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强化班阮齐林刑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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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基础强化班阮齐林刑法讲义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1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
依“法”定罪判刑:
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司法严格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
⑶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⑷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实质要求:
①明确;②适当:
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
价值基础:
民主、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
法官造法、破坏民主;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
九天考资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2点
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
1.概念、分类
(1)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
按法条“字面”含义(惯常用法)的解释。
例: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文理解释
刑法,通过文字的约定,按文字理解,文理解释是首选。
即使司法、立法者也不能超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法律。
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按照刑法的目的、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
(2)解释内容分类:
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
相对于“普通解释”(字面含义)有所扩张或缩小的,以符合刑法真实含义。
扩张解释:
§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不超出字面的可能含义范围。
*缩小解释:
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刑法价值取向:
保护个人权利。
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立法机构可以作拟制规定,但对法律规定不能作类推解释(拟制解释)
2.类推解释的特点:
①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②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
例:
类推解释:
A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B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
C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含“男人”。
*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
是否拐卖儿童?
不是。
*乙女(40岁)与甲男(13岁)性交,是否“猥亵”儿童?
是。
3.当然解释:
当然的事理:
入罪(给人定罪),举轻明重,出罪(排除有罪),举重明轻。
(1)当然解释:
根据常识当然的结论,例:
因逃税被处罚2次又逃税的,构成逃税罪,被处罚三次又逃税的如何?
当然构成逃税罪。
*常见当然事理:
①入罪举轻明重,无照卖好烟的有罪(非法经营罪),无照卖伪劣烟的如何?
当然有罪。
“抢夺”国有档案的有罪,“抢劫”的?
当然有罪。
②出罪举重明轻,因被勒索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为行贿罪,当然也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2)反对解释:
依法条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例,根据刑法第50条死缓犯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推导,2年未满不得减。
4. 合理扩张解释:
*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卖淫包括同性间,*毁损不限于物理性毁坏,包括使灭失,*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如把他人账户钱转账到自己账户,债务,债权凭证,盗打电话。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虚假广告含手机短信虚假宣传,*走私武器弹药含零配件、弹头、弹壳。
*遗弃罪也含非亲属之间的遗弃,*猥亵儿童不排斥性交。
猥亵妇女排斥性交。
5.解释中常犯的错误:
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如认为拐骗儿童需“收养目的”,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不需要“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
非法持有弹头、弹壳是非法持有弹药。
6.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正当(合目的),而不取决于有利被告。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3点
犯罪(客观)本质社会危害性与“稻草人事件”、“保健品事件”
危害性=“违法”=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侵犯法益→实害·危险·绝对不能侵犯法益(不能犯)。
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况:
①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
②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
A具体危险,B抽象危险。
2. 不能犯:
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
①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②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③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
3.仍有危险的情况:
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空衣兜、空保险柜,
(1)未遂罪,
(2)狭义:
不能犯未遂。
4.“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
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
例: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
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的,不为罪。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4点
犯罪的主观特征(要件)与“无罪过事件”•“主观有责”(责任)
1.犯罪的刑事责任:
人客观违法(造成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可谴责性(应受责备·罪过)才负刑事责任。
2.无罪过事件: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违法与责任能不能剥离评价?
可以,因为“不法是客观的”。
例:
A精神病人甲砍杀乙,乙反击是否正当防卫?
→甲是否不法侵害。
B盗窃、诈骗、抢夺、敲诈责任年龄16岁(17条),15岁甲窃取汽车,该车是否犯罪所得(赃物)?
对窝藏行为性质有没有影响?
C上游犯罪成立如走私、毒品交易,但人已经死亡,是否影响下游洗钱行为的罪责?
D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到某小区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
→→乙间接正犯甲工具?
E乙20岁教唆甲15岁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
→→乙间接正犯甲工具?
若甲5岁呢?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5点
“具体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内容)及其划分:
→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客观•主观两分
1.分则各“正条”与正犯(实行犯)
正条=罪状+法定刑=罪刑条款=刑罚法规=分则条文=本条→正犯·实行犯
正条:
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构成要件·普通构成·基本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法律效果);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减轻的构成·减轻犯)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的构成·加重犯)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 第239条(绑架罪)罪状内容→→构成要件要素→→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
①客观要素→→“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主体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②主观要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成文的目的犯
3. 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该当)第239条(绑架罪)的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构成绑架罪。
甲有“绑架索财”的意思但无行动?
B有绑架他人的行动,但为索债,不为勒索财物?
4.正犯→实现正条(构成要件)的是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1)直接正犯,本人亲自实行正犯行为的(本人亲自实现构成要件)。
(2)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行为代为实行正条构成要件的:
常见:
①利用不知实情者获不知特定动机目的者;如甲把乙的林木“卖给”丙,丙将该林木砍伐运走。
甲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乙本人没有牟利目的,也不知甲有牟利目的。
例:
甲(国家工作人员)外出时,请托人丙欲向甲行贿20万元,甲告知家中妻子乙是丙借款让乙收下。
正确说法是?
