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出单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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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出单操作
车险出单操作
业管部/出单中心
二〇一六年二月
第一章客户信息管理
1.1客户信息收集
客户信息是公司的重要资源。
随着社会与科技的进步,客户信息已不仅是一些与个人或者企业业务直接相关的简单信息,不只是对客户情况的粗浅反映,将来对客户数据价值加以挖掘,势必为公司带来附加价值、形成市场引导作用。
因此,全面收集和分析客户数据,将客户数据应用于产品设计、市场规划、销售过程,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客户信息收集坚持“谁接触、谁收集;谁收集、谁负责”原则,每一位客户接触点都是信息收集的责任人。
在出单环节,出单人员须负责将客户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1.1.1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客户。
1.1.1.1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二代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护照等;
(2)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包括回乡证及其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4)外国籍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外国籍人员的有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护照中文翻译本。
1.1.1.2关键信息
(1)联系电话(被保险人手机号码),应提供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业务员或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2)联系地址(如长期居住地址、工作年满一年的公司联系地址、身份证地址),应提供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1.1.2单位客户
单位客户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客户。
1.1.2.1组织机构代码证
按照客户实名制的要求,投保时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重点留意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单位客户的信息,进入
1.1.2.2关键信息
(1)联系电话(如联系人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号码、联系人家庭电话号码),应填写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业务员或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2)投保人住所:
应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客户信息收集工作要求及标准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息收集指引》(人保财险发〔2014〕289号)。
1.1.3反洗钱相关内容提示
1.1.3.1客户身份识别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个人客户:
身份证、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法人客户:
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证明单位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
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的,有权要求业务归属人员和客户完整填写《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补充单》。
1.1.3.2大额交易
大额交易:
交易一方(非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出单人员应根据本级机构反洗钱岗要求配合开展大额交易报告。
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详见人民银行《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反洗发[2013]51号)、《关于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请示的批复》(银反洗发[2013]53号),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2013版)》(人保财险办发〔2013〕219号)。
1.2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收集与建档,应严格按照公司客户实名制要求,通过学习,提升客户信息管理的操作水平,全面提高公司客户信息数据质量,为公司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升级做好数据基础。
在客户信息管理方面,出单人员负责:
(1)向客户、业务人员做好客户信息管理的宣导工作,形成全员参与收集客户信息的氛围,使收集客户真实信息成为业务人员的工作习惯,推动客户资源掌控能力的提升。
(2)负责对客户、业务人员提交的客户证件及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客户实名制、客户信息及数据质量采集要求的,要及时向客户及业务人员反馈,提出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3)负责客户信息录入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由于出单人员无法鉴别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完全属实,因此这里提到的真实性,是指不允许私自篡改客户提供的信息。
(4)根据客户实名制及客户信息管理要求,整理并留存相关客户证件资料。
注:
客户实名制,是指客户在公司购买保险时,个人客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使用该证件上真实名称的制度。
客户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要坚持“唯一性”、“规范性”、“长期性”原则。
1.2.1客户信息查询
出单人员在出单前须向客户索要证件,并根据证件信息(客户名称或证件号码)在客户档案库查询该客户是否存在客户档案,个人客户优先使用身份证号码查询,其次使用客户名称查询;单位客户优先使用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查询,其次使用客户名称查询。
(1)如果客户档案不存在,由出单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证件信息提交申请,建立客户档案。
(2)如果客户档案已存在,进一步确认客户档案是否规范、唯一以及档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出单人员可直接调用客户档案出单。
1.2.2客户档案建立
客户档案建立时,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出单人员按照证件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并留存证件影印件。
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自编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建立客户档案。
建档时系统自动生成客户代码,客户代码区分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
1.2.2.1个人客户档案建立
建档时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证件、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1)客户证件类型为二代身份证时:
由出单人员准确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由系统自动校验证件号码准确性和唯一性后,自动审核建档。
(2)证件类型为非二代身份证时:
由出单人员准确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客户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由系统自动校验号码唯一性后,提交人工审核建档。
1.2.2.2单位客户档案建立
建档时要求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必须提供盖有单位客户公章的投保单。
(1)客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时:
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系统自动校验“唯一性”后,系统自动审批建立客户档案。
如果客户提供证件名称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备案名称不一致,以变更后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名称为准建立客户档案,同时传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影像资料。
(2)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
录入客户完整信息,传送加盖单位客户公章的投保单原件影像资料,系统自动校验“唯一性”后,提交人工审批。
个体工商户类别的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公章时,可使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代替证件资料。
1.2.3客户档案修改
出单人员在客户档案信息变更时,必须进行修改。
1.2.3.1个人客户档案修改
(1)个人客户档案公共信息从无到有的修改:
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2)个人客户档案证件号码由15位修改为18位身份证号:
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3)个人客户档案公共信息变更:
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身份证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核。
仅删除客户名称中含有的错误字符(例如名称中含有的乱码、“?
