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租赁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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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租赁合同正式版

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广场

 

租赁商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苏州广大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西岸水坊路水巷邻里B区

法定代表人:

朱昌宁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则

甲方拥有提供给乙方场地的合法所有权,乙方已经对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和拟承租经营场地予以了详细了解,包括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周边环境、公共设施等,并认可能满足经营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商业用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解释与释义

商业用房:

位于中国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36号用于出租的“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B区及C区”商业用房。

出租人(甲方):

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合法拥有商业用房出租权的法人。

承租人(乙方):

是指签订本合同承租商业用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经营场地:

是指乙方通过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承租的本合同第条所指定的商业用房场所及其他附属设施。

经营场地的资料载于本合同附件内(主要是经营场地设施及交付情况)。

承租面积:

指按本合同第条所规定的经营场地之建筑面积。

租金:

指因甲方根据本合同将经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向甲方交纳经营场地的租赁费用。

管理费----指本合同第7条所述的管理费,包括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员工薪金福利及其提供的服务的运作成本。

其他费用----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付下列费用,包括经营场地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网络通讯费用等。

保证金/押金----指乙方为承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交付甲方的约定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保证金、施工管理押金、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押金不视为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为冲抵乙方欠付甲方的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和应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押金,并且将不会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

承租期----指本合同第3条所述经营场地的租赁期限。

装修免租期(若有)----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第5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的豁免租金的装修期。

赔偿----指合同违约一方对合同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而给予的一切赔偿。

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在本合同第22条所作的特别规定(若有),如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本合同附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所称天系指日历天,区别于工作日;月为公历月。

二、租赁经营场地及用途

2.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将以下经营场地(具体位置以附件一中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楼层平面图中彩色或斜线阴影标明的部位为准)租赁给乙方:

幢层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用于经营;

2.2乙方对于该经营场的使用仅限于场地内部,不包括公共通道、墙体、屋顶等场地外部空间。

2.3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商业街_B_区的商业用房(包括经营场地)是经政府批准的建筑,甲方是该商业用房(包括经营场地)的合法建设单位及有权出租的单位。

三、租期和租赁房屋的交付

3.1租赁期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鉴于乙方租赁期限较长,甲方给予乙方装修进场日至起期间免租期(若有)优惠,此间期间内乙方自行完成经营场地装修。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乙方应补偿甲方损失,损失=(未使用租期÷总租期)×(本合同租金标准×免租期(若有))

3.3乙方有权在年月日要求甲方向乙方交付经营场地以便乙方装修,甲方应当交付。

但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除外,如发生则租赁期限顺延;如因为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鉴于甲方未收取租金,乙方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当如迟延超过10日,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起租日。

3.4交接时,双方清点财产和租赁物状况,并签署移交清单。

3.5经营期限届满如乙方有意续约,则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5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四、租金约定:

本合同承租期内,每月的租金如下表所列:

时间

租金(元/平方米/月)

每月总租金(元)

2008年月日~年月日

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人民币:

(大写:

圆)

年月日~年月日

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人民币:

(大写:

圆)

年月日~年月日

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人民币:

(大写:

圆)

上述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和承租人所使用的水、电、气、电话、网络通讯等其它费用。

五、免租期(若有):

乙方在承租期内享受免租期(若有)个月,免租期(若有)从年月__日起至年月日止。

免租期(若有)内甲方免收乙方基本租金,但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本合约第6条所约定的管理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六、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乙方须在承租期(包括装修免租期(若有))内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缴付的起始物业管理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大写元整),物业管理费每月合计为元(大写整)。

该物业管理费包括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服务的费用:

公共区域的照明,绿化,保安服务,清洁,灭虫,公共费用,公共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及更新,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的财产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承租期间,甲方或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管理费的金额,但管理费之上调幅度不得高于同类服务市场价格的同期上涨幅度。

承租期内,乙方每月按照安装的分表或甲方出示的帐册缴清一切与经营场地有关的设施费用,包括水费、电费、气、电话、网络通讯等。

上述费用外,其他乙方须缴交的费用(如有)见本合同第21条特别约定。

七、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缴付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币种为人民币。

乙方应于经营场地实际交付之日支付首个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

其余按以下约定支付:

租金、物业管理费前三个月按每月支付一次(考虑到前期商家投入较大降低商家压力),第四个月起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租金以先交后用为原则,租金和管理费需提前十日内支付。

其它费用如水电气等于每个公历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缴清上月的费用。

付款应以现金、支票、汇款、转帐方式支付。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支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甲方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向乙方按所欠缴付费用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收取延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之日为止。

若乙方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达14天时,甲方除有权在保证金中扣减欠款和延期付款违约金外,亦可选择派收银员到经营场地收取乙方每日营业所得抵扣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缴金额及违约金,直至欠缴付清为止。

若乙方拖欠上述费用达30天,甲方还有权中断经营场地之水、电、气等的供应并可终止本合同,没收承租保证金,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无论甲方有否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催付,乙方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八、承租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数额相当于____个月的基本租金的保证金(“承租保证金”)计为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须按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承租保证金。