A甲利用乙代为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B若乙知情,则乙是甲受贿罪共犯(帮助犯)。
C乙不可能是受贿罪正犯,因为乙没有受贿罪主体资格。
D乙是正犯、甲是帮助犯,D[ABC]
②利用被强制(没有自由意志)行为
③利用没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说)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是“正犯”,应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除利用他人代行客观要件之外,应完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正犯)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身份、故意。
即A正犯行为和B正犯故意(利用他人代行)
*以教唆犯的故意产生间接正犯的效果:
仍是教唆犯,不成立(间接)正犯。
因正犯需具有“该当性”。
*以间接正犯的故意,产生教唆犯效果,成立教唆犯,例:
甲将毒药谎称为治病药物交给乙,让乙喂给患病的丙吃。
乙明知是毒药,仍然喂给丙吃,导致丙死亡。
A甲有利用乙代行杀人间接正犯行为和故意,B乙知情有正犯的行为和故意,C乙正犯,D甲教唆犯 [ABCD]
5.构成要件(内容)其他划分:
(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
①记述:
对事物描述的要素,认知描述的事物即可确定该要素含义。
②规范,包含价值因素的要素,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
如淫秽·淫乱·猥亵·侮辱·公共财产·公共安全·不正当利益等。
(2)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
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
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积极的;排除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
(3)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
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
例1: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卷二多选51答案【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2《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缓考多选51;答案【BCD】)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6点
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义务有能力采取行动可阻止危害结果而不采取行动。
1.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
(采取行动)“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上、业务要求的,如消防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
(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产生的,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4)因为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的,带邻居儿童探险、游泳时。
包括*故意、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
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
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
3.避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试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多选52【BCD】)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错。
没有避免结果可能)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先前行为造成危险)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任何不可避免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
例,甲没给原料消毒,职工感染疾病死亡。
即使甲按规定做也不能发现并杀灭病毒,甲没有罪责。
(二)“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可能触犯的两种罪名:
(1)专门针对不作为规定的罪名(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法定不作为之罪”:
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第201条逃税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61条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概念:
“真正的不作为犯”或纯正的不作为犯,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构成上述法定专门不作为罪的。
(2)专门针对作为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法定的作为之罪”,如杀人、强奸、盗窃……
“被告人不作为”触犯法定的作为之罪,叫“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3)在构成法定作为之罪时,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与作为行为相当,简称“等价性”。
例:
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08缓考多选52【BC】)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不足)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等价:
杀人还是遗弃?
)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
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无避免结果的可能性)
*不作为造成危害不能与作为简单等同:
见死不救·见火不灭是否等同于杀人放火?
*不作为行为符合某构成要件才能定罪
§遗弃与不作为杀人不是排斥关系。
不作为杀人行为当然符合遗弃的要件。
母亲将私生子B置于出租屋,门窗紧闭离去,B3日后死亡。
例:
甲因为无意之中睡着而没有及时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死伤多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消防见火不灭,警察见死不救,玩忽职守,医生见就诊人不救治,医疗事故。
发现火灾的人没有报警的,虽然是一种不作为,失火、放火、渎职都不符合,不构成犯罪。
(三)不作为与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可以阻止或避免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母亲不给孩子哺乳,孩子饿死了。
如果母亲给孩子哺乳孩子不至于饿死,母亲的不作为(不哺乳)与孩子之死有因果关系。
*“持有”是作为,*抗税罪是作为和不作为混合之罪。
*违反禁止规范的=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第7点
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1.条件说与“多因一果”·“救护车事件”
(1)“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与B存因果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
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
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C车祸独立且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死亡结果,C是原因。
对B而言,C是“近因”、A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就没有A的什么事了。
也可以说成:
如果A与B之间介入C,且C“独立”造成了B(结果)的,就将B归责于C,不再越过C溯及到A了。
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与B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这也可以看成:
A与B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果关系。
“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
*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
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
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以救护车事件为例:
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
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
试题07: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例:
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
非近因独立造成结果,不阻断远因,甲有丙无。
例: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致溺死。
因果关系未中断,故意杀人罪既遂。
试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6卷二单选2【D】)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断)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中断)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利用已有的条件甲有,乙没有)
(3)行为与病态体质共同作用导致死伤结果的,病态体质不阻却行为与死伤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甲与患有脑动脉瘤的乙因口角发生撕扯,甲把乙头部用力夹于腋下,乙用力挣扎几下后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条件关系(如果甲不夹持乙脑袋,乙不会用力挣扎,当时不至于脑血管破裂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
据此,下列情形虽然偶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
试题:
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
3.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
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
【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
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
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例】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A】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例:
甲为毒杀乙事先将准备的毒酒放在自家的书架上,碰巧他人饮酒而死亡。
甲尚未故意杀人实行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
4.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结果的,依然有因果关系
A、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
丙醒来后无能力自救冻饿而死。
(有)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
(有)
5.没有以法律的重要方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超常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飞机、火车旅行,探险,买车、跑步不是法律重要方式(暴力、欺诈、杀人……)不产生超常规风险。
因为不论谁旅行都有此程度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