”、空格等字符时),可传送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
仅将客户名称中的字修改为同音字,可传送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
当日建档当日修改客户档案名称,可传送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
因客户改名或变更身份证号(非证件号码15位升18位、非出单人员录入错误),需修改客户名称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客户身份证原件影像资料,同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户口簿证明(必须体现曾用名、现用名)。
因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建档,需对客户档案名称或身份证号码修改时(例如使用A客户名称,B客户证件号码建档),修改流程如下:
A.如果客户档案下无保单数据:
修改客户名称或者证件号码,传送修改后的客户身份证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核。
B.如果客户档案下有保单记录:
核查车险、非车险系统中客户档案下全部保单的实际归属客户,如保单全部归属A客户,则将该客户档案的证件号码修改为A客户的证件号码,传送A客户证件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批通过后,再为B客户建档;如保单全部归属B客户,将客户档案名称修改为B客户名称,传送B客户证件原件影像资料,提交人工审批通过后,再为A客户建档。
(4)个人客户档案非公共信息修改:
修改或补充客户相关信息,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1.2.3.2单位客户档案修改
(1)单位客户档案公共信息从无到有的修改:
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提交系统人工审核通过。
(2)单位客户档案公共信息变更:
修改客户相关信息,传送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生成送审批说明,提交人工审核。
如果修改后的客户名称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备案信息不一致,须提供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影像资料。
如客户名称修改后变化较大、无法判别与修改前是否为同一客户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客户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影像资料。
证明材料可以是下列之一: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政府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客户名称变更通知类公文;客户出具并加盖变更后行政章的《企业变更说明》、客户名称变更前的证件材料。
(3)单位客户档案非公共信息的修改:
修改或补充客户相关信息,提交系统自动审核通过。
第二章投保资料审核
投保资料是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投保资料则被当做重要证据之一。
保险法及监管部门也对投保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各级出单运营管理机构及经营机构须充分重视投保资料的重要性,应合理引导客户提交投保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填写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或虚假信息,应及时向客户提出并协助修改。
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引导客户的,由其负责指导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客户上门的,出单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
2.1投保单填写规则
确定承保方案后,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应协助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错误或遗漏需更正时,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签章。
如更改超过两处时,应建议投保人重新填写,以保持投保单的严肃、整洁。
但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期限、免赔额(率)不得涂改,否则需重新填制投保单。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所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充分理解后,须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
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具体填写方式请参照附件1:
投保单填写规范
2.2车险投保资料审核
2.2.1客户提供的资料
个人客户:
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例如军官证等)、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指定驾驶员还需提供驾驶证。
单位客户:
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其他:
新车需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及出厂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进口关单等,另投保商业险的车辆按各省市承保规定需要验车的,需提供验车照片。
原系统中客户资料有误,须提供要求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并上传证件影像。
转保业务所需材料与新保业务相同;续保业务所需资料严格按照各省市产品线部门承保要求执行。
2.2.2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核对:
(1)由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确认的投保,是否填写完整齐备。
(2)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并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或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注意:
机动车种类和厂牌型号无法通过批单修改,如有错误只能进行退保批改处理。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业务来源:
投保单无渠道名称或渠道代码信息的,应要求投保人或业务人员如实填写渠道名称、渠道代码。
(5)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其他事项。
2.2.3商业险
需要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核对:
(1)由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确认的投保单,是否填写完整齐备。
(2)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并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或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注意:
机动车种类和厂牌型号无法通过批单修改。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暂未上牌新车业务,要求投保人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进口车辆可提供进口关单)。
(5)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6)保险期限是否为一年期,对于短期业务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短期承保原因。
注:
保险期限无法通过批单修改,如有错误只能进行退保批改处理。
(7)投保险种:
根据客户需要投保的险种填写录入。
(8)平均年行驶里程:
填写实际年行驶里程数;行驶区域可选择省内、境内、有固定行驶路线或场内。
(9)约定驾驶人员时,需提供约定驾驶人员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10)特别约定:
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补充的事项可以在特别约定中详细说明。
(11)争议处理方式:
诉讼、仲裁。
(12)验车验证:
可参照各省市承保实务具体要求对承保车辆和行驶证进行检验。
(13)保险公司填写:
机构代码,业务员姓名、代码,并在业务员签字处由业务人员签字。
(14)业务来源:
投保单无渠道名称或渠道代码信息的,应要求投保人或业务人员如实填写渠道名称、渠道代码。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填写示例
复核人签字参照各省市承保实务具体要求执行。
业务来源是投保单填写时容易出错的一处,请注意选择!
