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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1997年5月24日国电办[199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

第6条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12-15名。

第7条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5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人数增至10名。

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连续两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奖励工程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建设各单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其中主要施工单位奖励人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12人.

第9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10条电力建设工程(合火电、送变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表二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将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绘子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5条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16条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7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19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21条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贵任者的行政处罚,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

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2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观虚假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子党纪、政纪处分。

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4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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