(1)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2)公共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

  (3)公共财政补偿政策主要包括:

  (4)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条特许经营服务的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行业规范

  1、服务质量标准(由甲方根据城市公交的具体情况确定)

  2、安全管理(由甲方根据有关安全运营规范确定)

  3、行业规范(由甲方根据城市公交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服务价格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1、乙方向乘客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市民的消费增长水平、物价指数,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市公交事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服务价格的申请,申请提交后,由****市公交事业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物价管理部门予以制定或调整;

  3、乙方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节约资源、促进发展及社会的承受能力。

  4、乙方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合理回报甲方应给予保障。

若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其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甲方应保证乙方能获得政府的相应补贴。

  第四条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和更新改造

  1、甲方负责加强与城市公交事业相关的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和更新改造,确保其能够满足公交发展的需要。

  2、乙方有权共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并保证在正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公用基础设施。

  第五条甲方的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调整意见;

  2、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3、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4、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5、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7、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8、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交服务市场行为;

  9、对市场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10、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11、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甲方应当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以保障乙方线路独家经营具有现实性。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的责任

  1、在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6、加强对营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车辆、设施完好并符合城市公交发展要求。

  7、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合理的服务建议。

  第七条乙方的服务承诺及承担的社会义务承诺

  1、乙方的服务承诺:

  2、乙方承担社会义务的承诺:

  

(1)离休干部、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和盲人凭证享受免费乘车;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在法定假日及双休日(不包括兑休日)享受免费乘车;

  

(2)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优惠乘车政策。

  第八条甲方派出董事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向乙方的项目法人董事会派出董事一名,该董事不享受乙方及其项目法人的工资、津贴及任何福利待遇,该董事不得干涉乙方项目法人正常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但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中涉及公共义务的议案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紧急调用权和处置权

  1、在社会发生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需要调用乙方的车辆、人员、公交设施及物资;决定临时调整乙方线路和采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措施,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甲方可以强制实施。

  2、依照前款规定调用车辆、公交设施及物资的,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归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甲方应给予补偿。

  3、乙方承担政府其他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条“紧急情况”是指:

  

(1)发生骚乱、暴动、上访、静坐、游行、示威、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或举行大型赛事、演出、纪念等团体活动,为迅速疏散、运送人群;

  

(2)为抢险救灾,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特许经营权企业变更及特许经营权处分的限制

  1、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条款进行股权转让或者擅自处置其及其关联方在项目法人中持有的股权,其项目法人不得变更企业形式,但是经甲方批准同意的除外。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服务有关的重大资产,但是经甲方批准同意的除外。

  3、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线路中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尚未实行单车全额大承包的,乙方不得再实行新的单车全额大承包或变相大承包等以包代管的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变更、续展、提前收回、临时接管、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

在甲方同意解除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服务。

  3、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本合同时,应充分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4、特许经营权期满前一年,乙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延长特许权期限。

甲方应在考虑保证乙方人员、资产及服务连续性的前提下,给予乙方延长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性。

  5、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出现如下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照公交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3)未经城市公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

  (4)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6、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甲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乙方资产进行的合理处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置,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甲方还应保证公交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涉及相关资产的移交

  1、甲方应当编制《项目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交由乙方核查验收,并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一并在《项目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2、乙方在《项目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即为资产移交之日。

第十三条履约担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由甲方认可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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