第三章录单
目前,公司出单中心柜台录单是进入公司第三代核心业务系统操作,出单人员需通过出单上岗资格认证后,由出单中心配置三代核心业务系统操作代码并赋予相应权限。
在权限申请上,出单中心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批流程,并留存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代码及权限申请材料备查;在权限管理上,出单中心应严格执行一人一码,禁止一人多码或多人一码;出单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后,出单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注销代码,避免窜用代码情况发生。
3.1车险承保系统
三代核心业务系统通过IE浏览器进入,在浏览器中输入地址后进入主页面。
http:
//10.134.129.144/portal
此处选择继续浏览此网站
输入用户名、密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登录系统。
登录信息都正确输入并成功进入后,系统会进入备用状态。
这时,界面作如下变化:
在页面上方出现了登录人员归属机构部门、登录人员姓名、当前默认险种和产品等。
成功登陆后,进入到PICC车险承保系统:
功能菜单展现在左侧。
3.1.1单车录入
单车录入有新保录入和续保录入两种方式。
新保录入方式如下:
3.1.1.1投保单录入
通过菜单栏“投保管理”中“投保单录入”开始操作。
3.1.1.2主信息录入
“商业投保单”、“商业保单”、“交强投保单”、“交强保单”字段为系统生成,无需录入。
“归属部门”、“归属人”、“经办人”、“业务来源”、“渠道代码”字段为双击选择编辑区域,双击浅黄色区域后,系统会自动弹跳出选择框,选取相应信息。
*号为必填项,黄色区域可双击带出复选框选择,也可以直接录入相应的代码。
(1)归属部门、归属人、经办人、业务来源、渠道代码:
双击选择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承保资料中的信息进行选择,注意业务来源、渠道代码、归属人、经办人的对应关系,保证渠道正确。
(2)业务来源:
双击对话框选择正确的业务来源或直接录入相应的代码,分为:
0--传统直销业务;
1--个人代理业务;
2--专业代理业务;
3--兼业代理业务;
4--经纪业务。
注意:
归属人必须与业务来源保持一致。
例如归属人为个人营销员,业务来源不应选择传统直销业务。
经办人必须与投保单上业务员签字处载明信息一致。
(3)渠道代码:
选择归属部门、业务来源、经办人之后会弹出合作范围的渠道信息。
(4)商业/交强险保险期限:
商业/交强险起保日期应按实际起保日期录入,允许存在不在同一时刻起保的情况。
注意:
保险期限不能通过批单修改,请务必确认录入无误。
3.1.1.3车辆信息录入
(1)是否推荐送修:
按实际情况选择。
如选择“是”,“推荐送修代码”字段为黄色双击编辑区域,双击黄色区域后,系统会自动弹出选择框,选取相应信息。
车辆出险时会推荐客户去指定修理厂。
(2)是否新车:
为非选择项,系统根据初登日期与起保日期计算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为“0”则“是否新车”标识自动置为“是”,否则置为“否”。
(3)是否外地车:
按牌照进行选择。
(4)是否已上牌照:
系统自动默认“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5)号牌号码:
按投保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内容录入。
如未上牌的新车,录入规则为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不得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
对于发动机号后六位中含有横杠的,则录入不包括横杠在内的后六位字母或数字。
如:
发动机号为E009200-1的,号牌号码栏应填写为092001。
新车上牌后应及时批改变更车牌号。
是否已上牌照选择“否”,则系统可根据要求自行填写。
(6)号牌种类:
根据实际车型情况进行选择。
(7)号牌底色:
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六个选项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
(8)发动机号:
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家在机动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
必须按照承保资料中的机动车行驶证录入。
(9)VIN码、车架号:
按照行驶证或者出厂合格证载明的内容录入,不得自行编制或截取部分号码代替(VIN码与车架号录入的内容相同)。
(10)车辆种类:
选择正确的车辆种类
注意:
车辆种类录入错误的保单,不能做批改处理,如录入错误只能退保重出。
常见的错误:
货车按客车录入。
(11)条款类型、使用性质:
按照行驶证载明的内容选择使用性质。
