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宣贯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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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宣贯讲义
《行政许可法》宣贯讲义
前言
《行政许可法》已经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提高广大消防监督人员对这部法律的理解能力,省局曾于今年5月邀请武警学院基础部李佑标教授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为全省消防监督干部全面讲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省局从年初即开始就如何实施这部法律,进行认真地研究,经过反复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我省公安消防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体意见,文件已经于7月1日之前印发各地。
这次培训是经局领导批准的,主要形式宣贯和研讨为主,目的是提高实际运用这部法律的能力。
一、消防行政许可项目
(一)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种类
在省政府法制办的主持下,省局在上半年开展的行政许可
项目清理工作中,总共清理出5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动用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审批(省政府规章规定)等5项。
与我省不同,公安部将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确定为4项,分别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前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专职消防队的设立等。
我们认为:
被公安部确定为一项许可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前消防验收,应分成两项许可(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工程消防验收),这是比较符合实际。
理由是虽然这两项许可规定在消防法的同一条文中,但是审核与验收,应当分属不同阶段、内容的许可,验收相对于工程是否投入使用,仍然是事前的控制手段,即工程未经验收不能使用;另外如果将审核与验收看作一项许可,许可时限可能在施工阶段中断,到申报验收时又重新计算,既不科学,不符合许可法的规定。
动用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审批属于临时性许可,有效期仅一年,专职消防队设立,并无具体可操作程序,在工作实践中上述两种许可几乎没有实施过。
因此,我们这次重点讲解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4项许可。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性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消防行政许可应当属于普
通许可,而不应属于核准。
消防行政许可虽然依据技术检测结果(自动消防工作竣工检测、年度例行检测等)来作出,但这种检测是有中介组织作出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因此,不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的特别规定。
(三)消防安全培训部属与行政许可项目
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开展的消防安全技
术培训,虽然也发证并持证上岗,但不是行政许可,只是对有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培训教育,对其是否从事相应工作并无影响,不涉及资格、资质的授予,应此不应当视为许可。
省政府并没有将此列为许可项目,省内个别地方政府法制办将其列为行政许可是错误的,各地应当主动提请纠正。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
均应填写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表格。
另外,需要注意以下几项:
1、《辽宁省公安机关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和便民利民三十八条措施》第37条规定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和100平方米以下歌厅、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项目审批,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简易申报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简易申报表》。
由申请人填写后,在承诺意见栏签名,保证申报项目合法,与其他申报表格不同的是,这两种表格需要申报人写明申报材料目录。
2、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报表格,或互联网上设置表格下载功能。
3、申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确实无法书写的,可由其口述,消防部门接待受理人员代其填写并向其宣读,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印确认。
4、关于申报材料。
与以往不同的是,申请人在申报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接待受理人员在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后接收。
经请示公安部消防局有关同志,带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请消防验收的,必须提交技术检测报告,不提交的,不予受理。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按要求应当提供建筑物的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但对于1998年《消防法》颁布之前,或者1993年《辽宁省消防条例》颁布之前的建设的建筑物,要求提供这两份批准文件,申请人确实难以做到,工作实践中,应考虑予以改革,不应强求,更不能因此已没有取得许可进行处罚。
5、公安消防部门收到申请后,首先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下发《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后,进行实质审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一)》。
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受理的,必须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使用《不予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决定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的处理。
除申报表格或证明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留存备查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予退还。
7、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先进行登记,然后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按上述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8、文书使用。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一)》和《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应当写明日期并加盖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受理专用印章,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职能科室(或者接待受理窗口)负责人填发。
9、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应当由市消防局统一刻制配发,具体式样由各市决定,省局不作统一要求。
(二)公示与公开
1、公示形式。
公示板或者电子显示屏幕
2、公示内容。
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受理窗口或办公场所悬挂公示,省局这次规定了公示的基本内容,各地应结合实际,确定公示内容依次参见附件)。
3、公示方法。
在政府统一设置的审批接待大厅办
公,可将公示内容在受理窗口的适当位置张贴;有条件的,也可印制说明材料,免费供申请人取阅。
4、公开内容。
对在7月1日以后做出的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要在接待受理窗口及其他办公场所公布;
5、公众查阅。
公众有权查阅批准文书,需要复制的,应当允许,由公安消防部门复制,核对无异后,加盖核对印章(可自行刻制),复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用,不许高收费。
(三)审查和决定
1、实质审查。
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均
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实地(或场所)进行审查核实。
在实地(或场所)这方面,消防设计审核这项许可存在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的问题较多,如建筑工程项目选址,一般都是在当事人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之前,这个阶段需要与规划等部门联合进行,选址工作结束后,当事人是否申报、什么时间申报是未知数,选址考察是否计算时限,是否视为实地核查,往往会形成不同认识。
为避免问题发生,应该改革原有的检查方式,方法有二,一是不再参加规划部门牵头的选址检查工作,二是不再对防火间距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仅通过图纸进行审查,当事人入存在隐瞒欺骗的情形,既可无需赔偿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核查形式。
核查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填写《消防行政许可核查记录》。
3、内部审批。
公安消防部门内部审查决定行政许可
项目,使用《消防行政许可审批表》。
4、审批时限。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即20天审查决定,10天内送达。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73号令已有此类问题,本人认为应当执行《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
《辽宁省公安机关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和便民利民三十八条措施》作为的缩短审批时限的承诺,我们应当执行。
但可以考虑修改承诺,使之与《行政许可法》一致。
5、行政许可决定形式。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采用书面
形式,使用公安部规定的法律文书。
不允许口头和默认方式。
《辽宁省公安机关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和便民利民三十八条措施》第36条提出的“超过规定时限,视为同意”的承诺,违背《行政许可法》。
严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代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
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不清,
必须写明日期并加盖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条款,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诉权,具体方法是:
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下方增加“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字样。
行政许可文书不不设内标题,直接在正文中表述结论,具体表述方法省局另行规定。
7、许可时间。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或其授予批准权的人员批准的时间。
8、送达方式。
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当事人拒收或者使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送达时间是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时间或者其他有效送达方式规定的送达时间。
二、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1、辽宁省公安机关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和便民
利民三十八条措施》中涉及消防监督的七项便民服务承诺,为取信于民,应当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履行,但是由于其与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有诸多冲突的地方,应当依法予以修改完善。
2、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均不得收取费用,代财政部门收取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定要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凭证,并写明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是申请人申请消防验收时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公安消防部门不得代替申请人联系、委托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但为方便群众,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告知检测机构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
依据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省消防检测站和大连消防检测站具有法定检验机构资格。
三、加强行政许可案卷的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行
政许可均应按照《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卷内文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单面印制印制。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一)、
(二)和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及其审批表、核查记录、送达回执等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要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装订成卷,严格按照《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保管、归档和利用。
四、信赖保护原则与自由裁量权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起源于德
国。
基本含义:
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合法有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任意改变已做出的的行政决定,即便是自我纠正错误,也要受到限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可补偿制度和赔偿制度。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为立法的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或终止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补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因行政机关违法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是羁束的行为不是自由裁量的行为,现实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做出的一些许可是附有条件的,这种条件完全是靠执法者个人来评价,没有法定的取舍标准,这样一来就使行政许可变成了自由裁量行为,这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也是我们在思想上、习惯上、做法上,需要大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