在承租期内,如果基本租金的数额因合同的约定作出调整,则承租保证金的数额应改为相当于经调整后的3个月基本租金。

承租保证金应在签署本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承租保证金可以用现金、支票或以汇款或转帐方式支付。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之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和税款及其延期付款违约金,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由乙方的过错,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终止合同,可在保证金中扣除欠缴款项和乙方对甲方的赔偿。

乙方如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14天内补足缴承租保证金所扣除部分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本合同可继续履行。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足所扣除部分,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经营场地,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承租期内,承租保证金将由甲方保管,并且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

承租期满或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时,50%承租保证金转作乙方所出售的商品或产品或提供之服务的质量保证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其余承租保证金在扣除已发生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种费用后,于乙方交还经营场地之日起30天内退还给乙方。

质量保证金按下列方式返还:

在质保期内,乙方已销售的商品未发生被投诉等质量纠纷,甲方在质保期满之日三十日内将乙方的最后一期销售分成返还;

若在质保期内发生上述纠纷,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与客户协商解决,纠纷在质保期内解决纠纷的,甲方按约定返还质保金;

若在质保期内发生上述纠纷,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与客户协商解决,纠纷在质保期满后将纠纷处理完毕的,甲方在乙方纠纷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质保金;

质保期内发生纠纷,乙方未及时解决客户纠纷,甲方为此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就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质保期满后发生上述纠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两日内与客户协商解决,因上述质量导致甲方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因质量等有关问题发生的诉讼或仲裁,甲方所支出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代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的承租保证金作为赔偿。

九、经营场地的用途及营业时间:

经营场地仅限作为经营之使用,乙方须持有与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相一致的有效证照,合法经营。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地的用途和经营的范围、业态和方式。

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已支付的承租保证金,并且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经营场地的一般营业时间设定为每日至,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及周日照常营业,营业时间可适当延长。

乙方保证遵守上述甲方或管理机构制定的营业时间或其他由甲方或管理机构公布的营业时间,予以配合。

如乙方要求延长经营场地的营业时间,须预先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并支付因此而引起的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延时费。

乙方在经营场地内、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报、橱窗和露天桌椅等户外设施的陈列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及完全符合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的指定规格,以保证商业用房的良好形象和对外统一的风格。

户外设置所占用的面积需另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原则上每平方米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一半标准收取,并于每期租金交纳时一并支付。

承租期内,乙方的员工、访客或其他授权人士可以使用商业用房的电梯、公共通道,男女盥洗室等公共设施,但乙方必须确保其员工、访客或其他授权人均遵守适用的物业管理规则及有关使用商业用房和经营场地的所有规定。

经营场地内的清扫、清洁,和餐饮类承租户所产生的食品垃圾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非经甲方书面特别允许,乙方除了注明乙方在经营场地经营的地址可使用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名称外,不得使用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名称或其标记。

承租期内,乙方同意向所有持有甲方发出的“优惠卡”持有人提供折的消费折扣。

乙方特殊的促销活动期间的消费品和消费服务项目可除外,但乙方应尽向持卡消费人预先告知的义务。

十、装修或改建: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作出的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并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的装修设计所需的图纸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经营场地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并由甲方或管理机构认可。

未经甲方或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甲方统一订造和安装的玻璃铺面、玻璃门及其上方之招牌灯箱和任何面向公共区域之装置及装修。

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可办理有关申请审批装修图的手续。

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甲方将协助乙方提交有关的申请,报批所需的资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对乙方是否取得各项批复、准许及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未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施工管理押金(按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以人民币元/M2计算)其金额、使用及退还将列明于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内。

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不予退还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及临时水、电、的费用,上述各项费用的金额将列明装修的有关规定内。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选择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和资质的证明以及该装修施工单位给甲方的关于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向甲方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所有有关电讯、空调、防火工程必须由甲方指派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进行。

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认可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

装修时间为从2008年月日至2008年月日止。

除非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已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

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装修经营场地进行检查。

经甲方检查通过和有关部门(特别是消防)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后,乙方方可在经营场地正式开业,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乙方应在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管理处封存一把该经营场地的锁匙,以便在出现本合同第条所述情况时,物业管理处的管理者可进入该经营场地,一旦乙方更换该经营场地的锁匙时,应及时更换封存的锁匙。

乙方在完成上述装修后,如需要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仍须参照上述第和第条的规定,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如乙方对经营场地改建后,比原核定面积有所增加,则甲方向乙方按增加面积加原核定面积之和收取相关租金及管理费用。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运输材料等事宜的管理,乙方应当服从管理。

十一、维修保养:

甲方负责经营场地的内部结构和公共场地及其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养。

上述维修保养由甲方进行并承担费用,但若由于乙方(包括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的行为、过失或过错而对经营场地的内部结构等造成的损坏,乙方则须承担有关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后进入经营场地进行维护及维修;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则无须发出事先通知且无须承担因强行进入租赁场所而致之损害即可进场。

经营场地的内部装修及各种乙方安装配备的设备需要维修保养,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乙方须保持经营场地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况,并须承担任何因经营场地失修或损毁而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

十二、保险:

在乙方承租期间,因乙方租赁经营场地而引致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就上述对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应负的责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或其它由保险公司提供性质相近的保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保险期应与承租期相同,保险单中应注明甲方为经营场地之物业业主和被保险人之一。

若因乙方的行为,在经营场地范围内发生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人损失的,甲方根据乙方按照本第13条规定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或不能获得)的保险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甲方或任何第三人的实际损失,则乙方须向甲方或第三人赔偿。

乙方须自承租期开始之日起,购买上述第条所要求的保险。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保单的副本,最近期缴付保费的收据和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书,证明该保单的保费已被全数缴清及该保单为现存有效。

十三、税收:

乙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交纳所有税费。

乙方向甲方声明及保证,其于承租期间在经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须出具发票,独立报税、纳税。

十四、印花税及有关费用:

本合同涉及的税费(包括印花税及一切附带费用)须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因签订本合同所发生的律师见证费及其他费用。

十五、特定违约行为:

在承租期间,乙方不得进行任何下列行为:

全部或部分转租或用租赁权作担保;

将其在甲方之装修用作抵押或变相抵押;

让第三者使用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经营场地;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或任何危险物品带进或存放于经营场地内;

在经营场地内留宿、煮食(乙方在经营场地内经营饮食行业者除外)饲养动物或做出其他与经营场地之用途不符的行为;

涉及餐饮和休闲娱乐类承租户,如果因乙方管理不善,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a)发生二次食品卫生中毒事件(相关单位鉴定);

(b)卫生防疫站至少二次通报批评;

(c)被卫生防疫站吊销卫生许可证;

(d)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e)被所辖地区公安局或派出所吊销治安许可证。

在经营场地内作出任何违反法律或有关广场和经营场地物业管理规则的行为;特别是在未领有各主管部门的牌照、批准而在经营场地内经营本合同第条所述的业务。

若发生上述第条所列的任何情况,甲方有权中断经营场地之等的供应,同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收回经营场地,并保留向乙方追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

乙方亦须负责赔偿因其违反上述条款而对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内任何其他的租户或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合同终止及经营场地的归还:

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终止的,甲方应该支付乙方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赔偿乙方装修成本按照第一次承租期直接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乙方装修成本以乙方报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认可的装修设计图纸为限。

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而终止的,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六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并按约承担免租的期间的场地使用费,甲方无需赔偿乙方装修剩余价值。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策原因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且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剩余价值的返还。

当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或承租期满时,乙方须将承租房屋及其设施恢复至交付使用时的原状(自然老化及合理损耗除外)交还甲方。

甲、乙双方亦可经协商保留在承租房屋内的任何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

若乙方未能在承租期满或以前或在本合同被提前终止后15日内将承租房屋恢复原貌(经双方同意保留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者除外)及交还承租房屋。

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按2倍租金交付占用费。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承租房屋超过15天的,乙方将被视为是自动放弃承租房屋内的现有固定设施及装修以及其内可移动物品及设备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理剩余物品。

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于本合同下尚未清缴的款项。

清场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出书面证明后,甲方按本合同第8条约定退还保证金。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在承租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

如果承租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

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承租房屋内进行招租活动。

十七、法律责任:

乙方在承租期内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乙方的行为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罚款、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承租期内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包括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则。

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凡与商品供应厂商、客户及有关机构发生经济或行政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须按有关的规定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自行负责。

若第三方因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在遵守上述规定并得到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并须及时通知甲方有关的进展及结果。

(1)乙方自行出面解决并承担责任。

(2)若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的,则甲方处理的结果,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甲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若根据法律甲方不得不对任何第三方直接承担责任而发生费用及其它损失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经营场地对任何债务进行抵押和作其他形式的担保。

乙方应对在承租期间由于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员及授权人士)违约行为或过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租金、出租经营场地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用等)承担责任。

乙方须赔偿甲方就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声明及保证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承租期内,若乙方发生清算或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收回经营场地,并在没收保证金后进一步向乙方追讨甲方所蒙受的任何额外损失。

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对方半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作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十八、免责条款:

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双方可终止合同。

除非甲方故意,下列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⑴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内商业用房(包括经营场地)之机电、给排水、煤气等系统的泄漏、失灵、故障;

⑵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内商业用房(包括经营场地)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或触电而引致的后果;

⑶从经营场地之上的商业用房单元跌下之烟蒂、玻璃片等杂物引致之损害;

⑷经营场地内之失窃及遭受破坏;及

⑸其它超逾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或甲方将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商业用房其他地方出租予任何人引起的损害。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引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甲方可在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商业用房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的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

乙方不得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甲方对苏州奥特莱斯休闲购物中心的商业用房范围内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前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之干扰及不便,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十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甲、乙双方为解释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商后的14天内有关争议仍未获得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经营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二十、其他约定:

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则乙方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没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的赔偿。

若被没收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该违约而蒙受的实际损失,乙方须向甲方进一步赔偿,以致全数补偿甲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承租期间,如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应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自在本合同下所发的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正式的通讯地址和号码列在本合同的最后。

如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该方必须及时直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甲方无论是否继续收取租金将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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