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2)初登日期:
按照行驶证录入,如是未上牌的新车则按当时录单的日期进行录入。
录入投保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录入。
如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录入。
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录入“已使用年限”。
(13)平均行驶里程(公里):
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平均行驶里程=投保机动车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14)车型编码/名称:
点击【查】,进入车型库查询界面,按照行驶证或合格证上的品牌型号进行查询并选择正确的车型。
投保机动车的厂牌名称和车辆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不得自行修改或截取部分代替。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
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录入,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
注:
车型不能通过批单修改,请务必确认录入无误。
①如果查询不到的,可以在名称的前面或者后面加*进行模糊查询
查询技巧:
例如查找“一汽解放CA1032PL”,只需在车型一栏录入“*CA1032*PL*”后点击“查询”即可。
②如无法查找到所需车型,需上报新增车型。
(15)新车购置价格:
选择了车型后,会自动带出系统价格。
如果系统价格与发票价格不一致时,可在允许范围内手动调整新车购置价。
注意:
如发票价格超出系统价格浮动区间需上报产品线等相关部门审批。
(16)核定载质量(千克):
严格按照行驶证载明的内容进行录入。
注意:
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以下规则确定:
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17)排量/功率(升):
严格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合格证载明的内容进行录入,严禁随意修改干预车船税。
(18)核定载客量(人):
严格按照行驶证载明的内容进行录入。
(19)行驶区域:
系统默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还有可选项为“省内行驶”、“有固定行驶路线”、“场内”。
(20)被保险人和车辆关系:
分别为所有、使用、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1)进口/国产类:
分为国产、进口、合资。
首先根据精友整车数据查询平台识别,其次根据VIN码首位字符进行选择。
常见VIN码首位字符生产国别代码:
S—英国2—加拿大L—中国(台湾)W—德国
3—墨西哥6—澳大利亚J—日本K—韩国
Z—意大利T—瑞士V—法国Y—瑞典
9—巴西1、4、5—美国
(22)是否未还清贷款:
按实际情况录入。
(23)是否为过户车、过户日期:
按实际情况录入。
(24)整备质量(千克):
严格按照行驶证或出厂合格证载明的内容进行录入严禁随意修改。
3.1.1.4关系人信息录入
(1)角色:
如录入不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可以单独选择,如单独选投保人可单独生成一条投保人信息。
(2)类型:
单位客户应选择“团体”;自然人应选择“个人”。
(3)客户代码:
客户管理系统给客户建立档案时,赋予一个客户代码,同一客户有且仅有一个客户代码。
企业客户代码可通过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点击【查】获得;个人客户代码建议使用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注意:
点击【查】后系统内没有相应客户信息,则跳转至客户管理系统。
如下图
在基本信息页面下准确录入其他相关信息。
录入完毕后点击【联系信息】,将电话类型、电话标识、地址类型、中文地址、邮编等录入完整。
如下图:
注意:
续保业务会自动带出关系人信息,其部分移动电话信息存在与客户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情况,为保证两者数据的一致性,需点击【改】,进入联系信息页面核对电话号码,可进行删除,修改操作。
在电话号码未确定为错误的情况下,慎用删除功能,不能随意修改删除客户电话。
(4)单位性质:
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选择。
(5)地址、邮编、固定电话:
按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